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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篇:处理离婚纠纷的黄金时机
俗话说:床头吵架床尾和、夫妻没有隔夜仇。然而,当今社会中的婚姻关系远比过去复杂,牵扯的情感、经济因素也更加多样化。两个人的婚姻出现危机时,双方都应当冷静地评估所处的危机等级,如果是轻度的危机(因生活理念、家庭琐事、性格差异引起),那么双方需要及时沟通,互相体谅,尽快将矛盾化解;如果出现了高度危机(因一方或双方出现婚外情、家庭暴力、吸毒、严重赌博恶习引起),那么婚姻双方的感情很可能达到了破裂的临界点,就应该对离婚有所准备了。
然而,大多数人会在纠结离与不离中度过,直至一方终于忍不住起诉离婚。有经济能力的,会找律师咨询和代理。此时,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是,怎么才能获得抚养权?怎么才能让对方少分财产?遗憾的是,婚姻法特有的规则,导致离婚纠纷并非一个零和游戏。没有改变现有的事实,如孩子的生活状态、名下财产状况,在诉讼中能通过法律规则获取的利益空间并非想象的那么大。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当事人抱怨律师婚姻案件太中规中矩,无法实现他/她不切实际的期望。
所以在普通离婚案件中,如果不是可以通过特殊的游戏规则,收集到特殊的筹码,通过运筹帷幄的布局,一层层击破对方的心理防线,最终以双方交换筹码的方式,获取判决以外的利益,我一般都不会亲自接盘操刀。
在我本人处理过的婚姻案件中能够轻松实现大部分利益的,无一不是在感情破裂的初期就担任私人顾问,对当事人进行了6个月以上的辅导。
所以,总结所有的成功经验和大量当事人亡羊补牢的惨痛经历,我始终认为离婚纠纷最佳的介入时机就是在婚姻出现高度危机的时候——离婚诉讼前6到12个月。为何在这个时候?因为,婚姻案件的筹码,只能以时间换空间的方式取得,大多数的筹码都需要改变一个持续存在的事实状态,没有半年时间,根本无法合法、合理地改变。况且,在发生感情重大危机后,大多数案件未到一年,对方已经起诉了。当然,一些在某方面特别成功的人士的忍耐力十分惊人,可以处心积虑花2到3年时间去准备一场离婚诉讼,其结果可想而知。
一、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需要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在哺乳期的子女以母方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满十周岁的子女应当考虑其意见。除此之外,法院在审理离婚案的时候都会以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因此,对于想要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来说,就应当提早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建立起自己对孩子长期稳定、健康的抚养关系,并保存好有效的证据,以便在诉讼时让法官看到本方对孩子的长期培养和关爱,确信将孩子判给本方抚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即使子女满十周岁,要加强或改变她/他对父母的选择,同样需要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我曾经接手过的一个抚养权培育的案子,女方发现男方出轨的时候,她就开始咨询律师。全部律师都告诉她,抚养权的归属取决于女儿的意思,但没有告诉她女儿的选择是可以通过培养感情而改变的。于是,她近乎绝望了,因为她知道女儿一定会选择父亲。直至她遇到我,我把后面半句告诉她了。在接下来的半年时间里,我几乎每天都跟她通话,了解她和女儿的生活,给一些相处的意见。最后“奇迹”就这么发生了。
二、调查好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状况需要时间
在当今的离婚案件中,往往涉及大量房产、银行账户、企业股权、有价证券等等,当事人也有可能通过各种方式转移、隐匿财产。因此,在准备离婚的前期,应当趁双方关系尚未彻底闹僵时,展开财产状况调查工作,因为此时对方的警惕性还不高,进行调查工作的难度相对来说更低,只有调查好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状况才能在将来的诉讼中更好的主张自己的权益。你别天真地以为,当你没有掌握对方银行账户的时候,法院会一个个银行给你调查;你也别天真地认为,对方经营的企业可以真实评估它的价值,你最终看到的往往是企业的外帐。
