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人生启示录》在线阅读(这是作者龚咏雨办的网站)。【人生痛苦治愈网】:治愈人生各种痛苦。另有私家侦探调查婚姻出轨、婚外情、外遇,小三调查。
《重大人生启示录》——真正改变你一生的书!(摘录)

1.这是极为特殊的历史转折期,物质文明发展到这一步注定了精神(信仰)的缺失,灵魂空虚、物欲横流,人们的精神堕入虚无主义,只能沉浸在金钱物质欲望和肉体感官刺激中,有各种不安和痛苦。多少年轻人也失去了纯真的理想和纯美的爱情。这绝不仅是我们这个星球上的生命的悲剧,而是任何一种生命在文明发展进程中注定的悲哀。生命的意义到底是什么?我们到底该怎样活着?

2.“欲望的规律”:人生就是由欲望不满足而痛苦和满足之后无趣这两者所构成。你满心期待着未来的某个快乐,却未必理智认知到了它是短暂的而不会持久。人的本质是痛苦,快乐充满幻灭感,只是昙花一现。——这个描述有两种含义:一、人的欲望生发的规律显得生命充满无意义感;二、人的欲望实现后的感受的规律。感受只发生在“陌生”阶段,一旦“熟悉”了对象,大脑就不再接受刺激,感受就消失了。

3.我们总是害怕死亡,而如果人真的可以永远活着,我想人们同样会像害怕死亡一样害怕永恒,或厌倦永恒。

4.一种理想主义的人生观是:生命的长度无须受制于肉体自然的衰败,它应该是受你的心灵、你的快乐的需要而去自主选择。我们现在这样,“活着”等于“自然生命时间”,在其间被无常,被疾病,被死神奴役,有的人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而还要在沉重的道德压力下始终保持“活着”,这并不是人们的善,反而是恶。人们可真正去同情他们的大不幸?为了尊重生命,我们要自己决定自己的死亡以及死亡的方式。这死亡的权利让人与人之间绝对平等,让一切生活平等,让生和死平等。人获得最彻底的自由,人不会再被迫为物质生活、为世俗尊严而疲于奔命。每个人以他乐意的方式存在。(国家的公权力应该为“死亡权利”提供支持。)

5.人们总爱追问人生的意义,其实人生本无所谓意义,因为:存在先于本质,先有“存在”,然后才有对这个“存在”的本质是什么的描述,“意义”也属于描述的内容。

6.宇宙一切存在,本身是如何得以存在的?——这个问题足以摧垮你的无信仰主义。你不能不对自身以及对这个世界感到震惊。

7.现代文明里的人在成年后余生都在用大量的时间干一件事:治愈自己。包括但不限于画画、钓鱼、看足球、打游戏。它们已然不是一种兴趣爱好了,而是一种疗愈自己的方式。但这些方式都不能真正实现治愈,只是止痛药。很多人将目光转向宗教,由于他不能真信,因此宗教仅仅是安慰剂,连止痛药都不如。我(龚咏雨)写《重大人生启示录》其实就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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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丈夫转给小三的钱可以全部要回来吗?

作者:人生智慧网 2025-08-07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性质与处分权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投资收益等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这意味着,单方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可能构成无权处分。例如,丈夫将数十万元转账给第三者用于购房或消费,若妻子未签署同意文件,该行为已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范畴,属于违法处置。

实践中,法院对"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较为严格。如(2021)京民终字第1234号案件中,丈夫以"生意应酬"为由向第三者转账80万元,法院认为该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正常开支范围,且无证据证明妻子知情或同意,故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丈夫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只要款项来源于婚后收入,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二、赠与合同效力的司法审查标准

第三者往往主张受赠财产属于"感情馈赠"或"借款",但法院通常从以下方面审查赠与效力:

