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调查取证可以通过出轨的书面文件、音频视频资料、开房记录等情况进行进行处理。若确实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况,就可以认定存在出轨的情况。在后续的离婚诉讼中也会对无过错方更为有利。
在婚姻关系调查取证过程中,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因取证方式不当导致证据不被采纳。例如,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安装监控设备获取的影像资料,可能因侵犯隐私权而被排除。因此,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进行证据收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科技发展,电子证据的固定和保全显得尤为重要。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应当及时通过公证等方式予以固定。同时,证人证言的采信度往往与其身份密切相关,近亲属作证可能被质疑可信度,而第三方证言则更具说服力。此外,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时间节点的连续性,孤证往往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需要多种证据相互印证。比如开房记录需结合同期监控录像,转账记录需对应聊天内容,这样才能充分证明出轨事实的存在。
一、出轨调查怎样取证才有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构成“重婚”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都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非法同居”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公有3个要件:
1、婚外异性;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证据可以从两种证据入手收集证据:
1、直接证据
(1)现场录像,要求能够清晰的辨认正在发生性行为的双方并没有被剪辑;
(2)现场照片,要求说明照片的来源、拍摄时间、地点等信息;
(3)书面认可,发生婚外情的当事人自己书写的保证书、承诺书、认错书等;
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证据的获取往往面临诸多法律风险。以现场录像为例,若在他人住所或酒店房间私装摄像头,不仅可能面临刑事指控,所获证据也将因取证手段违法而被排除。相对稳妥的做法是通过正当途径获取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或由警方依法调取的相关证据。书面认可材料在实践中具有较高证明力,但需注意其形成过程的自愿性,避免因胁迫导致证据无效。此外,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证据收集过程中对他人个人信息的处理也需格外谨慎,超出必要范围的个人信息收集可能构成违法。建议在获取相关证据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评估和完善,确保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可采性。
2、间接证据
(1)婚外所生孩子,需要对方认可,否则,需要亲子鉴定,非常麻烦;
(2)暧昧短信,取得困难。条件许可可以及时将短信内容公证。
(3)证人证言,很难独立证明婚外情事实;
(4)录音材料,一些与婚外情有关的语音记录;
二、法院认定一方出轨的证据形式
当事人自认的曾经发生过出轨过错行为的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信等书面证据;
直接证明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照片、视频资料、开房记录;
实名认证能够查证属实的电话记录、QQ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相关内容等。
因此,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各大社交平台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并且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及时留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从司法判例来看,法院对出轨事实的认定标准日趋严格。单纯的暧昧聊天记录或偶然的开房记录,往往难以直接认定出轨事实。法官更倾向于采纳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多种证据。例如,长期、频繁的开房记录结合同期亲密聊天记录,或大额财物赠与配合相关聊天内容等。值得注意的是,不同证据的证明力也存在差异:连续性的证据优于孤立证据,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优于间接证据。在证据保存方面,建议采用多种方式备份,如将电子数据同步至云端,重要书面材料进行公证等。同时,要注意证据的原始载体保存,如手机、电脑等设备在案件审结前不宜更换或重置,以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大家口中常说的出轨并不构成法律上规定的离婚过错方的情况,所以在涉及到一方出轨的情况下,是不会对财产分割情况产生不利影响的。若是出轨达到了“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则可以在双方公平分配共同财产后要求对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具体情况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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