三、搜集好对方婚外情、家庭暴力的证据需要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婚姻关系一方有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准备不足的无过错方的举证难度相当之大,导致大量损害赔偿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在准备离婚的前期,无过错方就要有意识去搜集和保留有关证据,比如对方与第三者婚外情的、通讯往来记录、遭受家庭暴力的报案回执、伤情鉴定报告等等。
别小看这方面的证据,虽然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事实在赔偿方面无法实现多大的利益,但却是争取抚养权至关重要的筹码。对于传统男方家庭来说,孙子是宗族的命根;对于相当多女性来说,孩子也是命根。所以,在这种背景下,谁掌握了这方面的筹码,就基本等于捏住对方的睾丸,后面的财产分割可以随便开价了。
对于特定职业的人员来说,婚外情同样也是一个致命伤,因为这是一个随时可以断送他/她的似锦前程的把柄。我们就接到过这样的案子,国有单位的部门领导跟单位女同事搞婚外情,他的老婆上单位闹,单位居然找到我们,请我们为那女人打官司。要求只有一个——让法院认定该领导有婚外情。我们很清楚,单位是想通过法院之手对该领导进行处分。我们充分利用了这个筹码,向男方杀价,男方也只有被宰的份,根本无力还价。最后,女方获得了不菲的财产,男方保住了乌纱帽,很好的“双赢”。
四、处理相关财产需要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要承担不分或少分财产的责任。显然,在起诉离婚前几个月进行财产转移,是一个十分危险的动作。因为,你根本不知道对方掌握到你的财产到什么程度,贸然的举动很容易成为对方的靶子。在我们处理的不少离婚案中,对方都有不同程度转移财产的行为,大多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如果对方掌握了不少资产,且不动产的价值大于存款、有价证券的价值,我们一般都会静静地等待对方转移资金,甚至让当事人时不时给予对方一些压力,让对方迫切地转移财产。由于我方对其财产线索掌握的一清二楚,必然会坐实对方转移财产的责任。
所以,如果不在感情出现破裂的初期介入,根本无法给对方设置这样的圈套。自作聪明的一方,同样是因为没有律师的介入,落入对方圈套还为自己转移财产的行为洋洋得意。反过来想,如果一方有企业资产、存款、证券等重大夫妻共同财产要处理,想在短短两三个月内去完成转移,根本不可能。
通过上面的分析,相信你也应该知道,离婚纠纷最重要的是筹码的收集和出手的时机。而这些筹码,往往只能在离婚诉讼前6至12个月中形成。一旦启动了离婚诉讼,双方生活状态和财产状况已经固定,只能取证,不能改变。也就是说,你只能收集现有的筹码,而不能制造筹码。所以,如果你不是在黄金时机有目的地应对这一场可能发生的诉讼,那么你就不要抱怨你最终拥有的筹码太少。
现实中,很多人往往在情绪冲动的驱使下仓促提出离婚,却忽视了前期充分的准备工作。这不仅可能导致在抚养权和财产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还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有效揭露对方过错。因此,冷静期不仅是法律给予的缓冲时间,更是当事人理性思考和积极准备的关键阶段。在这段时间里,不仅要收集证据,还要调整心态,避免在谈判或诉讼中因情绪化而做出错误决策。此外,与律师保持密切沟通,制定周全的策略也至关重要。每一个成功的离婚案例背后,几乎都有一段长时间的秘密准备和策略布局。只有在最佳时机采取行动,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事后后悔。
02篇:发现配偶有外遇后该怎么办?(心态篇)
“婚外情”贯穿《离婚律师》剧情始终,这一方面是电视剧吸引观众眼球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客观的反映现实生活中“婚外情”的广泛存在。当自己的生活中出现了“小三”时,每个人会有各自不同的处理方式。剧中的池海东属于死要面子活受罪型,老婆有了外遇,还得对外宣称自己有了婚外情;苗锦绣属于被骗离婚耍泼型,傻乎乎的被骗离婚,只能泼妇骂街;还有汤美玉属折腾一阵和好型……。
当另一半在外面有了“小三”,该怎么办才能最大限度的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第一,要尽快的平复自己那颗受伤的心,一定思考清楚自己想要什么,想得到什么结果。如果你只是想尽快结束这段不堪回首的婚姻,那尽可以学习池海东,自己尽身出户好了。如果你仍然珍惜现有的婚姻,想挽回濒临破碎的家庭,那你只能用你自己想得到的合适方式去感动他(她)。这是我们最希望看到的美满结局,但不是本文准备讨论的问题。本文要说的是当你不能忍受另一半的出轨,决意离婚时,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的依法获取最大利益。
第二,不要让对方知道你已经知道了他(她)的婚外情,以免引起他(她)的警惕,给自己的取证增加难度系数。接着就是搜集他(她)有婚外情的证据。搜集证据的方式,将在下一期《发现配偶有外遇后该怎么办?(抓奸篇)》中介绍。
