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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人生启示录》——真正改变你一生的书!(摘录)

1.这是极为特殊的历史转折期,物质文明发展到这一步注定了精神(信仰)的缺失,灵魂空虚、物欲横流,人们的精神堕入虚无主义,只能沉浸在金钱物质欲望和肉体感官刺激中,有各种不安和痛苦。多少年轻人也失去了纯真的理想和纯美的爱情。这绝不仅是我们这个星球上的生命的悲剧,而是任何一种生命在文明发展进程中注定的悲哀。生命的意义到底是什么?我们到底该怎样活着?

2.“欲望的规律”:人生就是由欲望不满足而痛苦和满足之后无趣这两者所构成。你满心期待着未来的某个快乐,却未必理智认知到了它是短暂的而不会持久。人的本质是痛苦,快乐充满幻灭感,只是昙花一现。——这个描述有两种含义:一、人的欲望生发的规律显得生命充满无意义感;二、人的欲望实现后的感受的规律。感受只发生在“陌生”阶段,一旦“熟悉”了对象,大脑就不再接受刺激,感受就消失了。

3.我们总是害怕死亡,而如果人真的可以永远活着,我想人们同样会像害怕死亡一样害怕永恒,或厌倦永恒。

4.一种理想主义的人生观是:生命的长度无须受制于肉体自然的衰败,它应该是受你的心灵、你的快乐的需要而去自主选择。我们现在这样,“活着”等于“自然生命时间”,在其间被无常,被疾病,被死神奴役,有的人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而还要在沉重的道德压力下始终保持“活着”,这并不是人们的善,反而是恶。人们可真正去同情他们的大不幸?为了尊重生命,我们要自己决定自己的死亡以及死亡的方式。这死亡的权利让人与人之间绝对平等,让一切生活平等,让生和死平等。人获得最彻底的自由,人不会再被迫为物质生活、为世俗尊严而疲于奔命。每个人以他乐意的方式存在。(国家的公权力应该为“死亡权利”提供支持。)

5.人们总爱追问人生的意义,其实人生本无所谓意义,因为:存在先于本质,先有“存在”,然后才有对这个“存在”的本质是什么的描述,“意义”也属于描述的内容。

6.宇宙一切存在,本身是如何得以存在的?——这个问题足以摧垮你的无信仰主义。你不能不对自身以及对这个世界感到震惊。

7.现代文明里的人在成年后余生都在用大量的时间干一件事:治愈自己。包括但不限于画画、钓鱼、看足球、打游戏。它们已然不是一种兴趣爱好了,而是一种疗愈自己的方式。但这些方式都不能真正实现治愈,只是止痛药。很多人将目光转向宗教,由于他不能真信,因此宗教仅仅是安慰剂,连止痛药都不如。我(龚咏雨)写《重大人生启示录》其实就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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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私家侦探外遇小三调查取证,合肥市婚外情出轨调查公司:处境尴尬的中国私人侦探

作者:人生痛苦治愈网 2025-09-16

合肥私家侦探外遇小三调查取证,合肥市婚外情出轨调查公司:处境尴尬的中国私人侦探

法律不认可,市场有需求,中国私人侦探处境尴尬
中国私人侦探很“神秘”,是因为其不被我国法律所认可

说到私人侦探,很多人都会想到柯南道尔笔下的神探福尔摩斯,其睿智、干练、才华横溢的形象早已深入人心,各种改编的影视作品也层出不穷。而报道中被称为“中国第一女侦探”的张玉芬却颠覆了人们对私人侦探的印象:她已经57岁,所用调查手段技术含量“很低”,工具只是“两部旧手机和笔记本”,这种颠覆也激起了人们对于私人侦探这个“神秘”群体的好奇。事实上,张玉芬所代表的正是中国私人侦探行业中一个非常特殊的群体——他们往往没有高科技设备的支持,更多依赖传统手段和人脉资源开展工作,这种“土法炼钢”式的调查方式,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更贴近中国社会的现实土壤。

中国的私人侦探之所以显得“神秘”,其实和职业形象没有太大关系,而是因为他们不为我国法律所认可。1992年,我国第一家“私人侦探”机构成立,其主要业务为民事案件调查取证、企业与公民安全咨询等。但1993年,公安部就出台了《关于禁止“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民事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明令禁止的业务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等。刚刚兴起的私人侦探业务也随之潜入水下。这一政策的出台,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侦查权专属国家这一原则的维护,同时也反映了当时社会治理体系对民间调查行为的高度警惕。

