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人生启示录》在线阅读(这是作者龚咏雨办的网站)。人生痛苦治愈网:治愈人生各种痛苦。另有私家侦探出轨、婚外情、外遇调查取证,分离小三劝退。
《重大人生启示录》——真正改变你一生的书!(摘录)

1.这是极为特殊的历史转折期,物质文明发展到这一步注定了精神(信仰)的缺失,灵魂空虚、物欲横流,人们的精神堕入虚无主义,只能沉浸在金钱物质欲望和肉体感官刺激中,有各种不安和痛苦。多少年轻人也失去了纯真的理想和纯美的爱情。这绝不仅是我们这个星球上的生命的悲剧,而是任何一种生命在文明发展进程中注定的悲哀。生命的意义到底是什么?我们到底该怎样活着?

2.“欲望的规律”:人生就是由欲望不满足而痛苦和满足之后无趣这两者所构成。你满心期待着未来的某个快乐,却未必理智认知到了它是短暂的而不会持久。人的本质是痛苦,快乐充满幻灭感,只是昙花一现。——这个描述有两种含义:一、人的欲望生发的规律显得生命充满无意义感;二、人的欲望实现后的感受的规律。感受只发生在“陌生”阶段,一旦“熟悉”了对象,大脑就不再接受刺激,感受就消失了。

3.我们总是害怕死亡,而如果人真的可以永远活着,我想人们同样会像害怕死亡一样害怕永恒,或厌倦永恒。

4.一种理想主义的人生观是:生命的长度无须受制于肉体自然的衰败,它应该是受你的心灵、你的快乐的需要而去自主选择。我们现在这样,“活着”等于“自然生命时间”,在其间被无常,被疾病,被死神奴役,有的人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而还要在沉重的道德压力下始终保持“活着”,这并不是人们的善,反而是恶。人们可真正去同情他们的大不幸?为了尊重生命,我们要自己决定自己的死亡以及死亡的方式。这死亡的权利让人与人之间绝对平等,让一切生活平等,让生和死平等。人获得最彻底的自由,人不会再被迫为物质生活、为世俗尊严而疲于奔命。每个人以他乐意的方式存在。(国家的公权力应该为“死亡权利”提供支持。)

5.人们总爱追问人生的意义,其实人生本无所谓意义,因为:存在先于本质,先有“存在”,然后才有对这个“存在”的本质是什么的描述,“意义”也属于描述的内容。

6.宇宙一切存在,本身是如何得以存在的?——这个问题足以摧垮你的无信仰主义。你不能不对自身以及对这个世界感到震惊。

7.现代文明里的人在成年后余生都在用大量的时间干一件事:治愈自己。包括但不限于画画、钓鱼、看足球、打游戏。它们已然不是一种兴趣爱好了,而是一种疗愈自己的方式。但这些方式都不能真正实现治愈,只是止痛药。很多人将目光转向宗教,由于他不能真信,因此宗教仅仅是安慰剂,连止痛药都不如。我(龚咏雨)写《重大人生启示录》其实就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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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私家侦探外遇小三调查取证,合肥市婚外情出轨调查公司:婚外性行为现场证据的效力认定

作者:人生智慧网 2025-09-16

合肥私家侦探外遇小三调查取证,合肥市婚外情出轨调查公司:婚外性行为现场证据的效力认定

(一)偷拍的效力

1.跟踪偷拍:证据被认不合法

案例1:1996年3月,丁某与马某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因丁某不孕,婚姻出现裂痕。2004年5月,马某与朱某认识,并成了"相好"。丁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便决定离婚。为了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并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她安排其弟跟踪马某,并偷拍下马某与朱某关系亲密的一些镜头,以此来作为丈夫与她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丁某2004年9月将马某告上法院,请求判决他们离婚,并判令马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两万元。

诉讼过程中,丁某向法庭出示了马某与朱某同居时的亲昵照片及资料。而马某却认为丁某派人对其跟踪,偷拍他和朱某的一些照片,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证据不合法。法院审理认为,丁某提供的证据因为是第三人通过跟踪、偷拍的手段所得,侵犯了他人隐私权,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故不予采纳。经法庭主持调解,丁某放弃了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法院判决准许丁某与马某离婚。[2]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取证方式合法性的严格要求,即使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也不得采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

2.家中安装摄像头偷拍:证据被认合法

案例2:1998年9月,小萍和小军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小萍离家到国外打工,小军则在老家找了一份工作。因长期分居,小萍获知小军有了外遇,便在自家卧室内偷偷安装了监控摄像头,并偷拍到了小军多次和一位异性在家中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证据。小萍要求法院判令其与小军离婚,并判令小军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小军只分夫妻财产的20%。庭审过程中,法庭当庭播放了小萍对小军通过监控方式获取的录像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小萍在自己家中安装摄像头偷拍丈夫与其他女人发生婚外性行为的证据,并没有侵犯他人隐私权等其他权利,该证据合法有效,判决小萍与小军离婚,判令小军赔偿小萍精神抚慰金4万元,夫妻原有共有财产一人一半。[3]这一判决明确了在私人空间内取证的合法性边界,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法官在判决中指出,住宅作为公民的私人领域,在此范围内为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取证行为,只要不涉及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就应当予以认可。

(二)现场直拍的证据效力

1.他人房中现场拍摄:行为被判侵权

案例3:陈某诉妻子成某离婚案在上海南汇法院审理期间,成某获悉丈夫在安某租赁的房屋内后,便邀自家亲戚王某等3男3女到该房屋内,拍摄了安某和陈某同睡一床的照片。同去的3名男性将陈某围住,成某打了安某的耳光,并按住安某不让她起床。王某剥去了安某的内衣,安某用毯子遮盖自己的身体,在与成、王两人的争执过程中,臀部外露。为此,安某诉至法院,要求成、王二人因为对她的侮辱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成某调查收集丈夫陈某不忠于妻子的证据未尝不可,但其行为应合乎法律规定。成某和王某在安某租赁的房屋内捉奸,侵害了安某的人格权,构成了对安某的精神损害,成、王二人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4]这一案例警示人们,取证方式必须合法,任何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的取证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法院特别指出,即便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也不得采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侮辱他人人格等违法手段。

2.自己家中现场拍摄:行为合法有效

案例4:章某的丈夫石某与同事黎某之间有了婚外同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恶化。某天章某到外地出差,由于航班取消耽误了行程。当晚回家,却发现石某与黎某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愤怒的章某当即用随身携带的数码相机拍了照。事后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石某离婚,并要求石某赔偿精神损失一万元。石某同意离婚,但认为章某拍照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其与黎某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章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自家卧室内通过拍下丈夫与她人同居照片的方式取证,行为合法,证据应认定有效,章某作为无过错一方向石某索赔精神损失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故判决章某与石某离婚,石某赔偿章某精神损失八千元。石某不服,以捉奸证据不合法,其不应赔偿精神损失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这一判决确立了在自己家中取证的合法性标准,为类似情形下的证据认定提供了明确指引。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强调,公民在自己的合法住所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取证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应当予以认可。同时,法院也指出,这种取证方式必须控制在合理限度内,不得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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