第三,在搜集他(她)婚外情证据的同时,要尽快摸清、掌握家庭财产状况。比如:房产、存款、自家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外债权债务等,能够固定为证据的就要将之固定为证据,当然怎样固定证据,可能需要求助于专业的离婚律师来做。
第四,如果配偶是公务员或企业家,最好是能掌握其行贿、受贿、挪用资金等犯罪线索。
第五,合理化地处置自己名下的财产。
当你很好的完成了前面的工作,那么在接下来的协议离婚谈判或诉讼离婚中,就会立于不败之地了。无论什么形式的离婚,无非就是以下几个方面: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损害赔偿等。
当你向法官举出你搜集的他(她)有婚外情的证据时,判决离婚应该是八九不离十了;关于小孩的抚养权问题,当你证明对方有婚外情时,你已经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上,我国社会对“小三”的恶评是压倒性的,你已经很容易让法官相信,对方道德不端,不适于抚养小孩,那么小孩的抚养权不是会有很大可能归你吗。关于财产的分割问题,虽然“婚外情”不属于少分或不分得财产的法定情形,但如果你能得到他(她)与“小三”同居的证据,那恭喜你可分得半数以上的财产了,因为此刻法官内心的天平会不由自主的倾向你。你还可以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并且会得到法官的依法支持。
协议离婚谈判,比拼的是双方手中有多少令对方让步的砝码;诉讼离婚讲究你握有怎样的证据。所以说,生活中出现了小三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自乱阵脚,自乱阵脚的后果就只能如苗锦绣那般,仅剩泼妇骂街一条路了。
03篇:发现配偶有外遇后该怎么办(抓奸篇)
婚外情是导致离婚的第一杀手。在司法实务中,无过错方除了可以通过手机备忘之外,还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发现对方有婚外情呢?
一、可以通过什么证据证明过错方有婚外情?
1.。过错方与第三者拍下搂搂抱抱,甚至亲吻的亲密相片。
2.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往来。过错方与第三者通常都会通过手机、QQ、微信、邮件紧密联系,并且联系过程中不乏一些暧昧的称呼,露骨的内容,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
3.录音。奸情被发现后,可以就此事与过错方进行沟通,并诱使其承认有第三者的事实,如果整个沟通过程都有录音的话,那么这份录音将是一份极好的证据。
4.悔过书。在奸情暴露后,女人一哭二闹三上吊,绝口不提离婚,只谈自己多爱家,为家里牺牲多少,骂男人无良等等,让男人写下悔过书。
5.开房记录、录像。过错方与第三者通常都会不失时机地在外面开房留宿,酒店旅馆通常都需要入住者进行登记,那么过错方与第三者去开房的话,通常都会在酒店旅馆上有记录;现在的酒店旅馆通常都会安装监控装置,只要过错方胆敢去开房,酒店旅馆的监控装置就极其可能将过错方与第三者在走廊进去、房间门口出入的过程拍摄下来。
有时候,过错方甚至会带第三者回家,那么在家中安装监控装置也是一种好办法。
6.租房合同、水电费缴纳凭证,周围邻居的证言。过错方与第三者关系发现到一定程度后,很可能会为第三者租房子居住,并以此作为双方幽会偷情的场所,并且为第三者缴纳租所的水电费;由于过错方经常出入租所,其行踪极其可能被周围邻居看到。
7.嫖娼笔录。在司法实务中,有些当事人发现过错方与第三者在外面开房留宿的,打电话报警,说发现某某人在某某场所嫖娼,公安接警后,通常都会立即到该处查房,发现过错方与第三者孤男寡女共处一室,甚至赤裸裸抱在一块的,通常都会对两人作笔录。过错方与第三者通常都会在笔录中矢口否认是在卖淫嫖娼,而是强调两人属于情侣或夫妻关系。笔者忠告读者,报假案违法,有可能面临行政拘留处罚,不能盲目模仿。
以上只是列举一些常用的取证方法,更多技巧可以向离婚律师咨询。
二、取证有技巧,谨防证据不被法院采纳。
1.合法捉奸,避免证据无效。
现在法律虽然认可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往来等电子数据证据形式,但该类证据比较容易篡改,尤其在没有实名登记的情况下,证据的可靠性和关联度不高,有必要针对某些重要证据进行公证固定,否则除非过错方自愿承认这些都是事实或有其它证据佐证,法院难以采信。
如果擅自闯入酒店旅馆或者第三者居所拍摄相片、录像的,则可能涉嫌侵犯对方名誉权或隐私权,这种方式获取的证据极其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证据,继而拒绝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尽管如此,如果该证据在法庭上展示过,实际上会影响到法官的内心判断。
