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人生启示录》在线阅读(这是作者龚咏雨办的网站)。人生痛苦治愈网:治愈人生各种痛苦。另有私家侦探出轨、婚外情、外遇调查取证,分离小三劝退。
《重大人生启示录》——真正改变你一生的书!(摘录)

1.这是极为特殊的历史转折期,物质文明发展到这一步注定了精神(信仰)的缺失,灵魂空虚、物欲横流,人们的精神堕入虚无主义,只能沉浸在金钱物质欲望和肉体感官刺激中,有各种不安和痛苦。多少年轻人也失去了纯真的理想和纯美的爱情。这绝不仅是我们这个星球上的生命的悲剧,而是任何一种生命在文明发展进程中注定的悲哀。生命的意义到底是什么?我们到底该怎样活着?

2.“欲望的规律”:人生就是由欲望不满足而痛苦和满足之后无趣这两者所构成。你满心期待着未来的某个快乐,却未必理智认知到了它是短暂的而不会持久。人的本质是痛苦,快乐充满幻灭感,只是昙花一现。——这个描述有两种含义:一、人的欲望生发的规律显得生命充满无意义感;二、人的欲望实现后的感受的规律。感受只发生在“陌生”阶段,一旦“熟悉”了对象,大脑就不再接受刺激,感受就消失了。

3.我们总是害怕死亡,而如果人真的可以永远活着,我想人们同样会像害怕死亡一样害怕永恒,或厌倦永恒。

4.一种理想主义的人生观是:生命的长度无须受制于肉体自然的衰败,它应该是受你的心灵、你的快乐的需要而去自主选择。我们现在这样,“活着”等于“自然生命时间”,在其间被无常,被疾病,被死神奴役,有的人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而还要在沉重的道德压力下始终保持“活着”,这并不是人们的善,反而是恶。人们可真正去同情他们的大不幸?为了尊重生命,我们要自己决定自己的死亡以及死亡的方式。这死亡的权利让人与人之间绝对平等,让一切生活平等,让生和死平等。人获得最彻底的自由,人不会再被迫为物质生活、为世俗尊严而疲于奔命。每个人以他乐意的方式存在。(国家的公权力应该为“死亡权利”提供支持。)

5.人们总爱追问人生的意义,其实人生本无所谓意义,因为:存在先于本质,先有“存在”,然后才有对这个“存在”的本质是什么的描述,“意义”也属于描述的内容。

6.宇宙一切存在,本身是如何得以存在的?——这个问题足以摧垮你的无信仰主义。你不能不对自身以及对这个世界感到震惊。

7.现代文明里的人在成年后余生都在用大量的时间干一件事:治愈自己。包括但不限于画画、钓鱼、看足球、打游戏。它们已然不是一种兴趣爱好了,而是一种疗愈自己的方式。但这些方式都不能真正实现治愈,只是止痛药。很多人将目光转向宗教,由于他不能真信,因此宗教仅仅是安慰剂,连止痛药都不如。我(龚咏雨)写《重大人生启示录》其实就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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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算过错行为吗?雇佣私家侦探取证靠谱吗?过错方能赔多少?一次性说清楚

作者:人生智慧网 2025-08-17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家暴、婚内同居等过错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问题来了——

出轨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行为"?

雇佣私家侦探取证是否合法有效?

过错方的赔偿标准究竟如何确定?

在当代婚姻关系中,配偶出轨甚至与他人同居、生子的"不忠"行为,已成为导致大量婚姻家庭破裂的主要原因。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湖南调研时强调,对于重婚、家暴、婚内与他人同居、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应依当事人请求判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做到"赔当其过"。

那么,当发现配偶出轨决定离婚时,无过错方如何理性维权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近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就家事审判中倡导的"赔当其过"这一重要司法理念,专门采访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家事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刘群法官和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家事法律服务部主任熊麒律师。

【本期法律专家】
△ 刘群(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家事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法官)

【图片】
△ 熊麒(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家事法律服务部主任律师)

哪些行为构成婚姻中的"过错行为"?

