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人生启示录》在线阅读(这是作者龚咏雨办的网站)。人生痛苦治愈网:治愈人生各种痛苦。另有私家侦探出轨、婚外情、外遇调查取证,分离小三劝退。
《重大人生启示录》——真正改变你一生的书!(摘录)

1.这是极为特殊的历史转折期,物质文明发展到这一步注定了精神(信仰)的缺失,灵魂空虚、物欲横流,人们的精神堕入虚无主义,只能沉浸在金钱物质欲望和肉体感官刺激中,有各种不安和痛苦。多少年轻人也失去了纯真的理想和纯美的爱情。这绝不仅是我们这个星球上的生命的悲剧,而是任何一种生命在文明发展进程中注定的悲哀。生命的意义到底是什么?我们到底该怎样活着?

2.“欲望的规律”:人生就是由欲望不满足而痛苦和满足之后无趣这两者所构成。你满心期待着未来的某个快乐,却未必理智认知到了它是短暂的而不会持久。人的本质是痛苦,快乐充满幻灭感,只是昙花一现。——这个描述有两种含义:一、人的欲望生发的规律显得生命充满无意义感;二、人的欲望实现后的感受的规律。感受只发生在“陌生”阶段,一旦“熟悉”了对象,大脑就不再接受刺激,感受就消失了。

3.我们总是害怕死亡,而如果人真的可以永远活着,我想人们同样会像害怕死亡一样害怕永恒,或厌倦永恒。

4.一种理想主义的人生观是:生命的长度无须受制于肉体自然的衰败,它应该是受你的心灵、你的快乐的需要而去自主选择。我们现在这样,“活着”等于“自然生命时间”,在其间被无常,被疾病,被死神奴役,有的人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而还要在沉重的道德压力下始终保持“活着”,这并不是人们的善,反而是恶。人们可真正去同情他们的大不幸?为了尊重生命,我们要自己决定自己的死亡以及死亡的方式。这死亡的权利让人与人之间绝对平等,让一切生活平等,让生和死平等。人获得最彻底的自由,人不会再被迫为物质生活、为世俗尊严而疲于奔命。每个人以他乐意的方式存在。(国家的公权力应该为“死亡权利”提供支持。)

5.人们总爱追问人生的意义,其实人生本无所谓意义,因为:存在先于本质,先有“存在”,然后才有对这个“存在”的本质是什么的描述,“意义”也属于描述的内容。

6.宇宙一切存在,本身是如何得以存在的?——这个问题足以摧垮你的无信仰主义。你不能不对自身以及对这个世界感到震惊。

7.现代文明里的人在成年后余生都在用大量的时间干一件事:治愈自己。包括但不限于画画、钓鱼、看足球、打游戏。它们已然不是一种兴趣爱好了,而是一种疗愈自己的方式。但这些方式都不能真正实现治愈,只是止痛药。很多人将目光转向宗教,由于他不能真信,因此宗教仅仅是安慰剂,连止痛药都不如。我(龚咏雨)写《重大人生启示录》其实就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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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如何取证?老公出轨了,我要如何搜集证据?

作者:人生智慧网 2025-08-28

出轨,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背叛。婚内出轨如何取证的问题,往往是离婚诉讼双方争议的热点,也是举证方的难点。就目前上海离婚纠纷案件而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源,婚内出轨占有较大比例。小三插足,是夫妻婚姻关系的最大的不稳定因素。

出轨,包括嫖娼、一夜情,也包括与他人同居、重婚等。婚内出轨不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为传统社会道德舆论所不容。

婚内出轨如何取证?

我们都知道,婚内出轨取证难,且容易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影响共同抚育孩子。为此,常有人问,起诉离婚一定要搜集对方出轨的证据吗?