对于拍摄到相片、录像只能仅限于诉讼之用,如果上传到网络、张贴于公众场所之类的,也有可能涉嫌侵犯对方隐私权、名誉权,甚至构成侮辱罪。
2.多方取证,力求形成证据链条。
很多人认为只要获取了过错方的开房记录或视频就证明过错方有婚外情,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原则上,当事人只有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同居或重婚才能向其主张损害赔偿。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仅有开房记录或视频,想证明过错方同居或重婚,简直是不可能的事。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竭尽所能,多方取证就十分必要了。譬如通过提供视频,向法院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存在婚外性行为;通过提供手机短信,向法院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彼此以“老婆”、“老公”相称;通过提供相片,向法院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曾一起到外地旅游,那么法院采信过错方有婚外情的概率就极高了。
3.慎重选择私家侦探。
在2012年九头鸟调查公司被查处之前,私家侦探相当盛行,只要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一天就可以查出其名下房产、存款、车辆、股票等。他们的取证手法均是与有关单位内部人员非法收买个人信息,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通过他们去调查财产信息,如他们被刑事追诉,有可能会波及到委托人。如果仅仅是跟拍对方,面临的法律风险比较低。(注:长期跟踪构成犯罪)
然而,经历2012年的打击,正规的私家侦探已经不好找,往往是打着私家侦探的名义诈骗和敲诈勒索。比如,私家侦探获得对方信息后,不断跟委托人要钱,否则就爆料给对方等等。
三、结语
由于婚外情的证据极其隐蔽,极难取得;取证方式如有不当的话,则可能导致证据无效;取证不全面的话,则可能被法官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对于取证这种的高难度的技术活,当事人委托专业人士代劳,或者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就十分必要了,否则分分钟钟徒劳无功,甚至惹上官司。
04篇:发现配偶包二奶房子该怎么办(房子篇)
网络中,流传一则笑话:某老板2005年为了包二奶,在广州买了一套房子给二奶住,每个月给二奶5000块钱,买房子花了50万左右。 2010年跟二奶分手了,他把房子卖了,得钱240万。算下来白玩女人5年,最后还赚了160万块钱。老板妻子得知后臭骂了他一顿,怎么只包一个,这钱比做生意来的快多了!
笑话归笑话,现实中存在小三的婚姻是残酷的。常言道:没有破坏不了婚姻,只有不够努力的小三。婚外情可谓是婚姻的最大杀手,摧毁了家庭,也陪随着巨额的经济纠纷,而房产纠纷则是此类纠纷当中剪不为理还乱的焦点。
1.男方出资以小三名义购房,正室该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房产证登记在小三名下,房子是抢不回了,但可以要回购房款。正室可以通过银行转帐清单、证人等方式确定是男方出资缴纳首付、税费、还贷,由于上述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未经正室同意,男方的单方赠与行为无效,据此要求小三返还购房款。
2.男方将房产赠与小三,正室该怎么办?
为了讨好小三或方便与小三约会,男方极其可能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小三,并登记在小三名下,这种情况下,如果房产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正室则无请求权;如果房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正室则可以要求确认此赠予行为无效,即正室可以共有人身份要求确认男方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将房屋抢回。
3.男方在遗嘱中给小三留有房产,正室该怎么办?
此举违反了公共道德与公序良俗,该遗嘱没有法律效力;遗嘱无效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即先分一半给正室,剩下一半则由正室、子女、父母均分;小三继承男方遗产的行为显然有悖于社会公德,法律不会保护小三的继承行为,所以小三无权依遗嘱继承男方的遗产。
4.男方低价将房产售给小三,正室该怎么办?
