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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人生启示录》——真正改变你一生的书!(摘录)

1.这是极为特殊的历史转折期,物质文明发展到这一步注定了精神(信仰)的缺失,灵魂空虚、物欲横流,人们的精神堕入虚无主义,只能沉浸在金钱物质欲望和肉体感官刺激中,有各种不安和痛苦。多少年轻人也失去了纯真的理想和纯美的爱情。这绝不仅是我们这个星球上的生命的悲剧,而是任何一种生命在文明发展进程中注定的悲哀。生命的意义到底是什么?我们到底该怎样活着?

2.“欲望的规律”:人生就是由欲望不满足而痛苦和满足之后无趣这两者所构成。你满心期待着未来的某个快乐,却未必理智认知到了它是短暂的而不会持久。人的本质是痛苦,快乐充满幻灭感,只是昙花一现。——这个描述有两种含义:一、人的欲望生发的规律显得生命充满无意义感;二、人的欲望实现后的感受的规律。感受只发生在“陌生”阶段,一旦“熟悉”了对象,大脑就不再接受刺激,感受就消失了。

3.我们总是害怕死亡,而如果人真的可以永远活着,我想人们同样会像害怕死亡一样害怕永恒,或厌倦永恒。

4.一种理想主义的人生观是:生命的长度无须受制于肉体自然的衰败,它应该是受你的心灵、你的快乐的需要而去自主选择。我们现在这样,“活着”等于“自然生命时间”,在其间被无常,被疾病,被死神奴役,有的人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而还要在沉重的道德压力下始终保持“活着”,这并不是人们的善,反而是恶。人们可真正去同情他们的大不幸?为了尊重生命,我们要自己决定自己的死亡以及死亡的方式。这死亡的权利让人与人之间绝对平等,让一切生活平等,让生和死平等。人获得最彻底的自由,人不会再被迫为物质生活、为世俗尊严而疲于奔命。每个人以他乐意的方式存在。(国家的公权力应该为“死亡权利”提供支持。)

5.人们总爱追问人生的意义,其实人生本无所谓意义,因为:存在先于本质,先有“存在”,然后才有对这个“存在”的本质是什么的描述,“意义”也属于描述的内容。

6.宇宙一切存在,本身是如何得以存在的?——这个问题足以摧垮你的无信仰主义。你不能不对自身以及对这个世界感到震惊。

7.现代文明里的人在成年后余生都在用大量的时间干一件事:治愈自己。包括但不限于画画、钓鱼、看足球、打游戏。它们已然不是一种兴趣爱好了,而是一种疗愈自己的方式。但这些方式都不能真正实现治愈,只是止痛药。很多人将目光转向宗教,由于他不能真信,因此宗教仅仅是安慰剂,连止痛药都不如。我(龚咏雨)写《重大人生启示录》其实就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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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了婚发现丈夫给小三很多钱,还能要回来吗?老公丈夫转给小三的钱可以全部要回来吗?原配可以起诉小三追回财产吗?

作者:人生智慧网 2025-09-24

离了婚发现丈夫给小三很多钱,还能要回来吗?老公丈夫转给小三的钱可以全部要回来吗?原配可以起诉小三追回财产吗?

——基本案情——

王绿与丈夫李渣历经过离婚诉讼,终于离婚了。此前二人因为李渣与另一名女性吴三的婚外情爆发过多次争吵,对于婚外情一事李渣在当庭也承认了。离婚后,王绿也过上了崭新的人生,没想到刚过一年,王绿就发现了一件糟心事:李渣在离婚前多次向吴三转账大额资金,总计约20万元左右。这些转账行为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均未征得王绿的同意,属于李渣单方面的擅自处置。

王绿思前想后,实在是咽不下这口气。这笔钱是他们夫妻多年共同打拼积累的财产的一部分,却被李渣用来维系不正当关系,这让她感到既愤怒又委屈。于是她找到何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希望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要回这一笔钱。她向律师详细陈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并提供了所能收集到的相关转账记录作为证据。

——涉及诉求——

1、撤销赠与;

2、离婚后财产分割。

——律师解答——

王绿想要拿回这笔钱,因为其与李渣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此时需要前后提起两个诉讼。这两个诉讼在程序上相互衔接,逻辑上环环相扣,共同构成完整的维权路径。

第一,以赠与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渣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吴三的行为(即转账)无效、吴三应返还受赠款项。这个诉讼的核心目标是确认赠与行为自始无效,从而为后续的财产分割奠定坚实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第二,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离婚时未分割、现已确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上述赠与款项。这个诉讼的前提是第一个诉讼已经胜诉,且相关款项已经或确定将被返还至李渣名下,从而成为待分割的财产标的。

需注意,两个诉的前提系王绿与李渣已经离婚。如果尚未离婚,那么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下,财产仍处于共同共有状态,此时仅需提起第一个诉讼,即赠与合同纠纷之诉即可,主要目的在于确认赠与无效并追回财产。至于分割问题,如果后续进行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可以一并在离婚协议或离婚诉讼中处理即可,无需单独提起第二个诉讼。

——法律分析——

一、李渣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他人的行为无效,吴三应返还受赠款项

首先,李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给吴三的款项,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李渣转给吴三的款项,无论其来源是工资收入还是其他共同财产收益,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实际系夫妻共同财产。李渣对这笔钱并不享有独立的、完全的所有权。

其次,李渣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这通常指用于家庭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日常人情往来等必要开支。如果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比如大额投资、赠与、抵押等,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擅自处分。

李渣向吴三所转的2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巨大,显然超出了一般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处理。李渣与吴三既非亲戚,也非朋友,更没有生意上的往来,其转账行为缺乏正当合理的商业或人情基础。吴三在知晓李渣有配偶的情况下接受李渣的转款也非善意,其接受赠与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且李渣违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与吴三拥有婚外情关系,二人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损害了配偶王绿的合法权益。

因此,综合以上因素,李渣向吴三转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社会公德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应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该赠与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后,因李渣的转账行为无效,吴三应返还受赠款项。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吴三基于无效赠与行为取得的20万元款项,失去了合法占有依据,负有返还义务。通常应返还至原转出账户或李渣名下。

二、款项属于离婚时未分割的款项,现可予以分割

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系第二个诉讼,因为要通过上述赠与合同纠纷之诉先将李渣无效赠与吴三且现已返还的款项,拉回到夫妻共同财产之中。这个过程相当于将已经被非法处置的财产恢复原状,使其重新成为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该条款为离婚后发现漏分、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

显然,王绿与李渣的离婚诉讼中并未处理本案的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该笔财产因被李渣擅自赠与吴三而未被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且该财产确系夫妻共同财产这一事实已经通过第一个诉——赠与合同纠纷之诉予以确认。因此现王绿依据该司法解释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这笔“失而复得”的财产,法院应当将20万元予以分割。

同时,王绿在20万元的分割过程中,应获得比李渣更高的比例。

20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分割时,李渣自然也会获得一部分。在实务中,基本不可能出现20万元全归王绿、李渣一分没有的情况。因此,双方可获得的数额比例是重点,法院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离婚当时,也适用于离婚后对未分割财产的处理。

虽然此时属于离婚后,但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仍然适用。本案中李渣与吴三存在婚外情关系,李渣的出轨行为系双方婚姻关系难以存续的主要原因,且上述问题在离婚时已予以确认。李渣的行为不仅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其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的行为更是严重侵害了王绿的财产权益。

因此,王绿属于女方、无过错方,在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更高比例于法有据。法院在裁决时,会充分考虑李渣的过错程度、对财产处置的不当行为以及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确定分割比例,王绿有望获得大部分甚至绝大部分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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