作者认为,这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但有两类案件,最好搜集出轨的证据:

1、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较大的;

2、对方死活不同意离婚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虽然很多的婚内出轨,可能远远达不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程度,甚至可能只是精神出轨而已,然而,搜集相关出轨的证据对离婚案件还是很重要,其不仅可以在心理上给对方施加影响,有利于法院快速判决离婚,且在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分割时,作为婚姻的无过错方也常常可以多分财产。

我国《民法典》同时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过错赔偿。我国法律虽没有明确把一夜情、通奸等严重违背夫妻道德的行为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但如果过错方情节恶劣,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法院还是会根据过错情节的轻重给无过错方适当赔偿的。

此外,婚内出轨的证据对双方离婚谈判很有帮助,可以证明做了错事,给其以道德上的压力,增加其心里负担,逼迫其在离婚诉讼中作出让步。要知道,大多数离婚诉讼案件也是通过谈判调解离婚的。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进行谈判,对于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可以起到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那么,如果老公婚内出轨,妻子该如何取证呢?

● 固定书面证据。对方出轨被发现后,尽量通过认错书、承诺书、协议书等方式把出轨的事实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 注意搜集对方手机、电脑遗留的电子证据。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必要时建议把这些电子证据通过公证处以“公证书”的形式固定下来。

● 寻找证人证言。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 通过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把证据固定下来。需要注意的是:

1)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尽量不要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否则冒着极大风险取得的证据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认可。

2)对于调查取得的证据,不能因为激愤而将之公诸于众。因为,公诸于众的结果有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出现意外;更重要的是,公诸于众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要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提醒:书证是最重要的,法院一般都会予以认可。如果你无法取得对方承认自己出轨的书面证据,那么其他证据应尽可能的多搜集,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当事人通过上述方法搜集证据并不意味着必然胜诉。因为胜诉不仅与证据有关,还与法律规定、诉讼技巧有很大关系。从证据到待证事实、从待证事实到诉讼请求,这是一个完整的诉讼线条,只有保证这个线条的完整性、严密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和小三住在一起,就算“与他人同居”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持续多久才算“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并未明确解释,但至少一天两天肯定不算。

何为“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丈夫在原配和小三家两头跑,算是和小三同居吗?应该也不算。

为此,如果在一个离婚案件中,丈夫在外面有了小三并和小三住在一起,但丈夫每晚还回家,就不算同居。如果丈夫和小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才构成法律上的同居。

但在司法实践中,即便存在同居的事实,同居的证据也很难搜集。原因在于:夫妻一方婚内出轨,与小三同居,其行为都是见不得光的,当事人一般不会当众宣扬,知情者聊聊,加上我国法律又缺乏调查取证制度上的保障,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欲证明一方具有非法同居的行为困难非常大,当事人如欲调查配偶这方面的证据,建议最好在专业离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在实际操作中,取证过程还需注意时效性和隐蔽性。出轨证据往往具有较强的时间敏感性,如不及时固定,很容易灭失或被销毁。例如,微信聊天记录可能被删除,电子邮件账户可能被注销,甚至证人也可能因时间推移而记忆模糊或改变立场。因此,一旦发现线索,应尽快采取行动,避免贻误时机。

同时,取证手段也需讲究策略。例如,在搜集电子证据时,不仅要保存截图,还应尽可能录制操作过程视频,以证明证据来源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对于录音录像,需确保内容清晰、连贯,且未被剪辑,这样才能在法庭上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此外,所有证据最好能标注时间、地点及涉及人物,以便形成清晰的证据链。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方面是心理准备与情绪管理。发现配偶出轨,原配一方往往情绪激动,容易采取过激行为,如公开羞辱、暴力冲突等,这不仅无助于取证,反而可能使自己陷入法律风险。因此,保持冷静、理性应对至关重要。必要时可寻求心理咨询师或亲友的支持,帮助稳定情绪,以便更有效地进行后续法律行动。

最后,尽管法律提供了取证途径和保护措施,但每段婚姻和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是否选择原谅、如何权衡子女利益、怎样分配财产等问题,都需综合考量。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尽量减少对家庭成员的二次伤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毕竟,法律的终极目的不仅是惩罚过错,更是为了恢复秩序、保障权益,帮助当事人开启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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