刘群法官向记者详细解读道,关于离婚中的过错行为认定标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已有明确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均属于过错行为。"

而日常生活中常说的夫妻一方"出轨",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行为"进而主张赔偿?刘群指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出轨"行为必须达到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才能被认定为过错方。无过错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证据,才能在离婚诉讼中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出轨、婚外情甚至生育私生子,是否必然构成"过错"?

那么,当出现"出轨"、"婚外情"、"私生子"等情况时,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为"过错行为"?熊麒律师分析认为,这些情况并不必然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行为"。

熊麒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指出: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法律认定的"同居"必须具备"持续、稳定"的特征。

熊麒进一步解释:"生育私生子并不等同于同居关系;而出轨、包养情人、婚外恋等情况,只有能够证明其具有'持续、稳定'的特征,才能主张损害赔偿。"

可以雇佣私家侦探搜集配偶出轨证据,实现"净身出户"吗?

"你们能推荐私家侦探吗?我丈夫出轨了,需要收集证据离婚,让他净身出户。"熊麒透露,这类咨询占其日常接待量的很大比例。但他提醒,当前离婚案件中过错方赔偿标准普遍偏低,而雇佣"私家侦探"的费用往往不菲,当事人很可能"得不偿失"。

更重要的是,熊麒特别强调,很多当事人雇佣的所谓"私家侦探"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其采集的证据可能因手段不合法而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安装监控设备,在自己家中尚可,但若在他人住所或酒店房间安装则涉嫌违法。"

法官专业提醒:证据收集必须合法

那么,什么样的证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又该如何合法取证呢?

刘群法官坦言,在过错方矢口否认的情况下,无过错方要证明对方与他人存在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确实存在难度。仅凭零散的开房记录、聊天记录、报警记录、亲密照片或证人证言等,通常难以让法官认定存在同居或重婚的过错情节。

针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取证,刘群建议可采取以下合法方式:

向行为地周边群众取证,获取证明共同生活事实的证人证言;

向房东或物业了解是否存在共同居住的情况;

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社交软件等电子数据了解同居事实;

通过合法拍摄的照片、录音及录像反映共同生活情况;

收集配偶和第三者亲笔书写的承认同居事实的材料。

律师专业支招:有效证据的四大特征

"看、听、说、写。"深耕婚姻家事案件多年的熊麒律师用这四个字概括有效证据的主要特征。

"看":指能够呈堂的照片、视频等可视化证据;
"听":包括双方就外遇问题谈判时的录音,或从第三方获取的录音及邻里证言等。这类证据可由当事人自行秘密录制,无需告知对方。若录音中对方承认出轨事实,则可作为有效证据;
"说":涵盖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往来信件等电子证据。经公证处公证的电子证据更易被法院采信;
"写":主要指对方书写的保证书、悔过书等书面材料。

熊麒特别提醒,取证时要特别注意收集能证明"持续、稳定"特征的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

婚内过错方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2013年2月3日,"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离婚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宣判。法院认定李阳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判决准予离婚,并判令李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熊麒表示,这在其了解的案例中已属较高赔偿金额。【图片】

法官专业解读:赔偿数额需综合考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刘群指出,虽然法律保护无过错方权益,但具体赔偿数额并无明确标准。法官在裁判时需要综合考虑个案具体情况,根据过错程度、财产状况、过错方给付能力等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图片】

律师专业观点:当前过错赔偿标准偏低

熊麒认为,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婚内过错方的赔偿金额普遍偏低。作为专业家事律师,他近年处理的因婚外情导致的离婚案件中,"获得赔偿的案例中,金额多在2000元至2万元之间,其中3000-5000元最为常见,1万元以上已属少见。"

在熊麒看来,当前婚姻过错方的违法成本明显偏低,这种状况可能形成不良示范,不利于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为此,他建议应加大过错方赔偿责任,"例如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增加'在婚姻财产分割中,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条款。"这一建议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通过家事审判弘扬家庭美德、促进社会公德建设的司法理念相契合。

【本文作者:今日女报/凤网 记者 唐天喜 实习记者 刘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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