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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现配偶一方存在出轨、婚外情情形时,往往意味着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受损,同时伴随着严重的精神损害。诚然,一般的婚外情行为突破的仅仅是道德规范,除受到道德的谴责外,对于过错方可以在离婚纠纷中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第三者通常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第三者收受过错方不正当赠与的,我们可以提起赠与合同纠纷要求其返还;对于第三者与过错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我们可以提起重婚罪自诉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针对暂未掌握收取赠与及重婚证据,却又遭第三者嚣张挑衅时,无过错方是否能够采取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权益?
01
案例详情
原告金某玲与案外人高某杰于2011年2月28日登记结婚,高某杰于2022年12月15日提起离婚诉讼,双方于2023年2月28日经胶州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在原告金某玲与案外人高某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某聪与高某杰存在长期同居关系,因原告金某玲前期不同意离婚,被告刘某聪为推动原告金某玲婚姻破裂,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原告金某玲发送信息。
信息内容大部分为被告刘某聪与高某杰同居期间交往情况及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细节记述,使用大量淫秽用语和侮辱性语言,发送信息数量多,严重扰乱了原告金某玲正常生活,造成原告出现抑郁、割腕自杀等状况,给其生活和工作都造成了严重影响。
故,原告金某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聪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02
法院认定
本案中,被告刘某聪明知原告金某玲与高某杰系夫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高某杰保持婚外两性关系,本就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更为甚者,其在半夜向原告发送具有侮辱性和挑衅性的短信、照片及视频等,涉及的内容大部分为其与原告配偶之间婚外两性关系的相处细节记述,致使原告金某玲的私人生活安宁受到了侵害,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人格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要求被告刘某聪停止以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对原告人格权进行侵害的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称已经未再与原告联系,原告对此亦予认可,故该项请求已经丧失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仍应克制冷静,不得再向原告发送相关的短信等扰乱原告生活安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被告刘某聪对原告金某玲进行侵权的行为,无论是从侵权行为的时间及频率上,还是其向原告发送信息的具体内容上来看,必然造成原告金某玲人格尊严的侮辱、生活安宁的妨碍和精神上的折磨,显然给原告金某玲造成了精神损害,对此被告刘某聪应当赔偿原告金某玲的精神损失,故对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20000元,应由被告赔偿原告。
03
律师分析
第三者与过错方的通奸行为本就为人所不齿,即使在隐秘状态下形成亦构成对无过错方配偶权的侵害。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对配偶权尚无明确约定,对于第三者因侵犯配偶权承担责任的先例也十分罕见。
第三者若是主动揭开遮羞布,向无过错方或其家属发送描写婚外关系详细过程的信息,虽然并非不特定人群,也不具有公共属性空间,但信息内容显然是对身为合法配偶的无过错方的侮辱与挑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之规定,第三者的行为侵扰了无过错方的私人生活安宁,侮辱了无过错方的人格尊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除本案的停止侵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主张外,无过错方还可以主张第三者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赔礼道歉。
在实际操作中,无过错方应当注意保存所有相关证据,包括短信、邮件、通话记录、社交媒体信息等,这些证据在诉讼中至关重要。同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益及可能的法律途径。律师不仅能帮助分析案件情况,还能协助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提高胜诉可能性。此外,无过错方也应关注自身心理健康,必要时寻求心理咨询师的支持,以平稳度过这段艰难时期。法律维权固然重要,但保持身心健康同样不可忽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并迎接未来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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