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人生启示录》在线阅读(这是作者龚咏雨办的网站)。人生痛苦治愈网:治愈人生各种痛苦。另有私家侦探出轨、婚外情、外遇调查取证,分离小三劝退。
《重大人生启示录》——真正改变你一生的书!(摘录)

1.这是极为特殊的历史转折期,物质文明发展到这一步注定了精神(信仰)的缺失,灵魂空虚、物欲横流,人们的精神堕入虚无主义,只能沉浸在金钱物质欲望和肉体感官刺激中,有各种不安和痛苦。多少年轻人也失去了纯真的理想和纯美的爱情。这绝不仅是我们这个星球上的生命的悲剧,而是任何一种生命在文明发展进程中注定的悲哀。生命的意义到底是什么?我们到底该怎样活着?

2.“欲望的规律”:人生就是由欲望不满足而痛苦和满足之后无趣这两者所构成。你满心期待着未来的某个快乐,却未必理智认知到了它是短暂的而不会持久。人的本质是痛苦,快乐充满幻灭感,只是昙花一现。——这个描述有两种含义:一、人的欲望生发的规律显得生命充满无意义感;二、人的欲望实现后的感受的规律。感受只发生在“陌生”阶段,一旦“熟悉”了对象,大脑就不再接受刺激,感受就消失了。

3.我们总是害怕死亡,而如果人真的可以永远活着,我想人们同样会像害怕死亡一样害怕永恒,或厌倦永恒。

4.一种理想主义的人生观是:生命的长度无须受制于肉体自然的衰败,它应该是受你的心灵、你的快乐的需要而去自主选择。我们现在这样,“活着”等于“自然生命时间”,在其间被无常,被疾病,被死神奴役,有的人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而还要在沉重的道德压力下始终保持“活着”,这并不是人们的善,反而是恶。人们可真正去同情他们的大不幸?为了尊重生命,我们要自己决定自己的死亡以及死亡的方式。这死亡的权利让人与人之间绝对平等,让一切生活平等,让生和死平等。人获得最彻底的自由,人不会再被迫为物质生活、为世俗尊严而疲于奔命。每个人以他乐意的方式存在。(国家的公权力应该为“死亡权利”提供支持。)

5.人们总爱追问人生的意义,其实人生本无所谓意义,因为:存在先于本质,先有“存在”,然后才有对这个“存在”的本质是什么的描述,“意义”也属于描述的内容。

6.宇宙一切存在,本身是如何得以存在的?——这个问题足以摧垮你的无信仰主义。你不能不对自身以及对这个世界感到震惊。

7.现代文明里的人在成年后余生都在用大量的时间干一件事:治愈自己。包括但不限于画画、钓鱼、看足球、打游戏。它们已然不是一种兴趣爱好了,而是一种疗愈自己的方式。但这些方式都不能真正实现治愈,只是止痛药。很多人将目光转向宗教,由于他不能真信,因此宗教仅仅是安慰剂,连止痛药都不如。我(龚咏雨)写《重大人生启示录》其实就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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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聊天记录?建议先看看这些规定

作者:人生智慧网 2025-08-30

作为一名律师,经常需要调查取证,你当然能很清楚的记忆以下两条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赋予了当事人和律师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赋予法院要求有关单位配合调查的权利。

于是,A律师说:我有一个案件需要调取对方当事人的聊天记录,我将依法申请法院调取或者申请法院开具律师调查令向腾讯公司调取。有了聊天记录,还怕对方当事人不承认......

赶紧去,不然法院下班了

小编劝你先看看这条规定再说!

什么,竟然没有法院???

你没看错,此条规定明确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刑事犯罪才能依法检查,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上位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与宪法冲突,因此法院无权调取任何公民的通信秘密,民事案件不可以,刑事案件也不可以。

还在纠结???

2004年4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来函提出如何理解宪法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的意见作出了明确回复,如下(链接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lfgz/xwdf/2004-07/10/content_363186.htm)

如何理解宪法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
问:我省某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因涉行政诉讼案件请求我委就人民法院是否有权检查移动通信用户通信资料作出法律解答。因所请示的问题超出我委权限范围,且此类纠纷较多,特报请贵委予以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我委经研究认为:
一、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该项权利的限制仅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形,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

二、移动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人的通话对象、通话时间、通话规律等大量个人隐私和秘密,是通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
三、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调查取证,应符合宪法的上述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以上理解是否妥当,特此请示。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200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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