由于小三受让房产时候不是善意,而且没有支付合理的价格,这种情况下,哪怕房产已经过户到小三名下,正室也可以男方无权处分,且小三不符合善意取得为由,确认男方的低价转让行为无效,将房产抢回。
法律的倡导:小三不可以有幸福
法律倡导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不提倡小三插足他人婚姻,并因此从中获利。在正室与小三的抢房大战中,不仅要依法裁判,还要对社会主流道德取向进行引导。
05篇:律师告诉你:偷拍捉奸视频也可作证
本文为吴杰臻律师2014年8月22日接受《广州日报》的专访
《离婚律师》中焦艳艳(右一)就是因为出轨被老公起诉离婚。
去年全国共有350万对夫妻离婚 资深离婚律师对这事有话说 今年6月,民政部发布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50万对,比上年增长了12.8%,这是从2004年以来,我国离婚率连续10年递增。
文/记者章程
当“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誓言被时间抛弃,昔日伉俪对簿公堂的时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成了一个问题。最近,多个卫视热播的电视剧《离婚律师》就透露了许多关于离婚的“注意事项”。
偷录的录音为何是有效证据?
剧情:男主角池海东闹离婚,女方律师罗郦去池海东家闲聊并偷偷录音,池海东“不小心”爆出有婚外情。庭审时,罗郦提交了这份录音证明池海东有婚外情。由于池海东承认录音的真实性导致案情逆转。
问题:偷录的录音为啥会被采纳?
对此,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主任吴杰臻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剧中池海东对录音的真实性予以了确认。
吴杰臻说,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录音具有证据效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合法手段取得;必须真实,无任何人为编辑或修改;要有其他证据佐证。
偷录的录音是否就一定是非法证据呢?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此吴杰臻说,要区分两种情形:第一,在公共场合录制的视听资料,根据公共场合无隐私的原则,应认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第二,在私人空间录制的视听资料,则要重点看录制的内容是否属于还原双方具有民事意义的法律事实,如是,则一般具有合法性。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要从具体的权利着手分析。剧中罗郦进入池海东家中是获得许可的,因此该录音没有侵犯隐私权。
偷拍的抓奸视频为啥合法?
剧情:郑天涯和夏芳草十多年前签了离婚协议书,但始终没办离婚登记。郑天涯为了能分到巨额财产,到夏芳草家中装了摄像头,想捉奸在床。没想到还真拍到了夏芳草与一男人搂抱的亲密镜头。当庭播放时,夏芳草代理律师质疑视频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称属于非法证据。
问题:这份证据为啥被认为合法?
吴杰臻介绍,司法解释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侵权则分为名誉权或隐私权两种。
首先看名誉权。剧中,律师只将视频在法庭上播放,用于举证,属于合法用途,不属于侵犯名誉权。
其次看隐私权。剧中,律师已讲得很明白,只要一天没离婚,这也是男方的家,这与闯进男小三的家或在宾馆等私密的空间拍摄有本质区别,“想抓奸可以在自己家装摄像头!”
还有哪些情形可以抓奸呢?
吴杰臻总结了几类:
一、根据公众场所无隐私的原则,打野战视频,是典型的合法证据;二是“车震”。
此外,在酒店、办公室、厕所等封闭的空间中偷情被偷拍,属于侵犯隐私吗?吴杰臻说,当然不是,只是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需要花更多工夫而已。(注:此处删减了吴杰臻律师原意,出现歧义。在法律剧评第五集《郑天涯在夏芳草家拍到的抓奸视频有法律效力吗?》中,吴杰臻律师认为酒店、办公室、厕所等封闭的空间中偷情被偷拍,属于侵犯隐私,需要其它证据印证。)
律师教你搜集出轨证据
1.可以在房门口外拍摄连续视频,如果视频能反映配偶与异性进入房间后第二天早上才出来。
2.在公共场合有拥抱、拖手、接吻等亲密动作。
3.配偶以自己名义给异性租房并付房租、水电费缴纳情况。
4.邻居作证。
5.配偶与同一异性频繁而有规律的手机通话记录,尤其是在深夜时分。
6.酒店开房记录,酒店大堂、电梯、走廊的监控录像。
7.与他人的结婚登记信息。
8.发现对方在外开房,可以报警说发现他人嫖娼,让警察去查房。
假结婚 离婚不成麻烦大
剧情:岳群忽悠女友焦艳艳与买房人假结婚,罗郦在电话里回答说:“假结婚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问题:假结婚真的可行?
