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人生启示录》在线阅读(这是作者龚咏雨办的网站)。人生痛苦治愈网:治愈人生各种痛苦。另有私家侦探出轨、婚外情、外遇调查取证,分离小三劝退。
《重大人生启示录》——真正改变你一生的书!(摘录)

1.这是极为特殊的历史转折期,物质文明发展到这一步注定了精神(信仰)的缺失,灵魂空虚、物欲横流,人们的精神堕入虚无主义,只能沉浸在金钱物质欲望和肉体感官刺激中,有各种不安和痛苦。多少年轻人也失去了纯真的理想和纯美的爱情。这绝不仅是我们这个星球上的生命的悲剧,而是任何一种生命在文明发展进程中注定的悲哀。生命的意义到底是什么?我们到底该怎样活着?

2.“欲望的规律”:人生就是由欲望不满足而痛苦和满足之后无趣这两者所构成。你满心期待着未来的某个快乐,却未必理智认知到了它是短暂的而不会持久。人的本质是痛苦,快乐充满幻灭感,只是昙花一现。——这个描述有两种含义:一、人的欲望生发的规律显得生命充满无意义感;二、人的欲望实现后的感受的规律。感受只发生在“陌生”阶段,一旦“熟悉”了对象,大脑就不再接受刺激,感受就消失了。

3.我们总是害怕死亡,而如果人真的可以永远活着,我想人们同样会像害怕死亡一样害怕永恒,或厌倦永恒。

4.一种理想主义的人生观是:生命的长度无须受制于肉体自然的衰败,它应该是受你的心灵、你的快乐的需要而去自主选择。我们现在这样,“活着”等于“自然生命时间”,在其间被无常,被疾病,被死神奴役,有的人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而还要在沉重的道德压力下始终保持“活着”,这并不是人们的善,反而是恶。人们可真正去同情他们的大不幸?为了尊重生命,我们要自己决定自己的死亡以及死亡的方式。这死亡的权利让人与人之间绝对平等,让一切生活平等,让生和死平等。人获得最彻底的自由,人不会再被迫为物质生活、为世俗尊严而疲于奔命。每个人以他乐意的方式存在。(国家的公权力应该为“死亡权利”提供支持。)

5.人们总爱追问人生的意义,其实人生本无所谓意义,因为:存在先于本质,先有“存在”,然后才有对这个“存在”的本质是什么的描述,“意义”也属于描述的内容。

6.宇宙一切存在,本身是如何得以存在的?——这个问题足以摧垮你的无信仰主义。你不能不对自身以及对这个世界感到震惊。

7.现代文明里的人在成年后余生都在用大量的时间干一件事:治愈自己。包括但不限于画画、钓鱼、看足球、打游戏。它们已然不是一种兴趣爱好了,而是一种疗愈自己的方式。但这些方式都不能真正实现治愈,只是止痛药。很多人将目光转向宗教,由于他不能真信,因此宗教仅仅是安慰剂,连止痛药都不如。我(龚咏雨)写《重大人生启示录》其实就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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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到什么证据才算出轨?

作者:人生智慧网 2025-08-30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及“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之规定。过去几乎不被支持的“以出轨为由要求过错方少分财产或损害赔偿”的观点,今后法院很有可能会支持,对此相应的也会引发出轨取证的热潮。

但是,婚内出轨的证据在日常生活中难以取得,而且即使取得了,法院也不一定会采信。

近日,西安某法院认定,原告以采取猜测密码的方式,进入被告手机获取的被告和其他女性的合影、住宿记录,以及在被告的卧室床头柜放置录音笔录制的被告和其他女性祼聊的录音等证据,因侵犯被告的隐私权,不具有合法性,证据无效。判决一出,引发网友的热议。

那么这类证据要不要去获取?法院对此类证据的采信度如何?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出各地基层法院2020年上网公布的涉及出轨--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关键词的离婚纠纷判决50件,当然实际判决数远远大于50件,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即离婚诉讼不在互联网公布,故本次数据统计只根据公开数据库中所显示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虽然不能反映全貌,但是也能从这些判例当中获得一些启示,通过典型个案判例让你知悉怎样取证。

经过归纳统计,公开数据库显示的50件离婚判决中,法院对夫妻一方提供另一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拟证明婚内出轨的证据采信的22件、不予采信16件、不予评判12件,采信比占44%。其中采信的,准予离婚14件,判离比占63%(当然,需要说明的是,有的判离,出轨是其中的一个因素);不予采信,不准离婚11件,不准离婚率占69%。由此可见,法院对婚内出轨证据予以采信的比例将近有一半,而采信了,判决离婚的比例达到了63%。因为没有采信而判决不准离婚的比例占69%。所以婚内出轨的证据还是有必要去获取,在离婚案件当中有一定的作用。

那么什么样的证据法院会予以采信?什么样的证据不予采信?不予采信的理由又是什么呢?笔者摘录了相关判例,予以说明。

以下是法院对证据予以采信的判例:

1、(2020)湘1126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审查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全面,与微信录音之间能相互印证,被告出具了悔过书,表示真诚悔过。本院对证据予以采信。

2、(2019)苏1012民初8720号民事判决书,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照片、接处警记录、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材料、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3、(2020)浙0681民初66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通过被告在公安询问笔录中的陈述,结合通话录音及其他人的公安询问笔录,被告构成家暴及违反了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系导致婚姻破裂的重要原因。

4、(2020)新2324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当庭提交短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照片,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判例告诉我们提交的证据要多样化,而且要记录完整、全面,相互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根据《民诉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所以可采取多种形式的证据,并且这些证据要形成一条证据链。在离婚案件中,有几类比较特殊但是又十分有效的证据,就是保证书或悔过书以及接处警记录、公安询问调查笔录。过错方出于悔过可能会写下悔过书或保证书,保证不再出轨或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这属于过错方的自认,可以减轻另一方的举证义务,且有可能无需再举证证明。但是要注意的是不能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过错方写下所谓的悔过书、保证书。

以下是法院对证据不予采信的判例:

1、(2020)皖0603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当庭提供的录音资料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婚内出轨。

2、(2020)桂0125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音频,证明被告出轨。微信聊天记录中,因为发信息的人只有微信昵称,没有发信息人的详细信息,无法证实发信息人的真实身份,从录音录像来看,只看到原、被告争吵,看不到被告与他人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3、(2020)赣0481民初12号 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均提交了图片,但均未提交原始的电子载体,双方均难以达到证明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证明目的。

4、(2020)甘1227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拟证明原告出轨,提供了电话通话录音3份,原告质证:“录音是真实的,但是是因为被告打我把我逼急了,我想和他离婚才说的。”法院认为: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充分证明原告出轨。

这组判例告诉我们:形式单一的证据,不能证实发信息人真实身份的微信聊天记录,未提交原始的电子载体的电子证据,没有反映出轨内容的照片录音录像,在被胁迫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取得的证据等,法院不予采信。

在实际操作中,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除了常见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外,还应注意收集能证明丈夫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购物凭证、酒店入住记录等。这些证据不仅在离婚诉讼中必不可少,在主张损害赔偿时也是重要依据。同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证据的合法有效,避免因取证方式不当导致证据无效。理性面对婚姻危机,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才是明智之举。法律虽然为受害者提供了救济途径,但预防胜于治疗,夫妻间的沟通与信任才是维系婚姻的基石。当发现配偶有异常行为时,及时沟通和了解情况,或许能避免更严重的后果。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受害方在发现此类情况后应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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