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人生启示录》在线阅读(这是作者龚咏雨办的网站)。【人生痛苦治愈网】:治愈人生各种痛苦。另有私家侦探调查婚姻出轨、婚外情、外遇,小三调查。
《重大人生启示录》——真正改变你一生的书!(摘录)

1.这是极为特殊的历史转折期,物质文明发展到这一步注定了精神(信仰)的缺失,灵魂空虚、物欲横流,人们的精神堕入虚无主义,只能沉浸在金钱物质欲望和肉体感官刺激中,有各种不安和痛苦。多少年轻人也失去了纯真的理想和纯美的爱情。这绝不仅是我们这个星球上的生命的悲剧,而是任何一种生命在文明发展进程中注定的悲哀。生命的意义到底是什么?我们到底该怎样活着?

2.“欲望的规律”:人生就是由欲望不满足而痛苦和满足之后无趣这两者所构成。你满心期待着未来的某个快乐,却未必理智认知到了它是短暂的而不会持久。人的本质是痛苦,快乐充满幻灭感,只是昙花一现。——这个描述有两种含义:一、人的欲望生发的规律显得生命充满无意义感;二、人的欲望实现后的感受的规律。感受只发生在“陌生”阶段,一旦“熟悉”了对象,大脑就不再接受刺激,感受就消失了。

3.我们总是害怕死亡,而如果人真的可以永远活着,我想人们同样会像害怕死亡一样害怕永恒,或厌倦永恒。

4.一种理想主义的人生观是:生命的长度无须受制于肉体自然的衰败,它应该是受你的心灵、你的快乐的需要而去自主选择。我们现在这样,“活着”等于“自然生命时间”,在其间被无常,被疾病,被死神奴役,有的人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而还要在沉重的道德压力下始终保持“活着”,这并不是人们的善,反而是恶。人们可真正去同情他们的大不幸?为了尊重生命,我们要自己决定自己的死亡以及死亡的方式。这死亡的权利让人与人之间绝对平等,让一切生活平等,让生和死平等。人获得最彻底的自由,人不会再被迫为物质生活、为世俗尊严而疲于奔命。每个人以他乐意的方式存在。(国家的公权力应该为“死亡权利”提供支持。)

5.人们总爱追问人生的意义,其实人生本无所谓意义,因为:存在先于本质,先有“存在”,然后才有对这个“存在”的本质是什么的描述,“意义”也属于描述的内容。

6.宇宙一切存在,本身是如何得以存在的?——这个问题足以摧垮你的无信仰主义。你不能不对自身以及对这个世界感到震惊。

7.现代文明里的人在成年后余生都在用大量的时间干一件事:治愈自己。包括但不限于画画、钓鱼、看足球、打游戏。它们已然不是一种兴趣爱好了,而是一种疗愈自己的方式。但这些方式都不能真正实现治愈,只是止痛药。很多人将目光转向宗教,由于他不能真信,因此宗教仅仅是安慰剂,连止痛药都不如。我(龚咏雨)写《重大人生启示录》其实就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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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给小三的钱原配可以要回来吗?老公给小三的现金能要回来吗?男方出轨给小三的钱可以要求退回吗?

作者:人生智慧网 2025-08-07

一、法律基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财产,除特殊约定外均属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同共有关系意味着:

处分权限制: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重大财产时,必须取得共同共有人同意

平等处理权: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决定应当基于双方共同意志

价值保护:法律禁止任何一方通过转移财产损害配偶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强调,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的行为原则上无效。这就为原配追回财产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二、赠与行为的效力认定标准

判断丈夫向第三者转账或赠与财物的法律效力,需从以下维度进行审查:

(一)财产性质的认定

资金溯源:需查明转账资金是否确属夫妻共同财产。如能证明款项来源于:

丈夫工资账户

共同经营收入

共同房产出售款等
则更容易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金额比重:

单笔超过家庭月收入30%的支出

累计超过家庭年收入20%的赠与
通常会被认定为重大处分

(二)行为效力的判定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婚外情关系中的财物赠与:

主观恶意:赠与方明知会损害配偶财产权

客观违法:破坏婚姻忠诚义务

社会危害:助长不良社会风气

典型判例显示,北京三中院(2020)京03民终11254号判决中,法官明确指出:"基于不正当关系产生的赠与,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原配维权的具体路径

主张返还财产时,应当系统性地完成以下法律步骤:

(一)证据收集阶段

基础法律关系证据:

结婚证、户口本等婚姻关系证明

近三年家庭收入证明(如纳税记录)

不当赠与证据:

银行流水(需调取配偶名下所有账户)

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需公证固定)

购物小票、奢侈品消费记录

房产/车辆过户登记信息

特殊情形取证:

取现记录与消费时间吻合

第三者自认的录音证据

共同消费的监控录像

对于现金赠与,可通过以下方式佐证:

(二)诉讼策略制定

被告主体确定:

必须将第三者列为第一被告

建议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便于查清事实)

诉讼请求设计:

主诉请:确认赠与行为无效

附带诉请:要求返还原物或折价款

特殊请求: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可按LPR计算)

管辖法院选择:

优先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便于财产保全)

大额标的(超500万)应在中级法院起诉

(三)庭审焦点应对

第三者常见抗辩及反驳:

主张"劳务报酬":需其举证存在真实劳务关系

主张"借款关系":需提供书面借据等凭证

主张"个人财产赠与":需证明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

金额认定技巧:

对于"520""1314"等特殊数字转账,可主张具有特定含义

连续多笔小额转账可适用"同一性质行为累计计算"规则

四、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情形处理

不同地区的法院对某些特殊问题存在裁判差异,需要特别注意:

(一)共同花销的扣除

上海地区部分法院认为:

共同就餐、旅游等消费支出

价值较小的礼品(单价3000元以下)
可不予追回,但需提供具体消费凭证

(二)第三者善意取得认定

极特殊情况下,如同时满足:

第三者不知赠与方婚姻状况

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车辆过户

支付合理对价(需严格证明)
可能构成善意取得,但司法实践中成功率不足5%

(三)时效抗辩的应对

虽然赠与无效确认之诉不受时效限制,但返还原物适用3年时效。起算点为:

原配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

最长不超过赠与行为发生之日起20年

五、执行阶段的实务要点

胜诉判决后的执行环节同样关键:

财产线索提供:

第三者名下账户、不动产信息

其工作单位(可申请扣划工资)

执行异议处理:

当地人均保障面积以上部分可执行

给予6个月租房过渡期

对第三者提出的"唯一住房"抗辩,可主张:

拒执罪追诉:
对于转移财产的第三者,可依据刑法第313条追究刑责

六、关联法律问题的延伸考量

在追回财产的同时,还应注意以下衍生问题: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并行主张

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可同时主张:

精神损害赔偿(通常5-10万元)

财产分割倾斜(最高可达70%比例)

(二)赠与财产形态变化的处理

如赠与财产已发生形态变化:

现金转为房产:可拍卖房屋变现

消费性支出:折价计算实际获益部分

投资增值:可主张收益返还(需专业审计)

(三)税务问题的处理

大额财产返还可能涉及:

个人所得税(如第三者无法证明资金来源)

财产转让税费(房产过户时产生)
这些成本可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分担方式

通过上述系统化的法律操作,原配妻子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财产权益。每个案件的具体处理都需要结合证据情况、地方司法实践等因素进行个性化设计,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制定完整的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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