直到我国加入WTO,根据世界商标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于2002年10月将“侦探公司”列入新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允许注册“侦探公司”商标。但可以注册,不意味着允许公司经营,由于国家没有明确改变相关政策,私人侦探依然“非法”,很多私人侦探公司便以“咨询公司”“调查公司”的形式存在。据媒体报道,因为惧怕公检法机关的打击,很多侦探公司对自身业务讳莫如深,公司地址和联系方式也经常变换,很难找到,自然显得非常神秘。这种“半地下”的生存状态,导致行业内部鱼龙混杂,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也进一步加深了公众对其“神秘”甚至“可疑”的刻板印象。

被称为“中国第一女侦探”的张玉芬,其个人经历恰恰折射出中国私人侦探行业的某种典型生态——她最初因婚姻受害而走上调查道路,帮助许多女性获取配偶出轨证据,因此被媒体冠以“二奶杀手”等称号。她没有接受过专业侦查训练,也不使用高端技术设备,却凭借强烈的动机和丰富的经验,在情感调查领域积累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像她这样的从业者,往往游走在道德同情与法律边缘之间,其存在本身即是对现行制度的一种复杂叩问。

但市场对于私人侦探有需求,私人侦探业依然存在

有研究者把国人对私人侦探的需求归为四大类:一是婚姻问题调查,由于婚外情等现象的增加,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有获取另一方“不忠”证据的需求;二是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有知道债务人下落,让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的需求;三是在商业活动中,有对参与者商业信誉、谈判底线、支付能力的了解需求;四是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希望获取更多证据用以抗辩或控告。

除此之外,随着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和个人权利意识增强,私人侦探的服务范围也在悄然扩展。例如在企业内部反腐、员工背景核实、知识产权侵权取证、打假维权等领域,私人侦探也逐渐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尤其在一些官方资源难以全面覆盖的民事和经济纠纷中,私人侦探凭借其灵活性、私密性和针对性,实际上承担了社会自我调节的部分功能。

对普通人来说,这四类需求很难“自给自足”,因此催生了对私人侦探的需求。关于中国私人侦探类公司的规模,目前缺乏确切的权威数字。但相关论文和报道经常引用的一个说法是,在2008年的时候,国内各种性质大小民间调查公司约有2500到3000家,专业调查员20万人以上,加上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从业人员将近30万。由此可以管窥全社会对私人侦探行业有多么大的需求。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数字在十年后的今天可能已有显著增长,尤其随着互联网经济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民间调查的需求层面正在进一步拓宽。

私人侦探是否应该合法化,争议很大

那私人侦探既然有这么广阔的市场需求,为何在法律上始终处于灰色地带呢?

反对的理由:侦查权属于国家,私人侦探易侵犯隐私权

反对私人侦探合法化者认为,在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侦查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民间机构不享有侦查权,也就不具有侦查主体的资格,其民间组织自然是非法的,应该对私人侦探业强行取缔。同时,由于私人侦探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公开的、强制的手段,所以私人侦探大都是采用对被调查人进行跟踪、盯梢、偷拍,偷录之类的行为,这类以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获得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情的依据。

更值得警惕的是,由于缺乏行业准入标准和有效监管,一些所谓的“侦探”甚至与黑色产业链勾结,通过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利,这不仅严重侵害个人权益,也可能成为诈骗、敲诈等犯罪的温床。因此不少法学学者坚持,侦查活动必须由国家垄断,否则将导致权力滥用和社会秩序混乱。

这种说法不是没有道理。目前所谓的私人侦探行业,承接的业务种类较为单一,除了追讨债务外,很大部分就是婚姻调查,不少调查机构确实涉嫌侵权。2005年,四川成都一家主打调查“婚外情”“二奶”的女子维权机构,其私人侦探就常常盯梢、偷拍被调查人,甚至采取破门而入直接拍下照片等方式暴力取证,最终被工商部门以超范围经营取缔。类似事件屡见报端,进一步强化了公众对私人侦探“游走法律边缘”的负面认知。