“假结婚理论上确实可行,只是有许多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广东律师、湖北省荆州市中院民一庭原副庭长王大志说。
王大志猜出了假结婚的套路:女方先与购房者登记结婚为合法夫妻,然后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女方自愿将属于其婚前的房屋,划分给购房者,购房者办理房产过户并给钱。“设想是好的,现实可能很残酷。”
王大志分析,根据婚姻法,假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要想解除婚姻,只剩下离婚“一条路”了。其中的风险在于,如果购房者觊觎女方的美色,不同意离婚,麻烦就来了。如果女方想离婚,向法院陈述双方只是假结婚,那么转让房产目的就达不到了;要是不能证明是假结婚,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而购房者也有风险,若女方在协议离婚时,不同意将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给他,购房者岂不傻眼?
王大志说,可能还有“婚内强奸”、“婚后外债”,这两个风险是灾难性的,“在司法实践中相当棘手”。
假离婚 分分钟弄假成真
剧情:董大海为实现对“小三”的承诺,以规避限购政策买别墅为由哄骗老婆苗锦绣跟他离婚,且承诺买完别墅再复婚。可苗锦绣在忐忑中刚离完婚,丈夫便玩失踪。
问题:假离婚弄假成真咋办?
吴杰臻介绍,本着婚姻自由原则,国家法律不再干预当事人离婚。因此,当事人想以虚假离婚为理由,请求民政局撤销离婚登记没有法律依据。
假离婚却成真,怎么办?吴杰臻说,从法律效果分析,剧中董大海已是决心离婚,即使法律直接规定假离婚无效或可以被撤销,他还是可以提起诉讼离婚。
吴杰臻补充说,如果离婚协议约定的条款对元配不利,且又是受欺诈被离婚,则元配再收集相关证据主张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重新分割财产是可行的。
06篇:偷拍抓奸?可能没用!
或因手段不合法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不能得到法庭采纳
本文为吴杰臻律师2015年8月19日接受《广州日报》的专访
雇佣私人侦探跟踪偷拍、自己闯到酒店拍摄……当婚外情发生后,无过错的一方总是想方设法想拍到配偶偷情的图片、视频。但律师提醒,并不是有视频或图片就能证明配偶出轨,因为偷拍的证据可能因手段不合法,而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不能得到法庭采纳。
文/广州日报记者林霞虹实习生陈卿媛
(由于涉及个人隐私,案例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陈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被告陈先生在度假村对外经营的别墅房间中,该房间属于临时性私密空间,原告梁女士未经被告同意,非法闯入该私密空间,已经侵犯了被告的隐私,她所拍摄的视频属于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梁女士的代理律师反驳说,梁女士是度假村的管理者,有权对度假村的房间和设施进行管理。当日,梁女士进入这间房时,房间尚没有客人入住,进入房间属于正当的管理行为。原告梁女士在管理度假村房间的过程中,发现被告陈先生与其他女子发生性关系,进而对证据进行固定,属于正当的取证行为,并未侵犯被告的隐私。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最终调解结案,梁女士和陈先生离婚,梁女士获得度假村的经营权,但要补贴部分钱给陈先生。
老公与人开房妻子提交酒店监控视频
2013年起,曾女士发现老公经常以出差、加班为由早出晚归。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发现老公的车上有拆过包装的避孕套,而自己最近与老公没有性生活。于是,曾女士多次尾随老公,发现老公与一名女子到某酒店开房。曾女士与家人在酒店门口将李先生拦住并带回家中。在家人的质问之下,李先生承认那名女子是他的同事,他们之间有不正当关系,李先生还写下了保证书。然而,不久之后,曾女士发现,丈夫仍偷偷与那名女同事来往。
曾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提交了在酒店调取的录像视频,以证明李先生与异性到该酒店开房。
李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曾女士提供的酒店视频侵犯了被告的个人隐私,属于非法证据,要求法院予以排除。曾女士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该酒店的监控视频是酒店根据法律规定在大堂、走廊等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所拍摄的,根据公共场所无隐私的原则,并没有侵犯被告的隐私。
法院:该视频列为有效证据
