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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人生启示录》——真正改变你一生的书!(摘录)

1.这是极为特殊的历史转折期,物质文明发展到这一步注定了精神(信仰)的缺失,灵魂空虚、物欲横流,人们的精神堕入虚无主义,只能沉浸在金钱物质欲望和肉体感官刺激中,有各种不安和痛苦。多少年轻人也失去了纯真的理想和纯美的爱情。这绝不仅是我们这个星球上的生命的悲剧,而是任何一种生命在文明发展进程中注定的悲哀。生命的意义到底是什么?我们到底该怎样活着?

2.“欲望的规律”:人生就是由欲望不满足而痛苦和满足之后无趣这两者所构成。你满心期待着未来的某个快乐,却未必理智认知到了它是短暂的而不会持久。人的本质是痛苦,快乐充满幻灭感,只是昙花一现。——这个描述有两种含义:一、人的欲望生发的规律显得生命充满无意义感;二、人的欲望实现后的感受的规律。感受只发生在“陌生”阶段,一旦“熟悉”了对象,大脑就不再接受刺激,感受就消失了。

3.我们总是害怕死亡,而如果人真的可以永远活着,我想人们同样会像害怕死亡一样害怕永恒,或厌倦永恒。

4.一种理想主义的人生观是:生命的长度无须受制于肉体自然的衰败,它应该是受你的心灵、你的快乐的需要而去自主选择。我们现在这样,“活着”等于“自然生命时间”,在其间被无常,被疾病,被死神奴役,有的人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而还要在沉重的道德压力下始终保持“活着”,这并不是人们的善,反而是恶。人们可真正去同情他们的大不幸?为了尊重生命,我们要自己决定自己的死亡以及死亡的方式。这死亡的权利让人与人之间绝对平等,让一切生活平等,让生和死平等。人获得最彻底的自由,人不会再被迫为物质生活、为世俗尊严而疲于奔命。每个人以他乐意的方式存在。(国家的公权力应该为“死亡权利”提供支持。)

5.人们总爱追问人生的意义,其实人生本无所谓意义,因为:存在先于本质,先有“存在”,然后才有对这个“存在”的本质是什么的描述,“意义”也属于描述的内容。

6.宇宙一切存在,本身是如何得以存在的?——这个问题足以摧垮你的无信仰主义。你不能不对自身以及对这个世界感到震惊。

7.现代文明里的人在成年后余生都在用大量的时间干一件事:治愈自己。包括但不限于画画、钓鱼、看足球、打游戏。它们已然不是一种兴趣爱好了,而是一种疗愈自己的方式。但这些方式都不能真正实现治愈,只是止痛药。很多人将目光转向宗教,由于他不能真信,因此宗教仅仅是安慰剂,连止痛药都不如。我(龚咏雨)写《重大人生启示录》其实就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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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轨调查、北京市婚外情调查:你费尽心力搜集的出轨证据可能毫无用处

作者:人生智慧网 2025-10-08

北京出轨调查、北京市婚外情调查:你费尽心力搜集的出轨证据可能毫无用处

做律师这些年来,毫不夸张地说,我被问到的最多的问题就是和出轨有关的。

“易律师,我老公出轨了,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易律师,离婚可以要求出轨方净身出户吗?”……

有的当事人看了不少出轨取证的文章:《如何有效收集出轨证据》、《律师教你如何让对方净身出户》……

看完热血沸腾,仿佛自己成了半个专家,坚信一定能够通过证据实现对方的“净身出户”等诉讼目的。

今天这篇文章,我可能要泼点冷水了。

事实上,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出轨证据可能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重要”,有时候大家花费很多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所收集的证据,也可能是“无用功”。很多当事人投入了大量心力,甚至聘请私家侦探,结果在法庭上却发现这些证据对案件走向的影响微乎其微。这种落差感,往往让本已受伤的心灵雪上加霜。

一、为什么出轨证据没那么“重要”?

01 对判离用处不大

今年年初,山东高法发布的文章称“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引发热议,有不少人质疑,“这是在鼓励出轨吗?”

事实上,出轨是一个比较通俗的说法,是没有明确的法律含义的。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很多被出轨的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想要通过收集证据以感情破裂为由达到离婚目的。

而在认定感情破裂的条件中,出轨并不在任何一列。唯一有可能的“重婚或同居”,很多出轨却达不到这个程度。比如偶尔的、未持续稳定与他人共同生活的情形,法院一般不认定为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当事人手握“实锤”证据,却依然要经历漫长的诉讼程序才能离婚。

02 对分财产影响不大

因出轨导致离婚的,原则上不影响共有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行为只有以下这种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也就是说,除非出轨行为伴随上述转移财产等情形,否则法院通常不会因为一方出轨就在财产分割上作出明显倾斜。很多当事人期望的“净身出户”,在法律实践中几乎不存在。即便一方存在明显过错,法院在裁量时也更多考虑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权益,而非单纯惩罚出轨行为。

03 不影响抚养权的取得

夫妻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判决问题,法律上会综合考量比较双方各方面的条件,以孩子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为原则。

大人的感情纠葛不是断定孩子抚养权归谁的必要条件,所以,出轨并不一定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法院在判断抚养权时,更关注的是谁能够提供更稳定的生活环境、更充足的教育资源,以及更健康的亲子关系。出轨行为本身,除非严重到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否则通常不会成为决定抚养权归属的关键因素。

二、收集什么证据是做“无用功”?

01 电子邮件、聊天记录

对方与第三者之间往来的信件、邮件或是聊天记录,这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

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互相印证。例如,除了聊天记录,最好还能提供转账记录、行程轨迹、照片视频等佐证,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体系。否则,孤立的聊天记录很容易被对方以“伪造”“开玩笑”等理由否认,导致前功尽弃。

02 录像

这类证据采集难度比较大,也容易引发冲突,而且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并有可能引起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官司,所以一般不提倡使用。

夫妻双方就一方有外遇的问题进行谈判时的录音资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如果你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有外遇行为予以承认,那么该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但需要提醒的是,因为现在的一些数码录音资料有修改的功能,所以向法院提供录音资料时,应是未经修改、编辑的。此外,如果录音是在公共场所或双方自愿交谈中取得,其证明力会更强;而在私人场所偷录的录音,则可能因侵犯隐私而面临证据能力的问题。

三、出轨证据在什么情况下“最有用”?

追回配偶送给第三者的财产时最有用。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认可做出的单方赠与行为,这种赠与行为在法律上来讲,属于无效赠与。在这种情况下,出轨证据就变得至关重要。例如,通过银行流水、购物记录、聊天内容等证据,能够证明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无过错方就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这些财产。这是出轨证据最能直接发挥作用的情形之一。

说了这么多,可能有人会问,出轨证据还有必要收集吗?

当然要收集,但我想表达的要点是,配偶出轨你想离婚并争得自己的利益,这一点不是核心。如果只看到收集出轨证据这一点,这场离婚战争的准备,你很有可能做的不够充分。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往往是财产状况、子女抚养安排、债务分担等更为实际的问题。出轨证据只是整个拼图中的一小块,而非全部。因此,在投入大量精力收集出轨证据的同时,也别忘了全面梳理夫妻共同财产、厘清家庭债务、规划子女未来,这样才能在离婚诉讼中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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