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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以为懂法,精心布置带着人去“捉奸”,拿到了女方和“奸夫”在卧室裸体状态的影像资料,可最终奸情没被法院认定,自己反而被法院判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因捉奸进入他人房屋是否合法?怎样捉奸才合法?
提到“小三”、“奸夫”、“捉奸”可能让人有一种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的感觉,所以能看到“破门而入捉奸的”、捉到后“殴打、拍照、不让穿衣服”的各种新闻。但是这些处理方式,也不是万无一失的,把人打伤也是要承担责任的。有些“懂法的老手儿”可能想,我打人注意点分寸,只要不构成严重后果就行了,只要能拿到他们通奸的证据就好!这种想法看似精明,实则暗藏风险。法律对私力救济的边界有着严格限定,即便动机看似正当,一旦手段逾越法律红线,维权者反而可能成为加害方。
最近长沙法院刚判了个案子,被告人精心布置带着人去“捉奸”,有拍照的有录像的,最好拿到了女方和“奸夫”在卧室裸体状态的影像资料,可最终奸情没被法院认定,反而被法院判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这个案例极具警示意义,它清晰地表明,在法律眼中,取证方式的合法性远比取证内容的重要性更为关键。即便事实确凿,若以违法手段获取,不仅证据可能被排除,行为人更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的关键事实如下:
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李某得知宋某与李某3进入某别墅后,召集多人前往该别墅“抓奸”,敲碎别墅后面玻璃门进入,踹开二楼卧室门分头以暴力控制在卧室内的宋某、李某3。
根据嫌疑人制作的录像可知,众多人员将李某3按在床上并强行脱李某3的裤子并进行恐吓,两被害人被控制后处于裸体状态,李顺民本人对宋某进行了殴打,谩骂。李某在离开途中用自己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派出所警察赶到了现场,经鉴定别墅财物损失为950元,爱害人伤情为轻微伤。这些细节充分显示了捉奸行为的失控与暴力升级。从破门到人身控制,再到侮辱性行为,整个过程已远远超出了单纯取证的范畴,演变为对他人基本权利的严重侵害。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李某辩称:宋某与李某3长期勾搭成奸,并巧取豪夺本人上亿元家产,并恶意制造刑事案件企图将自己打入大牢。该房是闲置毛坯房不能认定为该罪名的“住宅”,房主也不是李某3,登记房主也没报案。且自己入室捉奸非常理性,没有侵犯他人住宅权,没有影响他人的生活安宁。自己是因捉奸被迫进入他人房屋,属于正当理由,否则无法取得奸情的证据!这些辩解反映了当事人对法律理解的偏差。住宅的法律定义并不以装修状态或房主直接居住为唯一标准,关键在于是否形成受法律保护的私密空间。而所谓“正当理由”更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豁免牌,否则任何人都可能以各种借口肆意侵犯他人权利。
那么因捉奸进入他人房屋是否就合法?不是正常生活居住的房屋是否算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住宅”?法院如何认定呢?被告人的这个观点,法院没有采信,法院认为:
凡是由合法权利人有效封闭、实际控制,其他人不能无障碍进入的在性质上是作为人们用于居住的私人空间包括牧民的帐篷、穷人的毛棚在内均受法律保护。而李某3获得业主授权使用管理别墅,允许宋某进入是合法的。被告人强行进入则属于非法。且进入后对宋某和李某3长时间控制人身自由、进行殴打辱骂,阻止被害人报警。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身体健康,人格尊严,财产安全以及个人隐私均因此受到相当大的侵害。应认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这一认定体现了法律对公民住宅安宁权的严格保护。住宅作为个人隐私的最后堡垒,其神圣不可侵犯性不因使用频率或装修程度而打折扣。即便捉奸目的正当,也不能以破坏法律秩序为代价。
另外,虽然被告人手中有被害人在卧室的裸体影像资料,但对于被害人通奸一事,法院也未予认定。法院认为“案发当天的录像资料只能证明宋某与李某3赤身裸体是被告人一伙暴力作用的后果,不能证明“奸情”的确实存在”。这一认定凸显了证据链完整性的重要性。在法律上,孤证往往难以定案,尤其是当证据来源存在重大瑕疵时,其证明力更会大打折扣。暴力胁迫下形成的状态,显然不能等同于自愿行为的事实。
杨律说法:到底怎样捉奸才算合法?
从判决书里来看,这案子背景很复杂,最初是按治安案件处理,然后转为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被告人曾是国企高管,纠集去捉奸的人还有警察在内(另案处理),法院在判决书里竟然特意用了这样的话“被告人一方和被害人一方就报警后的追究与反追究问题各显神通,引起省、市警方管理层的关注”。最终的判决结果,虽然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有兴趣的可以去找一下“(2017)湘0121刑初218号 ”刑事判决书了解细节。这个案件的曲折过程表明,涉及情感纠纷的刑事案件往往错综复杂,法律适用需要格外谨慎。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结果,也体现了法院在情与法之间的权衡,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考虑了案件的特殊背景。
这个案子本身我们不多谈了,就说说捉奸的合法与非法吧。老话儿说“捉奸不在床,等于瞎白忙!”而“捉奸在床”只能是在房间里,地点上无非有几种可能:自己家、别人家、酒店。
从地点上讲,进自己家捉奸,显然是没有问题的,却“他人家”捉奸,本案已经给出标准了,未得到“房屋所有人或控制人”的同意进入他人住宅是非法的。酒店相对特殊一些,从理论上讲,在他人入住期间,未经允许擅自闯入也不是合法的。实践中,酒店作为临时私密空间,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但相较于固定住宅,酒店捉奸的执法尺度可能略有不同,这取决于具体情节的严重程度。
是否只要不是在自己家就没法“捉奸”了?也不是,违法不直接等同于犯罪。从实践来看,去酒店捉奸的不少,有些是强行进入的,有些是报警“有人嫖娼、吸毒”借着警方进入的,虽然上述行为仍属违法,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但还少有按犯罪处理的。进入他人住宅捉奸的,也不是都按犯罪处理。本案之所以按犯罪处理,从目前案情来看,除了暴力破坏进入、侵入时间长、有殴打辱骂行为以外,很重要的一点恐怕也是嫌疑人进入后暴力脱掉被害人衣服拿到了裸体照片的原因。这说明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时,会综合考量侵入手段、持续时间、暴力程度、损害后果等多重因素。单纯的短暂进入与伴随严重暴力的长时间控制,在法律评价上有着天壤之别。
总的来看捉奸时要想不把自己弄成罪犯,还是不要随意进入他人住宅,更要注意不要使用过激的暴力手段,而且要及时报警。除了要小心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外,还要记住:不管是否有通奸,造成他人严重伤害的,都可以构成犯罪; 以暴力手段控制他人,即使取得“捉奸在床”的影像资料,也未必能认定通奸事实。在法律实践中,维权的方式远比维权的内容更重要。采取合法途径,如通过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或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才是既有效又安全的做法。任何以暴制暴、私力救济的行为,都可能使原本的受害者转变为法律制裁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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