法院审理后,将该视频列为有效证据,并结合保证书认定被告李先生存在婚外情行为,最终判决曾女士获得孩子抚养权,并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六成分割给了曾女士。
律师说法
对于跟踪偷拍视频,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吴杰臻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该规定和跟踪偷拍的行为特征,吴杰臻律师认为,判断跟踪偷拍的证据是否有效,还要分多种情况
1.公共场所拍摄没有侵犯隐私
吴杰臻律师说,根据公共场所无隐私的原则,在公共场所拍摄所得到的照片、视频并没有侵犯他人隐私,属于合法证据。比如,在案例2中,酒店对公共区域的监控视频,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例外
吴杰臻指出,公共场所无隐私也有例外。最高法院第99期《刑事审判参考》1009号指导案例,个人行踪也被列入公民个人信息范畴,认为长期跟踪偷拍他人行踪,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因此,一方亲自或委托他人跟踪偷拍配偶,有可能涉嫌犯罪,其在公共场所拍摄的照片、录像也有可能被当做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私密空间拍摄侵犯隐私
当然,与公共场所无隐私原则相对应的,在他人私密空间里,未经他人同意拍摄的照片或视频就属于通过侵犯他人隐私的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属于无效证据。吴杰臻律师举例说,如果一方跑到酒店客房内或第三者家里拍摄,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证据无效。
例外
吴杰臻说,私人空间侵犯隐私原则也有例外。这主要看配偶对该私人空间是否具有支配权。比如,配偶在家里安装摄像头或拍摄配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照片或视频,因该房间由夫妻双方共同支配,在该空间里发生的行为对于夫妻双方来说都不属于隐私,因此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在案例1中的抓奸视频,因为配偶一方对该空间具有支配权,所以取得的证据也是合法有效的。
吴杰臻还提醒,通过法律禁止使用的专用窃听、窃照器材而取得的照片、视频,属于无效证据。
07篇:请私家侦探合法吗?
本文为吴杰臻律师2015年9月9日接受《信息时报》采访
时报法律帮
今日嘉宾
吴杰臻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主任
刘女士来信说,朋友的老公出轨而且与他人同居了,现在朋友起诉离婚,需要收集出轨的证据,社会上有不少抓奸、监听、跟踪定位等服务,她能不能请这样的私家侦探来收集证据呢?法院会认可这些证据的效力吗?
吴杰臻律师指出,今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指导案例的方式将个人行踪纳入公民个人信息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指导案例中认为,日常行动轨迹和活动地点等信息,涉及家庭住址、单位地址、经常出入的场所等公民隐私和生活习惯性内容,具有个人专属性,能反映出该公民某些个人特征,且信息内容关系到公民日常生活的基本安全性,信息的泄露会使公民彻底失去安全感,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因此,该案中被害人的行踪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一般性的私家侦探调查公司相关人员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的案件中,调查公司除了跟踪偷拍之外,还会向银行、电信、房管、医院等部门的线人收买公民的个人信息。正因为后面的这些非法收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导致调查公司人员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因单纯跟踪偷拍而获此罪的情况甚少。如今,最高法将个人行踪纳入公民个人信息范畴,单纯的跟踪偷拍也很有可能获罪。
吴杰臻律师认为,对于婚外情调查而言,也是性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如果信息获取人没有使用违禁工具(如窃听专用器材),没有将信息对外散播(如网络发帖),通过合法渠道提供给有关部门(如纪委、检察院、法院等),不应轻易认定为犯罪。目前社会中的所谓私家侦探往往背后都在使用这些违规的手段,庭审需要提供证据原件时,就会暴露这些问题,导致非法获取的证据难以被法庭采纳。因此,他建议不要采用私家侦探来收集直接证据。信息时报记者魏徽徽
08篇:车震视频是否可以作“抓奸”证据
问:吴律师好!不知道您有没有关注近期刷爆朋友圈的“高邮车震门”没有?我在老公的车上发现有私处毛发,我怀疑他和别的女人在车上车震!所以,我想问问您,像高邮车震门这样的视频是否可以属于合法有效的“抓奸”证据?
