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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中,证明婚外情的依据可谓是形形色色,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过错方主张对方存在过错,则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由于两性生活的私密性,还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实践中这方面的取证一直以来都是难点。且单独的证据也很难证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应当尽量多地准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法官综合判断:
1、捉奸尽可能邀伴同行
当知道对方准备或者正在与他人通奸时,尽可能邀请二到三个愿意出庭作证的人一同前往捉奸,并尽可能用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作好影像记录。
2、尽可能多地搜集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在实际生活中,能够获得“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少之又少,往往需要搜集尽可能多的间接证据,如:QQ或微信聊天记录、电话记录、短信内容、电子或纸质信件、两人在公共场合较为亲密的照片、一同旅游的合影、租房合同、物业和水电费凭证、开房记录、收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互赠礼物、村(居)委会、派出所的证明等等,这些间接证据单独一样一般无法成立,但如果综合起来形成证据锁链,则可认定事实成立。
3、监听监视须谨慎
一些当事人为了获得配偶方不忠的证据,通过不正当途径购买、安装监听和监视设备,而我国法律对这些设备的使用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稍有不慎则可能会违反相关法律,最终不仅由于取证违法所获得的证据不被采信,还可能因为侵害第三方的民事权利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可能让自己承担行政以及刑事责任。
4、异地取证与电子证据的固定
随着科技的发展,婚外情证据的形式日趋多样化,尤其是电子证据。例如,通过社交媒体、电子邮件等途径留下的痕迹,往往能够成为关键证据。但电子证据易被删除或篡改,因此应及时通过公证等方式予以固定。此外,若涉及异地情况,可委托当地律师或调查机构协助取证,但仍需注意手段的合法性,避免采用跟踪、偷拍等可能侵犯他人权益的方式。
5、适当借助公权
比如说打110报警,说明自己看到配偶跟陌生女子正在宾馆开房,怀疑是在卖淫嫖娼,由于自己一个弱女子,如果硬闯进去怕人身安全受威胁同时也担心引发其他法律责任,需要求助警察介入。之后警察出警进入宾馆对双方作了笔录,男女双方为了证明自己不是卖淫嫖娼,承认是男女朋友关系并陈述了很多有价值的内容。
6、证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思路
根据法律规定,重婚罪的构成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周围的人也认为其为夫妻,而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又是自诉案件,即需要控诉一方当事人自己去完成举证,公权力一般不主动介入,举证的难度极大。
实际生活中,重婚取证一般会有: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及租赁住房、举办婚礼等。我国婚姻登记与户籍登记并未联网,往往会出现登记结婚了户口上仍为未婚的情形,这样就可能出现登记后的一方,又异地与他人登记结婚,如果同时调取到两份结婚证,这就是确凿的直接证据,但实际中这种情况并不多见;除此之外,就需要调取同居双方其他方面的证据,比如:对外以“老公老婆”介绍身份,以夫妻名义旅游聚会;邻居和亲朋证言;如果与第三者生育子女,双方以配偶身份签字或者小孩出生医学证明记录双方为父母亲等。
此外,在实践中,证明婚外情或重婚行为的存在,往往还需要注意证据的连贯性和相互印证。例如,仅有聊天记录可能不足以证明长期稳定的不正当关系,但如果结合频繁的通话记录、经济往来凭证、共同居住的证据等,就可以显著增强证明力。特别是在证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中,证据之间应当能够形成相互支持和补充的关系,例如同一住址的邮件投递、共同缴纳生活费用的记录、对外公开的夫妻相称的社会活动照片等。这些细节虽小,但累积起来能够在法庭上构建出一个完整的故事链,使法官能够确信不正当关系的存在。因此,在取证过程中,要有系统性地收集和整理各类证据,避免孤立看待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而应着眼于整体证据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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