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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婚外情调查:配偶出轨,开房记录可以查吗?
在婚姻家事案件中,有很多属于出轨导致的离婚纠纷,在这些案件中,出轨方的开房记录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出轨方的过错证明,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合法利益。
那么,问题来了:
开房记录可以查吗?
我在某音看到的普法视频说:
不能查,因为涉及个人隐私,就算老婆也没有权利查,办案人员也只有在涉及刑事案件且必要时才能去查询。
这种说法我不太认同。最起码这种说法是不严谨的。会让人民群众觉得我们国家的法律出了问题,个人隐私甚至高于配偶的合法权益。
但实际上,开房记录是可以查询并调取的,且并不局限于刑事案件。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律师是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开房记录的;律师可以手持法院开出的调查令,前往宾馆所在地的派出所调取疑似出轨方的开房记录或者直接前往酒店调取开房记录。法院调查令作为一种司法授权文书,其法律效力是明确的,公安机关有义务予以配合,这既是司法权力运行的体现,也是对当事人正当取证权利的保护。当然,不同地区、不同承办人员对相关规定的理解与执行尺度可能存在差异,这就需要律师在实务中做好充分准备和有效沟通。
在很多法院判决书中,都明确写明了根据法院调取的开房记录来认定出轨方是否真正出轨,甚至也不用提供出轨方与第三者的视频,法官一般会依据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标准来认定是否出轨。高度盖然性标准意味着,只要证据能够表明出轨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远大于不存在,法院就可以予以采信。例如,长期、多次与特定异性在酒店同时段的入住记录,结合双方婚姻状况、日常沟通内容等其它情节,通常足以形成内心确信,认定一方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只不过有的派出所,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虑,会拒绝提供或者需要律师有技巧地沟通后,才能提供。这种拒绝往往并非基于明确的法律禁止,而更多是出于规避行政风险或怕麻烦的心理。此时,律师除了出示调查令,有时还需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及法院要求,必要时甚至可联系案件承办法官进行协调,以推动调查程序的顺利进行。
那么,问题来了:
为什么有的派出所不愿意提供呢?
因为这会招致出轨方的起诉!
在实务当中,还真有出轨方起诉提供了开房记录的派出所,理由是侵害了其人身权,打乱了其正常的生活秩序,并由此产生连锁反应并导致了其他法律问题。这类诉讼从本质上看,是出轨方试图通过质疑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来否定证据本身的效力,进而逃避其在离婚案件中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只要派出所是依据法院出具的合法调查令提供信息,其行为就具有正当性和免责事由。
出轨方要求法院判令:派出所提供的开房记录违法无效。
那判决结果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未能明确派出所的何种行为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即原告对派出所何种行政行为不服,故原告诉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
是不是大快人心?别急,还有更大快人心的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
被诉行为实质上是派出所根据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而作出的协助行为,属于派出所应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这两个判决清晰地表明,司法机关对于依法进行的证据调取持保护态度。派出所配合法院调查令的行为不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而是司法协助行为,因而不构成行政诉讼的标的。这实际上也从侧面认可了在婚姻案件中为证明配偶过错而依法调取开房记录的正当性。
所以,律师们,咱们在向当事人普法的时候,一定要说清楚前提条件。
否则,很容易会让人民群众觉得是法律出了问题,但实际上:
个人隐私的保护是有限度和前提条件的,保护个人隐私不能以侵犯夫妻一方的婚姻利益为代价。婚姻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夫妻之间本就享有对彼此部分隐私的知情权,尤其在一方涉嫌违背忠实义务时,另一方通过合法途径了解真相的权利更应得到保障。法律始终在努力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配偶权益之间的关系,而绝非无条件地偏向某一方。
【相关参考案例】
吴某与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梅园派出所行政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6)苏01行终751号
潘某群与杭州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7)浙01行终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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