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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私家侦探、成都市侦探调查:婚外情证据取证注意事项
公检法办案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程序规定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数据取证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操作细则,强调电子数据在现代刑事司法中的关键地位,并对取证主体、程序要求、技术标准及合法性审查等作出了系统而详尽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这些电子数据形式多样、来源广泛,既包括公开网络信息,也包括加密通信内容,既涵盖个人用户数据,也涉及平台运行日志,其提取与固定必须严格依照技术规范进行操作,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规定要求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具体而言,侦查人员需依据案件性质及侦查需要,制定科学的取证方案,避免因取证不当造成数据污染或丢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尤其在证据链条的构建上,需综合比对数据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判断是否存在篡改、删除或人为破坏的可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隐瞒、销毁或转移数据。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禁止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或使用。
根据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并全程记录取证过程,确保操作的可追溯性。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包括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提取工具、采用写保护设备防止数据修改、对原始存储介质进行数字指纹校验等。对于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或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并应记录远程取证时间、IP地址、操作指令及结果。必要时,可以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以确定数据位置、状态及关联信息。进行网络远程勘验,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确保措施必要、适度,并不得超出批准范围和期限。
规定要求,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见证人应当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并具备一定的电子数据或信息技术知识基础,能够理解取证操作的基本内容和法律意义。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且录像应当保持连贯、完整,清晰反映取证环境、人员及操作步骤。针对同一现场多个计算机信息系统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由一名见证人见证,但应确保各系统取证活动在见证人视线范围内连续进行,并在笔录中逐项记载取证过程。
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应当说明原因并附具勘验、提取时的原始记录;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应补充签名或提供情况说明;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需结合其他证据补强说明;有其他瑕疵的,如存储介质未编号、提取时间记录错误等,也应视情节进行补正或解释。唯有严格规范取证程序,才能确保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维护司法公正。
婚外情证据取证注意事项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的,其必须提供充足、合法的证据加以证明。那么,怎么证明有婚外情婚外情证据包括什么取证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下文将一一为您详细介绍。值得注意的是,婚外情一方面是取证异常困难,因为此类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和私密性;另一方面是如果证明尺度太大,又有可能因为取证途径不合法,或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甚至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
一般来说,婚外情证据包括以下证据:
1、书证
这主要是指信件、电子邮件、认错书和悔过书等等。其中,电子邮件应注意完整保留邮件头、发件人、收件人信息及发送时间,避免经过剪辑或篡改;书面悔过书最好由当事人亲笔书写并签字捺印,以增强其证明力。
2、物证
主要指对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照片。或是对方与第三者一起旅行乘坐飞机或是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的通话详单等。照片应清晰可辨,能反映人物面部特征和行为关系,最好能体现时间、地点信息;票据则应保留原件,确保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与连续性。
3、视听资料
主要是对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亲密的录像,对方承认自己存在第三者的相关录音等。录音录像需未经剪辑,内容连贯,且以合法方式取得,最好能辅以其他证据形成印证。在录制前应确认设备状态正常,录制过程中不得采取威胁、利诱等不正当手段。
4、证人证言
主要是居住地周围的邻居或是朋友的证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证言内容应具体明确,包括时间、地点、人物和行为,避免主观臆断或道听途说。
对于婚外情取证,要注意以下几点:
1、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破门进入自家,举起摄像机拍下床上情况,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因为夫妻对共同住所享有平等居住权,一方在自家范围内取证,一般不认为侵犯他人隐私,但仍需注意手段合理,不得使用暴力或侮辱行为。
2、“别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如果在他人住宅或宾馆收集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还有可能会吃“侵权”官司。因为取证的方式要合法,否则,取证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结果也不能被法院采用。司法实践中,未经许可擅自闯入他人住宅或宾馆房间,不仅所获证据无效,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被追究侵权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取证被法院采信可能性大。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但仍需注意,取证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公共秩序,更不得对他人人身权利造成侵害。如果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此外,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例如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无过错方可据此主张权利,法院在裁量时也会酌情予以考虑。但也应意识到,证据是否被采纳仍取决于其合法性、关联性与真实性,绝非任何手段取得的证据都能发挥作用,取证人务必树立依法取证意识,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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