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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十年以前,我的一个当事人怀疑丈夫出轨,但又没有确凿的证据,于是转而求助了在公安局的朋友,通过查询丈夫在酒店登记的开房记录,发现了一同登记开房的异性。后来经过了解比对,与丈夫多次开房登记的女子正是他的同事。在铁证面前,丈夫哑口无言,承认了出轨事实,并写下认错保证书。在随后的诉讼离婚中,妻子凭借掌握的丈夫出轨事实,成功主张了赔偿。这件事在当时看来似乎并不复杂,借助一些私人关系就能获取关键证据,也的确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随着时代变迁和法律意识的增强,这样的做法在今天已经越来越行不通,甚至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
近些年,经常会有当事人咨询我,还能私下找警察调取开房记录吗?怎样查询开房记录?我有对方的开房记录是否可以证明,对方存在出轨过错?离婚时,如果对方曾经出轨,我可以分得多少财产?这些问题背后,反映出很多人对于证据合法性、举证责任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困惑和误解。事实上,婚姻家事案件虽然涉及情感和隐私,但在法律程序中仍然严格遵循证据规则,非法获取的信息不但无法被法院采纳,还可能反过来成为对方抗辩的理由。
我们都知道,现在宾馆入住,需要登记身份证,在宾馆搜的身份证,登记系统,都是和公安局,监控系统进行联网,宾馆录入身份证信息时,派出所那边马上就会知道,所以,入住登记信息在公安局都可以查询,本市公安局,只负责本市宾馆的记录,如果你要调去外省市的开房记录,必须去外省市的公安机关当地调取。这种联网登记制度在提高社会治安管理水平的同时,也意味着个人信息受到更严格的保护。任何非法的查询行为不仅侵犯公民隐私,更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这是当前法律实践中的一个重大变化。
肯定的说,现在很难通过私下关系查询到开房记录了。前一段时间,非法查询公民信息已经入刑,且各地公安机关已经加强了管控,实际工作中已经几乎绝迹此类现象。由于违规查询当事人信息情况频发,公安系统开始内部整顿,一是在系统设置查询记录,二是设定了查询审批程序,三是对于民警没有审批手续违规查询的行为给予处分。因此,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很难私下查询开房信息。不过,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还是能够查询到。这要求当事人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借助公权力机关或者律师的调查权来实现证据的收集,而非依靠私人关系或者非法手段。
按照当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有权调取。法院签发调查令的律师,也可以去调查。有些人通过黑客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开房信息是违法的,不能作为法庭上的合法证据。如果,需要调取对方的开房记录,需要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到相应的关机关调取对方的开房记录,然后再加盖公安机关的工作,交给法院,这才是合法调取开房记录的程序。整个过程不仅需要符合诉讼法关于证据形式的要求,还要注意证据内容的完整性与真实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证据不被采纳。
庭审时,对方律师经常提出主张,说开房记录不一定能够证明对方存在出轨行为。开房记录上的内容是显示的某个人在某个时间入住登记证,不能证明一方存在外遇出轨行为。对此,有法官的观点是,同一时间,有男女双方共同登记入住在一个房间之内,有男女双方,孤男寡女共处一室,符合一方出轨的常理推断。如果只有一个方,入住记录,没有异性的入住记录,那么,是不能够证明对方存在外遇出轨行为的。现在的宾馆一般审查比较严格,几个人入住,就需要登记。所以呀对于大部分的开房记录来说,只要是男女双方,共同登记在一个房间的,可以推断存在出轨行为。当然,这种推断仍可能受到对方反驳,例如主张是公务合住或者其它正当理由,因此最好能结合其他证据如聊天记录、照片、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夫妻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一人一半。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有出轨行为,那么可以要求法院法院减少他分得的份额,增加无过错方的份额,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这个比例大概在10%以内浮动。也就是说?在原来,50%对50%分割的基础之上,调整,,60%,对40%的分割比例,大部分的离婚案例,都是在这个范围以内,不会在向上,进行调整,更加不可能做到像有些人所期望的,要求对方净身出户了。法律对于过错方的惩罚更多体现在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分割的适当倾斜,而非完全剥夺其财产权利,这一点在很多当事人的预期中可能需要调整。
在调取对方开房记录,进行离婚诉讼时,注意三点:1.要是用合法手段,避免证据无效;2.及时固定证据,让对方签署认错承诺;3.分割财产时依法索赔,要求多分得财产份额。除此之外,还应特别注意证据获取过程的合法性,避免因取证手段不当导致自身涉及法律纠纷。同时,建议在诉讼早期就与专业律师充分沟通,制定清晰的诉讼策略,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实现诉讼目的。婚姻关系的结束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理性、合法地应对才是对自身及家人负责任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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