私人侦探多采用偷拍的方式取证

支持的理由:调查权不同于侦查权,了解隐私和侵犯隐私是两回事

私人侦探合法化的支持者则认为,私人侦探确实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侦查权,但不代表他们就不可以进行“调查”。在针对民事、经济案件时,私人侦探完全可以提供有偿性质的调查——只要调查取证的手段符合法律规定,与搜查、扣押、拘留、逮捕等侦查措施严格区别开来即可。事实上,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在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私人侦探作为一种补充性的调查服务提供者,其存在具有现实合理性。

针对私人侦探侵犯隐私的指责,支持者则认为,侵犯隐私与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私人侦探即使发现了被调查者不为人知的事情,也只是“了解隐私”,如果把调查结果扩散出去给对方造成了伤害,这才是“侵犯隐私”。因此,关键在于如何规范侦探行为和信息使用目的,而非一概禁止调查活动。不少支持者还提出,应当建立行业许可制度和伦理准则,通过事中监管和事后追责实现平衡。

如果私人侦探可以合法化,必然要对私人侦探的义务和责任进行详细的规定。因此,私人侦探只要把握好调查工作中的尺度,遵守法律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并不会受到侵害。而私人侦探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下获得的证据,也可以作为认定案情的依据。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已有部分法院在一定条件下采纳了私人调查取得的证据,只要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未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从实用主义出发,私人侦探在许多国家已经大显身手

私人侦探在国内的合法性有争议,那么国外的私人侦探又是怎样的呢?相比于国内私人侦探业的“犹抱琵琶半遮面”,很多国家的私人侦探业发展的却是红红火火,不仅发达国家有,很多发展中国家如马来西亚、赞比亚和津巴布韦等也有为数众多的私人侦探机构。

法国是私人侦探的发源地,为了规范私人侦探业,法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现在的法国私人侦探业已经形成了完善的行业标准,在民事领域,其业务得到了迅猛发展。虽然法国也是实行单一侦查模式,即行使侦查权由国家权力机关独享,但官方对于私人侦探在刑事案件中获得的情报并不是一律否定,而是对合法的信息作为“调查”结果采用,而不作为“侦查”结果,这种“实用主义”的做法让法国的私人侦探在刑事案件中也能大显身手。

德国的私人侦探业准入门槛很低,只要满足居住期限、申请理由以及最低注册资本等要求,私人侦探机构就可以成立。从业人员也只需拥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并经过两年的考核期即可,对私人侦探的管理也主要由行业协会承担。宽松的管理环境和灵活的组织方式促进了德国私人侦探行业的繁荣,德国的私人侦探业从业人员比德国警察还多出5万人,所创造的营业额也远超很多行业。这种以行业自律为主、国家监管为辅的模式,为很多国家提供了可借鉴的路径。

国外私人侦探以商业逻辑解决社会问题是私人侦探的优势

在法治社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毫无疑问是民众解决纠纷的首选,但是这也存在着一些无法避免的缺点:程序相对比较复杂、成本过高,且不一定能达到效果。私人侦探如果能够提供更多有力的证据和事实,不仅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保护公民合法利益,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公检法机关的压力。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西方国家有着完备的法律制度,私人侦探业也无法被完全替代,甚至有时政府也要借助于这一行业。

更重要的是,私人侦探与政府行为不同,政府为公民服务是不收取费用的,而私人侦探是以商业的逻辑在处理社会问题,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私人侦探可能会有更强烈的服务意愿,有更好的工作效率。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说,私人侦探的兴起也可能会激励政府给民众提供更好的服务。有学者认为,如果私人侦探能够获得良性的社会评价,这还意味着作为社会成员的我们,也是重要的社会管理力量。这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

此外,不少国家的经验表明,私人侦探不仅在传统调查领域发挥作用,还在网络安全、企业合规、反欺诈等新兴领域扮演关键角色。他们往往能更快速地响应市场变化和技术迭代,形成对公共执法资源的有益补充。

结语

对待一个有市场需求的产业,简单的禁止不是办法,借鉴别国经验,让其正常发展,无疑是更合理的选择。从更深层次看,中国私人侦探行业的困境实际上反映了社会快速转型过程中法律滞后与社会自治需求之间的张力。如何既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满足合理调查需求,又防止侦查权滥用和个人隐私侵害,需要在政策制定与法律修订过程中细致权衡。或许可以考虑逐步推动行业试点,建立资质认证、行为规范、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通过疏堵结合的方式引导其走向规范化与专业化,最终实现社会需求与法律框架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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