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人生启示录》在线阅读(这是作者龚咏雨办的网站)。【人生痛苦治愈网】:治愈人生各种痛苦。另有私家侦探调查婚姻出轨、婚外情、外遇,小三调查。
《重大人生启示录》——真正改变你一生的书!(摘录)

1.这是极为特殊的历史转折期,物质文明发展到这一步注定了精神(信仰)的缺失,灵魂空虚、物欲横流,人们的精神堕入虚无主义,只能沉浸在金钱物质欲望和肉体感官刺激中,有各种不安和痛苦。多少年轻人也失去了纯真的理想和纯美的爱情。这绝不仅是我们这个星球上的生命的悲剧,而是任何一种生命在文明发展进程中注定的悲哀。生命的意义到底是什么?我们到底该怎样活着?

2.“欲望的规律”:人生就是由欲望不满足而痛苦和满足之后无趣这两者所构成。你满心期待着未来的某个快乐,却未必理智认知到了它是短暂的而不会持久。人的本质是痛苦,快乐充满幻灭感,只是昙花一现。——这个描述有两种含义:一、人的欲望生发的规律显得生命充满无意义感;二、人的欲望实现后的感受的规律。感受只发生在“陌生”阶段,一旦“熟悉”了对象,大脑就不再接受刺激,感受就消失了。

3.我们总是害怕死亡,而如果人真的可以永远活着,我想人们同样会像害怕死亡一样害怕永恒,或厌倦永恒。

4.一种理想主义的人生观是:生命的长度无须受制于肉体自然的衰败,它应该是受你的心灵、你的快乐的需要而去自主选择。我们现在这样,“活着”等于“自然生命时间”,在其间被无常,被疾病,被死神奴役,有的人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而还要在沉重的道德压力下始终保持“活着”,这并不是人们的善,反而是恶。人们可真正去同情他们的大不幸?为了尊重生命,我们要自己决定自己的死亡以及死亡的方式。这死亡的权利让人与人之间绝对平等,让一切生活平等,让生和死平等。人获得最彻底的自由,人不会再被迫为物质生活、为世俗尊严而疲于奔命。每个人以他乐意的方式存在。(国家的公权力应该为“死亡权利”提供支持。)

5.人们总爱追问人生的意义,其实人生本无所谓意义,因为:存在先于本质,先有“存在”,然后才有对这个“存在”的本质是什么的描述,“意义”也属于描述的内容。

6.宇宙一切存在,本身是如何得以存在的?——这个问题足以摧垮你的无信仰主义。你不能不对自身以及对这个世界感到震惊。

7.现代文明里的人在成年后余生都在用大量的时间干一件事:治愈自己。包括但不限于画画、钓鱼、看足球、打游戏。它们已然不是一种兴趣爱好了,而是一种疗愈自己的方式。但这些方式都不能真正实现治愈,只是止痛药。很多人将目光转向宗教,由于他不能真信,因此宗教仅仅是安慰剂,连止痛药都不如。我(龚咏雨)写《重大人生启示录》其实就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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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当小三犯法吗?小三在法律上有罪吗?

作者:人生智慧网 2025-08-07

一、婚姻家庭法视角下的第三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该条款虽未直接使用"第三者"表述,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实质上构成了对第三者介入行为的法律否定。

在离婚诉讼中,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以及第1091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多分财产或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若存在"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情形,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将得到支持。司法实践中,已有多个判例支持无过错方向第三者追偿的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第1043条新增"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的倡导性规定,虽不具强制约束力,但为司法裁判提供了价值指引。部分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将第三者行为纳入违背公序良俗的范畴予以评价。

二、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认定
第三者行为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主要涉及两种类型:一是侵害配偶权,二是侵害人格权。关于配偶权,学界存在争议,但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婚姻关系中的专属身份利益受法律保护。当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保持不正当关系,可能构成对无过错方配偶权的侵害。

民法典第995条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定,为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依据。多地法院判例显示,若第三者存在公开羞辱、长期骚扰等恶劣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对无过错方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2023年浙江省某法院判决的典型案例中,第三者因持续发送挑衅短信、在社交媒体发布不当言论,被判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财产返还纠纷是另一常见诉讼类型。依据民法典第985条不当得利规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配偶赠与的财物。北京市朝阳区法院2022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要求第三者返还价值120万元房产的诉讼请求,认定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三、刑事法律风险的边界划分
刑法对第三者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重婚罪、破坏军婚罪和虐待遗弃罪。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结婚"包括事实婚姻,即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长期稳定同居且对外以夫妻相称的,可能被认定为事实重婚。

刑法第259条对军婚给予特殊保护:"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款构成要件中的"同居"标准低于普通重婚罪,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

值得关注的是,若第三者行为引发恶性事件,可能涉及更严重的刑事责任。如福建省某市2021年判决的案例中,第三者因教唆自杀被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故意伤害等罪名也可能在特定情形下适用。

四、证据认定与诉讼实务难点
司法实践中,第三者纠纷案件面临诸多举证困难。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过错方需证明第三者与配偶存在不正当关系。常见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开房记录、转账凭证等,但此类证据的合法性常受质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若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023年江苏省某中院判决确认,在自家卧室安装摄像头取得的证据具有证明力。但通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黑客技术等手段获取的证据将被排除。