答:这么劲爆的消息,笔者的朋友圈居然没有“高邮车震门”的任何消息,笔者该检讨一下了。不过,你咨询的问题比较有意思,具有典型意义。为了回答你的问题,笔者特意搜索了下关于“高邮车震门”的报道。(只找到图,没有视频,网友不要诅咒)以下是《现代快报》9月15日报道:
“9月11日有这样两段视频被冠以“高邮车震门”等字样在网站及微信朋友圈疯传。视频中,一对男女在一辆停放在路边的黑色轿车中玩“车震”。由于视频未做特殊处理,画面中当事男女的体貌特征依稀可辨,车牌号也看得一清二楚。随后,当事男子身份信息遭网友人肉,男子被指是扬州高邮市一企业工作人员。9月12日,视频当事男子现身并表示,自己已经结婚,一起“车震”的女子并非妻子,而是一名和他保持多年关系的情人。这名男子介绍说,视频被传上网后,对其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家庭濒临破裂。为此,他表示将向法院起诉视频上传者。”
笔者在以往的“抓奸”攻略中反复强调,根据公共场所无隐私的原则,“车震”、“野战”视频一般属于合法有效的“抓奸”证据。只有在少数情况下会被认定无效,如采用法律禁止使用的“窃照专用器材”或请私家侦探长期跟踪偷拍或其它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
在这个事件中,男猪脚在公共场所车震视频,本来就是作死的节奏。视频在网络疯传后,扬言起诉上传者,俨然是下地狱的节奏了。笔者很想知道这位男猪哪来的勇气和底气起诉上传者。
侵犯隐私权么?首先,基本可以排除是跟踪偷拍的。因为据网友分析,根据拍摄角度及视频情况可以判断,这段视频是从电脑上翻拍的,而原始视频极有可能是一段监控录像。所以,没有涉及窃取个人行踪。其次,在公共场所车震的行为本身不构成隐私。并非所有的性行为都是隐私,这是需要一定条件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他人知道,在客观上积极采取保密措施。然而,事件的主角们尽管在主观上并非故意让他人知道,但是他们知道在公共场所车震极有可能被他人发现或拍摄。这也是车震所带来的刺激。然而,他们为了追求这种刺激,将自己的性交行为暴露在公共场所,对被他人发现或拍摄的结果持有放任的态度。这就导致附近的监控和路过的行人,均可以发现这一车震的行为。因此,车震行为已经成为公共信息的一部分了。最后,如果在公共场所的车震行为属于公共信息的一部分,那么单纯将车震视频上传网络并不会侵犯隐私。只有那些人肉他们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的人才是侵犯个人隐私。但这已经不重要,与视频是否可以当“抓奸”证据无关。
侵犯肖像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因此,侵犯肖像权的前提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个事件的传播者根本不是为了营利,谈何侵犯肖像权呢?
如果事件的男猪脚恼羞成怒,要将传播者告到法庭,不仅自取其辱,更是给了媒体更多的报道空间,对自己和家庭带来更多的伤害。此时,他应该去好好反思下自己错误,好好想办法维护好自己的家庭,而不是冲昏头脑去找上传者算账。
所以,这两段车震视频是可以作为认定婚外性行为的证据。此外,当然这种抓奸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如果你真的想对丈夫车震抓现行,不一定要找私家侦探,因为私家侦探采取的跟踪偷拍手段很容易涉及刑事犯罪。你作为妻子,完全可以为了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在车子上安装GPS。要谨记,一定是纯粹的GPS装置,不能具有录音、摄像功能。不然,一旦被发现,就很容易涉及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了。那个汕头某区公安局跟踪某区委书记的案子,就是这样跟进牢房的!切记!
09篇:如何利用短信证明婚外情?
想用短信证明婚外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法庭上出示短信的原始载体——手机
有电信部门的发票和通话清单证明来往手机的户主以及手机上的短信来往时间与通话清单一致。
短信内容能明确反映对方有婚外情。
在很多案件中,由于当事人或律师的不专业,往往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导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就是做了第一和第二点啊!
当然,在实务中也有可能手机并非实名登记或并非登记在对方名下,这就需要证人证言或对方曾经填写的申报表格等原始书面资料来证实。如果短信内容并非十分明确,那也需要照片或证言等其它抓奸证据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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