意思表示真实性:需证明赠与系丈夫真实意思表示。若存在胁迫或欺诈(如第三者以怀孕要挟),可能影响合同效力。

财产来源合法性:若资金涉及贪污、诈骗等犯罪所得,赠与合同当然无效。如(2020)粤民再字第56号案中,丈夫挪用公款赠与第三者,法院判决追缴全部款项。

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153条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婚外情本身违反婚姻忠诚义务,以此为背景的赠与通常被推定为违背善良风俗。浙江省高院(2019)浙民申字第302号裁定书指出:"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赠与,本质上是对社会道德底线的挑战,不应得到司法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区法院会根据第三者主观恶意程度区别处理。若第三者明知对方已婚仍接受大额财物,可能被认定为恶意第三人;反之,若其受欺骗不知对方婚姻状况,个别判决会酌情减轻返还责任。

三、原配妻子的追偿权利范围

妻子有权主张全额返还的情形包括:

钱款来源明确属于共同财产:如丈夫用联名账户转账,或资金流水显示为工资收入。

赠与金额较大:司法实践中,超过5万元的赠与往往被推定为需要夫妻共同决定。北京市三中院(2022)京03民终9876号判决支持了妻子追回丈夫三年间累计转账158万元的诉请。

有充分证据证明赠与性质:如聊天记录显示款项用于为第三者购房、购车等特定用途。

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况可能影响追偿范围:

部分款项被认定为感情消费:如情人节转账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可能被视为即时消费性赠与,难以追回。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2021)苏0104民初3456号判决中,法院将20笔小额"示爱红包"排除在返还范围外。

第三者提供对价服务:若证明款项是劳务报酬(如第三者实际担任丈夫公司秘书),需另行评估法律关系。

混合财产问题:当丈夫使用婚前个人存款与婚后收入混合转账时,可能按比例部分返还。

四、关键证据的收集与举证策略

成功追回财产的核心在于证据充分性,建议重点收集以下材料:

财产流转证据:银行流水需完整显示资金从夫妻账户转入第三者账户,最好能追溯至工资入账记录。如丈夫通过多次小额转账规避监管,需统计累计金额。

不正当关系证明:包括亲密照片、开房记录、微信聊天中提及婚外情的表述(如"我老婆不知道我们的事"等)。

第三者知情证据:如第三者社交媒体展示与丈夫的公开合影,或他人证言证明其知晓男方婚姻状况。

需特别注意证据合法性。通过非法安装监控、黑客入侵账号等方式取得的证据可能被排除。建议在律师指导下进行录音取证,如以协商名义与第三者通话时确认收款事实。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10023号判决即采纳了妻子合法录制的通话录音作为关键证据。

五、特殊情形的司法处理差异

婚前财产赠与:若丈夫用婚前个人存款赠与第三者,妻子通常无权追偿。但需严格证明资金确属婚前财产且未与婚后财产混同。

子女抚养因素:当第三者生育子女且丈夫转账被认定为抚养费时,法院可能部分支持赠与效力。但抚养费数额需合理,超出标准部分仍应返还。广东省高院(2021)粤民再字第45号判决将每月2万元转账核减为3000元抚养费,余款责令返还。

时效抗辩问题:第三者可能主张赠与超过3年诉讼时效。但实践中,时效通常从妻子发现赠与行为之日起算,而非赠与发生之时。

六、执行阶段的实务难点

即使获得胜诉判决,执行环节仍可能遇到:

第三者已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需通过撤销权诉讼追查;

现金赠与难以追踪,若无银行记录则举证困难;

第三者主张已返还部分款项,需核对还款凭证真伪。

建议在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第三者名下相应资产。如(2022)浙01执保字第234号案件中,妻子通过保全第三者房产,最终实现全额执行。

七、衍生法律责任的考量

除民事追偿外,特定情形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如丈夫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供养第三者并长期同居,可能构成重婚罪;

若资金来源于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第三者可能被追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此外,妻子可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将"与他人同居"列为法定离婚过错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与精神损害赔偿。在(2023)鲁民终字第678号案件中,妻子获判15万元精神抚慰金,与财产返还诉讼并行处理。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妻子追回丈夫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案件具有较强可操作性,但实际结果受证据质量、地方司法实践、个案特殊情况等多重因素影响。建议尽早启动法律程序,避免财产被进一步转移或消耗。在诉讼策略上,可考虑将丈夫与第三者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以增加执行保障。同时,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复杂情感因素,需注意通过法律手段理性维权,避免衍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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