证人证言的采信度也是实务难点。邻居、同事等第三方证言往往因证明力不足而难以单独定案。法院更倾向于要求提供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多种证据。部分地方法院开始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综合考量所有证据后作出认定。

五、地域司法实践的差异比较
不同地区法院对第三者案件的裁判尺度存在明显差异。广东省法院系统普遍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2020-2022年间审理的同类案件,支持损害赔偿请求的比例达73%。而某些北方省份法院则更强调婚姻内部责任,判决第三者承担责任的比率不足40%。

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赔偿标准差异显著。上海市法院近三年判处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中位数为5万元,部分案件达到10万元以上;而中西部地区同类案件赔偿金额多在1-3万元区间。房产等大额财产返还请求的支持率,一线城市比三四线城市高出约25个百分点。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地方法院开始探索"禁止令"等新型裁判方式。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在2023年作出的首例判决中,禁止第三者在三年内主动接触原告及其直系亲属,违者将承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

六、特定情境下的责任加重情形
若干特殊情形下,第三者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法律评价:一是涉及孕期介入,即明知对方配偶处于妊娠期仍保持不正当关系,多地法院将此作为加重情节;二是涉及未成年人,若第三者行为导致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受损,可能触发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特别规定;三是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疫情期间的违规密接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传染病防治法。

公职人员作为第三者将面临党纪政纪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5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2022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某官员因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被"双开"。

特殊职业如教师、医生等也可能面临行业处罚。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明确将"与学生家长发生不正当关系"列为严重违反师德行为,涉事教师可能被撤销教师资格。

七、历史沿革与立法趋势
中国古代法律对"通奸罪"的惩治可追溯至《唐律疏议》,明清律例中均有详细罚则。民国时期刑法仍保留通奸罪,至2000年台湾地区才废除相关条款。大陆1979年刑法制定时未纳入通奸罪,体现了法律对私人生活领域的谨慎介入。

近年来立法动态显示,针对第三者问题的规制呈现两个趋势:一方面是部分人大代表提议设立"破坏婚姻家庭罪",另一方面是学者主张通过完善民事救济途径而非刑事制裁来解决问题。2023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时,曾就是否增设针对"第三者"的条款引发激烈辩论,最终通过的版本保持了相对克制的立法态度。

比较法视野下,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取民事赔偿模式,美国部分州保留通奸罪的刑事处罚但极少适用,伊斯兰国家则仍保持严厉的刑事制裁。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的选择体现了兼顾家庭稳定与个人自由的平衡考量。

八、社会效应与预防机制
第三者现象引发的社会问题不容忽视:一是青少年心理健康影响,研究显示父母婚姻被介入的青少年抑郁发生率是普通家庭的2.3倍;二是恶性案件诱发因素,某省法院统计显示约12%的故意伤害案件与婚外情有关;三是社会诚信成本,婚恋市场的逆向选择效应可能加剧。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开始关注相关风险。某些跨国公司已将"高管婚外情"纳入合规审查范围,视为潜在的商业贿赂和利益输送渠道。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如涉及此类问题,可能被认定为"道德风险"而影响任职资格。

预防性法律措施逐步完善:部分地方法院与民政部门建立婚姻危机干预机制;公证机构开展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业务量年均增长15%;法律科技公司开发的电子存证平台为婚姻取证提供了新技术手段。

九、伦理困境与法理争议
法律介入私人情感领域的限度引发持续争论。支持强化规制的观点认为:婚姻关系具有社会契约属性,第三者行为破坏社会基本单元稳定;而反对过度干预的一方主张:情感问题复杂多元,法律强制可能造成更大不公。

学界对"第三者"的界定标准存在分歧:有学者提出应以"持续性""公开性"作为判断标准,避免将短暂情感纠葛纳入法律评价;另有观点主张关注主观恶意程度,强调"明知故犯"者的责任应区别于不知情者。

赔偿标准的科学性也受质疑。目前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与财产返还判罚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可能出现第三者无力赔偿导致判决执行难的问题。部分专家建议建立分层处罚体系,区分不同过错程度的法律后果。

十、典型案例的警示意义
2018年"上海某企业家离婚案"创下第三者返还财产纪录,法院判决返还夫妻共同财产达3700万元。该案确立了"大额赠与推定知情"的裁判规则,即第三者接受显著超出正常交往范围的财物时,应推定其知晓款项来源的非法性。

2021年"湖南教师自杀案"则展示了极端后果,第三者因长期骚扰被判处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8万元,同时受到社会舆论强烈谴责。该案促使教育部加强师德师风专项整治。

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杭州互联网取证第一案",原告通过区块链技术固定电子证据获得法院全面采信,标志着新技术在婚姻家事证据领域的突破性应用。此案为类似情况下的证据保全提供了可复制的合法路径。

随着社会发展与观念变迁,关于第三者法律责任的讨论将持续深化。现行法律框架在保护婚姻家庭与尊重个人自由之间维持着动态平衡,每个个案的处理都需要综合考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未来立法演进可能会更精细化地区分不同情境下的责任认定标准,同时强化预防性法律措施的构建。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正确理解相关法律风险,既是对他人婚姻的尊重,也是对自身权益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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