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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内出轨调查、深圳市婚外情调查:怎样取证才能证明对方有婚外情?
婚外情是什么
婚外情是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这个只是从形式上对婚外情进行定义,在实务中,这样的定义并不能回答婚外能否作为法定离婚的事由。要深入理解婚外情在法律实践中的意义,我们需要考察其具体表现形式、证据要求以及司法认定标准。婚外情不仅涉及情感背叛,更关系到婚姻关系的存续、子女抚养的安排以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因此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实务经验,婚外情可以基本分为三种形态:
重婚
婚姻法上的“重婚”为由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本文只探讨民法上的重婚)在认定重婚上,主要是分为两种: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第二种要求以夫妻名义,长时间、持续的居住在一起。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重婚需要满足较为严格的条件,包括公开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等。证据方面往往需要邻居证言、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经济往来记录等多项证据相互印证。重婚不仅是离婚的法定事由,更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但民事诉讼中主要关注其对婚姻关系的破坏程度。
非法同居
婚姻法第32条的用与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非法同居”,在认定“非法同居”关系上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个极端的情况就是因为婚外情行为有了私生子,但是有可能是一次性行为造成,也不能作为离婚事由。在实践中,法院对"持续、稳定"的认定标准不尽相同,一般要求共同生活达到一定时间长度,如三个月以上,且有相对固定的居所。证据方面需要提供租房合同、物业证明、水电费缴纳记录等,证明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与重婚相比,非法同居的证明标准稍低,但仍是较为严重的婚外情形式,足以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
其他婚外情行为
比较典型的是“一夜情”、“婚外性行为”,这些行为的一个典型的特点是一次性的行为,有些情况下虽然发生了男女关系,并不能证明有更多的关系存在。很多一般意义的”捉奸“行为都是属于这种。上面婚外情的三种分类,婚姻法上32条明确规定的四种法定离婚事由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就是前面两种是法定的离婚事由,对于第三种情况这存在疑虑?这类行为虽然可能对婚姻造成伤害,但在法律上证明难度较大,且不一定直接构成法定离婚事由,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其他婚外情行为?
1.对于第三种情况,婚姻法32条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一条确实一个开放性条款,也就是说这一条为“其他类型的婚外情”作为法定离婚打开了一个缺口。在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婚外情的频率、持续时间、对婚姻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夫妻感情破裂。例如,多次发生的一夜情、长期保持的婚外性关系等,虽然不构成非法同居,但仍可能被认定为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但是在实务处理中,按照惯常作法,并不是成为第一次离婚的法定事由。因为有些家庭虽然有婚外情,但是也是存在和好的可能。法院在审理第一次离婚诉讼时,往往会给予双方冷静期,建议夫妻通过沟通、咨询等方式尝试挽回婚姻。特别是对于初次发生、时间较短、过错方表示悔改的婚外情行为,法院更倾向于给婚姻一个修复的机会。
3.在第二次正常起诉离婚中很可能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因为如果经过这六个月的冷静期,双方仍然不能和好,或者说有婚外情过错一方仍然我行我素,那么可能就会采取第二次起诉。这时,婚外情证据就成为证明感情破裂的关键。法院会审查证据的充分性、真实性,判断婚外情行为是否确实导致婚姻无法继续维持。
二、怎样取证才能证明对方有婚外情?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收集.
(一)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包括拥抱、接吻等亲密动作的照片,最好能显示面部特征和拍摄时间。拍摄时要注意合法性,在公共场所拍摄一般没有问题,但在私人场所偷拍可能涉及侵权。照片最好有多张,能反映不同时间、地点的亲密关系,形成证据链。
(二)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录音时要注意谈话的自然性,避免诱导性提问。录音证据需要清晰可辨,最好能反映出谈话双方的身份。虽然私自录音在证据能力上存在争议,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在不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私自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包括共同进出酒店、住宅的视频,在车内的亲密行为录像等。录像最好能显示时间地点,人物面部特征要清晰。安装监控设备时要注意合法性,在自家安装一般没有问题,但在他人住宅或酒店房间安装则可能违法。
(四)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现在很多短信都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发送,要注意保存完整的聊天记录,包括头像、微信号等信息,最好能进行公证保全。
(五)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要注意保存邮件头信息,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发送时间等,这些信息有助于证明邮件的真实性。
(六)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保证书要内容具体,最好能写明第三者的姓名、婚外情发生的时间等细节。有过错方的亲笔签名和日期很重要,能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七)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婚外情的取证方式要注意,无论是你自己亲自取证,还是请其他人帮你取证,必须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法院将不会采信。比如:纠集多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等,那样的话,不仅法院不会采信,在法律上还是一种侵权行为。证人证言需要具体详细,最好能说明亲眼所见的事实,如看到双方多次共同出入某住所、举止亲密等。证人要愿意出庭作证,否则证言证明力会大打折扣。
网友咨询:老公出轨被我发现,想离婚,怎么办?
我替朋友咨询一下,她老公在外面有第三者,第三者当到他的面给他老婆打电话,前不久因为这件事差点闹架要离婚,他还向他老婆发誓说他们没有发生关系,并再也不联系了,但这次被我朋友知道,他还很理直气壮的说男人在外面有第三者是很正常的,并承认他们发生了关系,不是一次两次是n次,现在我朋友提出离婚,他们涉及到农转非小产权房的房屋平方分割,想问一下,她保留了他们发给她的所有短信以及他老公向她承认他们有不正当关系电话的录音,在法律上能不能作为背叛家庭的证据?
婚姻帮律师解答:
女方已经保留了主要证据证明男方有婚外遇的情形,可以证明这一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男方支付精神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具体到本案中,短信和录音证据如果能够清晰反映男方承认与第三者发生多次性关系,可以证明男方存在婚外情行为。虽然单次婚外性行为不一定构成"与他人同居",但多次发生且男方态度恶劣,可以主张该行为严重损害夫妻感情,导致感情破裂。在财产分割方面,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小产权房的分割要根据当地政策处理,一般会考虑出资情况、登记情况等因素,无过错方可以主张适当多分。建议收集更多证据,如消费记录、出行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要注意,录音证据采集时不能采用胁迫、欺诈等非法手段,否则可能无法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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