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其中第七条更是被形象地称为"反小三条款"。该条款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那么,《民法典》第157条具体规定了什么内容呢?该条文指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简而言之,该法律规定的核心要义是:如果配偶擅自将大额财产赠与"第三者",原配可依法主张返还!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者"的主观状态(即"知三当三"或"被小三")会直接影响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认定。本文将结合最新法律规定与实务经验,为原配提供全面、专业的维权指导。
一、追回被赠与财产的法律基础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规则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必须经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配偶单方将大额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构成对配偶共同财产权的严重侵害。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如离婚、一方死亡等)时,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具体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基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受赠方应当予以全额返还。
(二)公序良俗的违背
婚外赠与行为因其破坏婚姻忠诚义务的本质,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遍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这种违背不仅损害了特定婚姻家庭的稳定,更对社会道德风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对婚外赠与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
二、赠与"第三者"财产的分类处理
(一)"知三当三"型:赠与行为无效,应全部返还
若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仍接受赠与,其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可能构成与出轨方的恶意串通。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54条规定,此类赠与合同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及恶意串通损害原配权益而自始无效。
典型案例:(2024)新01民终7594号
杨某甲在明知颜某有家庭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接受颜某的大额转账和消费。法院认定该行为不仅损害了原配段某的财产权益,更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终判决杨某甲返还全部转账款及消费款。
(二)"被小三"型:赠与无效,但适当减轻返还责任
第三者获赠的财产不构成善意取得
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婚外关系本身即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与第三者"是否知情"无必然联系。感情关系不同于商业行为,不能简单适用"有付出就有收获"的逻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赠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使第三者确实不知对方已婚(即主观善意),其接受赠与的行为也不构成善意取得。因为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善意取得需要满足"支付合理对价""已完成登记或交付"等要件,而赠与行为本质上不具有对价性。
"被小三"型赠与行为同样无效
虽然"被小三"型第三者可能主张其受赠行为不违背公序良俗,但法院仍会认定该赠与系配偶单方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不过,基于公平原则考量,法院可能会对"被小三"型第三者因恋爱关系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日常共同消费、小额礼物等)不予支持返还,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返还责任。
典型案例:(2024)豫01民终5799号
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徐某在与张某交往期间知晓其已婚状态,且张某赠与的部分财产确实用于双方共同消费。法院综合考量后,酌情判决徐某返还80%的款项共计214,406元,对超出部分及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随着解释(二)的出台,司法机关的态度更加明确统一:第三者受赠财产原则上应予返还。那么,对于确实"被小三"的受害者,在遭遇感情欺骗后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笔者将在后续文章中继续探讨这一话题,敬请关注。
三、原配维权实务操作指南
(一)证据收集与固定
证明赠与事实的证据:
配偶与"第三者"的亲密照片、视频
涉及财产赠与明示或暗示内容的聊天记录
银行转账记录(需完整包含转账时间、金额、备注等信息)
购房合同、购车合同等大额消费凭证
共同旅游、消费的票据记录
证明"第三者"主观状态的证据:
"第三者"知晓对方婚姻状况的直接证据(如聊天记录中提及)
双方交往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叠证明
共同社交活动的见证人证言
财产权属证明:
夫妻共同财产的银行流水明细
房产登记信息
投资账户明细
其他财产权属证明文件
(二)维权途径选择
协商解决:
通过律师发送正式函件,要求"第三者"限期返还财产
对"知三当三"型,明确告知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要求全额返还
对"被小三"型,可重点追索明显超出正常恋爱消费的大额赠与
诉讼维权:
将配偶与"第三者"列为共同被告
诉讼请求应包括: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必要时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三)维权风险防范
避免采取过激行为:
不得对"第三者"进行人身攻击或骚扰
避免私自扣押、损毁对方财物
切忌在公开场合散布对方隐私
注意维权时效:
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但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保护自身安全:
与对方接触时最好有见证人在场
保留所有沟通记录
必要时可寻求警方帮助
结语
配偶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本质上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的侵害,也是对婚姻忠诚义务的违背。无论是"知三当三"还是"被小三"的情形,原配都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此,特别分享(2017)鲁1727民初3131号判决中的一段精彩论述:
"人们坚信公正在合法妻子一边,这并不是对她个人有什么偏爱,而是每个人都将之视为同他们的婚姻家庭一样的一种秩序,一种关系......通过这样一个判决并不能杜绝类似的法律规避行为,但法官至少表明了他们的立场,对于公众而言,这就是法律的态度。通过这样的信息,或许可以预见到破坏合法婚姻家庭应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促使当事人三思而后行!"
这段话深刻揭示了法律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价值取向,也提醒每个人在面临情感诱惑时应当保持理性,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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