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一)观点一(基于违背公序良俗)
夫妻一方违背忠实义务[1],将夫妻共同财产[2]赠与第三者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3][4]。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应当恢复原状,第三者应当返还财产[5]。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认可,其核心在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和社会公共道德秩序。
(二)观点二(基于无权处分)
夫或妻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2]未经另一方同意或追认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6]。这一观点侧重于保护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交易安全。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婚外情的赠与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往往明知赠与方的婚姻状况,很难构成善意第三人。
[1]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二)》第七条第一款: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5]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实践问题
(一)诉讼程序问题
1、案由选择
实践中应以"赠与合同纠纷"或"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主要案由。具体选择时需考虑:(1)如果主要诉求是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宜选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2)如果主要诉求是返还财产,宜选择"赠与合同纠纷"。在立案时,建议与管辖法院立案庭充分沟通,必要时可准备多个诉讼方案。
2、出赠方(配偶)的诉讼地位
原配为原告、受赠方(第三者)为被告,出赠方作为共同被告还是第三人?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分歧,以管辖法院立案庭的要求为准;总体来说,近年来倾向于以作为共同被告为原则,作为第三人为例外。具体分析如下:
(1)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
配偶擅自将财产赠与第三者,属于无权处分。若第三者不符合善意取得,赠与行为无效。此时,赠与方(配偶)与第三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原配可主张双方共同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二者应为必要共同诉讼人,配偶应列为共同被告。
(2)作为第三人的情形:
若原配仅请求返还财产,不涉及确认赠与行为效力的(如争议焦点单纯为第三者的占有是否合法),配偶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此类案件通常涉及赠与效力认定,需审查配偶的真实意思表示,配偶作为共同被告更利于查明事实。
(二)实体权利问题
3、返还范围
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全部返还,无需折半。理由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处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时,应将夫妻共同财产看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因此,一方面,夫或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另一方面,夫或妻另一方有权就全部赠与财产主张返还,而非部分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参考案例: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之五,(2020)浙07民终4284号:结合到本案,楼某鹏基于与何某英的长期情人关系而对其进行的财产赠与有违公序良俗,何某英取得上述财产亦非出自善意,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季某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故法院判决何某英返还全部赠与的财产。
4、诉讼时机
(1)婚内主张:
无需离婚即可主张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发现另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可以立即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可以作为证据,证明配偶的赠与行为构成转移财产,主张法院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少分或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离婚后主张:
婚内赠与或低价处分构成"隐瞒、转移财产",可重新起诉,但应确保未在离婚诉讼或离婚协议中放弃权利。需注意:离婚时已明示放弃或分割完毕的财产,不再受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抗辩事由
5、第三者的常见抗辩理由
(1)否认不正当关系:
