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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准备起诉离婚的女士关于照片应如何作为证据问题的咨询。先介绍一下大致案情:
这位女士结婚多年,夫妻感情在平淡日常中逐渐消磨,彼此间信任早已不如从前。前不久偶然发现自己老公手机中有一张照片。照片中是自己老公正在和其单位女同事接吻的亲密照,背景似乎是在某个餐厅的包厢内,两人举止亲昵,神态自然。很明显,她的老公出轨了。于是,这位女士用自己的手机将老公手机中的该照片翻拍下来,存在了自己的手机中,同时还备份到了云盘,生怕证据丢失。过了几天,这位女士决定与男方就此事进行谈判,试图给对方一个解释和挽回的机会。然而,男方却矢口否认,态度从最初的慌乱迅速转为强硬。虽然声称照片内容并非如女方所理解的是出轨行为,只是同事间玩笑打闹的瞬间,但其也没有提供其它合理的解释,更拒绝说明具体情境和缘由。同时,男方将该照片删除,并清理了聊天记录,试图销毁痕迹。眼看男方并无诚意,且事后对家庭愈发冷淡疏离,心灰意冷的这位女士便向北离婚律师咨询诉讼的相关问题。并希望能凭自己手机中翻拍的照片来证明男方存在过错,离婚时能多分财产,甚至能够索赔。
对于这位女士手中的翻拍照片,本婚姻律师认为其很难作为证明男方有出轨行为的离婚证据来使用。原因很简单,该翻拍照片并非法律所规定的原始证据。所谓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第一时间形成并获取的证据,它未经任何中间环节的转述、复制或加工,能够最直接地反映事实原貌。具体到照片作为诉讼证据来说就应该是运用拍照设备进行拍照而最初形成的照片,包括其原始的像素信息、拍摄时间、设备型号等元数据。本案中的待证事实是男方与单位女同事存在接吻的过分亲密行为。记录该事实的设备是男方的手机,第一时间形成的原始证据应该是男方手机拍照形成并存储于该手机中的照片,而这一原件已被男方删除,无法恢复和调取。
至于这位女士用自己手机所翻拍的照片,其作为原始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只是某一部手机中曾经存在过一张男方与婚外异性亲密行为的照片。至于被翻拍照片是否经过编辑修改则无从知晓,例如是否系合成、截图或恶意摆拍,均难以验证。也许被翻拍的手机是否为男方所有都难以证明,若男方否认该手机曾由他使用,或主张照片系他人发送或伪造,则翻拍照片的证明基础将更加薄弱。翻拍的照片相对于本案中的待证事实——男方与单位女同事存在接吻的过分亲密行为来说只能作为派生证据,其证明力是非常低的,在诉讼中往往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出行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否则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综上,除非男方自认翻拍照片是真实的,或在法庭调查中不予反驳且无法提出合理解释,否则法官无法仅凭翻拍照片来认定男方存在出轨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单方翻拍、来源存疑的影像资料,法院通常持审慎态度,尤其在一方坚决否认且无其他旁证佐证的情况下,很难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因此,本律师建议当事人在发现配偶可能存在不当行为时,应优先考虑保存原始载体、及时公证或委托专业人士取证,以提高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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