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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齐家团队近期遇到了多起在婚姻中的名誉权纠纷的案例,团队在此也进行了一些研究。那如何通过合理的方式疏导自己的愤怒情绪,并让小三受到应有的惩罚呢?
其实很多时候,过激的行为往往会让“受害人”转变为“侵权人”。原因就在于,现行《婚姻法》中对于出轨中的小三几乎无惩罚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夫妻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在离婚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9条明确,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原配抽丝剥茧,辛辛苦苦搜集到了对方出轨、并且确定了小三之后,竟然还不能惩罚小三,很多原配在激动之下,往往选择私力救济,想要“站在道德的制高点”进行谴责,可是最后往往会因为操作不当,让“受害人”转变为“侵权人”。
某个案件中,妻子张某发现丈夫出轨,引起了张某愤怒的情绪,激动之下,张某做出了很多行为,如广泛散布小三的资料,在小区里张贴字报辱骂小三,并在论坛、贴吧等暴露小三的信息,辱骂小三。小三愤怒之下,提出了侵犯名誉权纠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名誉权,系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张某在小区内张贴字报,大肆辱骂这个“小三”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使得他人对于小三的评价降低。因此判决张某赔礼道歉,并承担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发泄了愤怒之后,往往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诉讼带来的责任。很多人认为这其实违背了公平,无法伸张正义。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原配甚至原配的朋友、家人,在面对这样的事情时,许多情况下,往往并不能很好的控制自己的情绪。因此面对小三时,很容易采取过激的行为,其实这样不但不会帮到自己,反而会给自己带来麻烦,最后落得赔礼道歉的行为,内心更加愤怒。如果触及到法律的边界,更是得不偿失。这样使得原本的过错方成了受害者,而作为受害者的自己却摇身一变成了侵权人。
名誉权案件中,如何把握边界,合理的抒发自己的愤怒?难道小三在婚姻中就可以被为非作歹,只能在道德方面有限度的谴责吗?笔者觉得,至少有可以从两个角度,对小三抒发愤怒,“智斗小三”:
1、有限度的进行道德上的谴责
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社会评价的降低是构成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判断标准。通常而言,只有在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客观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而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认定。要构成名誉侵权,需要侵权人存在以捏造事实的方式侵权“公然”即在一定的公开场合丑化他人人格的行为,并且要有受害人名誉被损害、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
因此,在谴责小三时,如果需要把握好“度”,是可以的。同时也需要注意,所发表的内容也应为真实的内容,如果使用虚假的文字、材料进行诽谤,则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2、根据小三侵害“配偶权”为由提出诉讼,要求让小三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依据配偶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实体法方面有其依据。之所以依据《婚姻法》,无法向小三请求赔偿,是因为婚姻法基于一夫一妻的制度,调整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婚姻关系。出轨的一方在婚姻中违背了忠诚义务,因此可以进行追偿。但小三并不出现在婚姻关系中,因此,不在婚姻法所可以追偿的范围之内。但是小三的行为,的确侵犯了原配的权利,那便是“配偶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一般的通说认为,自然人的身份权包括了配偶权等几个方面的内容。配偶权是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的权利。从相对性看,配偶权存在于相对的夫妻之间,在配偶权对内关系中,夫妻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另一方面,配偶权又是绝对权,具有对世性,具有法定公示力。配偶权的对外关系表明,享有配偶权的权利主体享有这种权利,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这种权利的义务。配偶权作为对世性的权利,权利人是特定的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合法登记的夫妻,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是表明特定夫妻之间的特定身份地位,并通过这种夫妻的身份地位使权利主体对特定夫妻之间的身份利益的绝对占有和支配。配偶权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可以是身份权的保护规定,也可以是人格权的相关规定,两者所保护的利益在很多情况下是交叉或者重合的。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虽未明确规定配偶权,但是对夫妻关系的具体内容予以了规定,也即对配偶权给予了确认。
此外,依据此向法院提出诉讼,也有诉讼程序方面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法律明文规定的具体人格权遭到非法侵害的,受害者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但对于法律没有列举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笔者的检索,在(2017)湘0524民初2158号中,法院支持了作为原告的原配的诉讼请求,判决对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结语
综上所述,在智斗小三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在有“度”的范围内谴责第三者;
2、在离婚纠纷处理完毕后,以“一般人格权”为案由,另案起诉第三者;
3、充分举证第三者与配偶另一方共同实施了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尽管较为艰难,但原告方需要找到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配偶另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并且证据能够证明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采取法律手段的同时,原配也应当注重自我心理建设,避免陷入长期的愤怒与痛苦。法律可以惩罚过错,但真正的解脱来自于内心的放下与成长。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不仅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婚姻尊严的捍卫。记住,理性的维权远胜于冲动的报复,这才是对出轨最有力的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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