主张与出赠方仅为普通朋友或正常业务往来关系,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2)主张善意取得:
需证明:①支付合理对价;②不知出赠方婚姻状况(如配偶伪造离异证明等)。但在实践中,因婚外情赠与的特殊性,法院对"善意"认定标准较为严格。
(3)主张其他法律关系:
常见抗辩包括:①出赠方与受赠方关系复杂,经济来往不能推定为赠与;②主张款项系借贷、合伙投资等。此类抗辩需提供书面协议、转账备注等证明。
参考案例:
(2019)苏0106民初7439号:本案所涉钱款转账期间,包某系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其账户除转款给被告外,还有其他大量的业务往来转账记录,该账户实质上已与其所经营公司的账户混同,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包某转账给被告钱款非系基于公司需要,而系包某单方面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2022)苏0612民初4867号:本案中,两被告之间资金相互往来频繁,时间跨度长达近四年,笔数多达五、六百笔且单笔金额细小零散,两人的收入支出在经济上高度混同。......因而,可以判断两被告之间的款项往来并不能排除代为支付个人和公司消费款项、偿还对外借款以及存在相互借贷归还钱款等法律关系。故原告在本案中仅提供转款记录这一证据尚达不到认定赠与事实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因而,本案中即便赠与合同的事实真伪不明,也应由原告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三、证据收集指引
(一)财产转移类证据
1.资金往来证明
(1)银行转账记录(含转账时间、账号、金额)及微信/支付宝电子回单
(2)配偶与第三者名下账户的流水明细(需调取完整流水,注意备注信息中"赠与""借款"等字样)
(3)信用卡、POS机消费记录指向第三者的特殊消费(如奢侈品、购房、购车)
(4)大额现金提取记录与第三者存款记录的对应性证据
2.动产/不动产转移证明
(1)房产、车辆等登记的过户或变更文件(产权变更至第三者名下)
(2)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抵押、买卖协议(配偶签字文件)
(3)购车发票、契税凭证等资金来源证明(通过配偶账户支付)
3.贵重物品赠与证明
(1)奢侈品购物小票、发票(含购买人、时间、物品名称)
(2)珠宝鉴定证书与购买记录(配偶信用卡或账户付款凭证)
(3)快递签收记录(如配偶向第三者寄送贵重物品)
(二)婚外关系证据
1.直接交往证据
(1)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含"亲密称呼""共同生活安排""财产承诺"等内容)
(2)通话记录清单(高频通话、异常时段通话)
(3)出行记录(如机票、酒店订单、行程单显示共同出行)
(4)社交平台互动(朋友圈互动、微博/抖音亲密内容截图)
2.书面材料
(1)配偶签署的保证书、悔过书(承认婚外情及财产处分)
(2)第三者出具的收条、借条(以"借款"名义掩盖赠与)
3.视听资料
(1)配偶与第三者共同出入居所、酒店的监控录像
(2)录音录像中配偶承认关系及赠与行为的陈述(需未经剪辑)
(3)第三者发表的与配偶关系的公开声明(如朋友圈动态)
4.证人证言
(1)亲友、邻居、同事证明双方长期以恋人身份交往
(2)物业、家政人员证言(如第三者以配偶名义长期居住特定地址)
(三)财产共有权证据
1.婚姻关系证明
(1)结婚证原件及婚姻登记档案(证明财产处分发生于婚姻存续期)
(2)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如有,证明共同财产范围)
2.共有财产基础证据
(1)工资卡流水(证明配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书(排除个人财产可能性)
(3)投资协议、股权登记信息(配偶名下公司股权属于共同财产)
(四)第三者过错的补充证据
1.第三者知情证明
(1)第三者知晓配偶婚姻状况的证据(如共同参加家庭聚会照片)
(2)第三者与配偶原配的沟通记录(威胁、挑衅内容)
2.非善意取得证据
(1)第三者无合理对价支付记录(如1元转让房产协议)
(2)第三者资金来源异常(与其收入水平明显不符)
(五)其他辅助证据
1.公证材料
(1)微信聊天记录、网页内容的公证文书(防篡改)
(2)配偶电子签名文件的真实性鉴定报告
2.评估报告
(1)贵重物品(如珠宝、艺术品)的市场价值评估
(2)房产/车辆受赠时的公允价值证明
3.反证准备
(1)针对第三者主张"借贷关系"的银行流水自证(如无真实借款凭证)
(2)人社局出具的收入证明(反驳第三者"合法收入购买财产")
四、实务建议
1.证据收集策略
建议采取"三步走"策略:首先固定基础证据(如转账记录、产权变更文件);其次补充辅助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最后完善证据链(如公证、评估报告)。特别注意电子证据的及时保全,必要时可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2.诉讼方案制定
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最优诉讼策略:(1)对于大额财产赠与,建议同时主张合同无效和返还原物;(2)对于小额多次赠与,可考虑主张累计金额返还;(3)对于特殊物品(如具有人身专属性的礼品),需区分处理。
3.执行阶段注意事项
胜诉后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特别注意:(1)查询第三者财产线索;(2)对于不动产等特定物,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3)对于现金类财产,可申请冻结银行账户。
4.风险防范建议
(1)婚姻存续期间定期核查家庭财务状况;
(2)对配偶异常消费保持必要警惕;
(3)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4)重要财产可考虑登记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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