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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露的事情想必大家都知道了吧。
好好一个感情纠纷突然就变成了刑事案件,让人一下子梦回了吴签事件。
陈露和都美竹,同样是控诉男方劈腿,一个现在靠着流量搞直播过得风生水起,一个却差点进了局子。
这其中的差别,实在让人唏嘘。
区别就在于陈露向霍尊索要“分手费”这个行为。
目前官方给出的消息仅是陈露涉嫌敲诈勒索被取保候审,具体案件细节尚未披露,因此我也不好做出什么法律评价。
倒是“分手费”这个问题,值得跟你们好好说说。
我曾经接到过一个类似的咨询,咨询的人称自己发现相处八年的男盆友劈腿了,想跟他分手但又不甘心就这样放过渣男,问我能否让他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这个问题让我一时不知道该怎么回答,能理解对方对于被“分手”的愤怒和不甘心,但说实话,对于“分手费”这个东西,在法律上确实是没有依据的。
正如陈露曾经在控诉霍尊的“小作文”里宣称的:自己跟男方谈恋爱九年了,花了两三百万,只是不想被分手,这才开口索要九百万的“分手费”。
对于陈露“小作文”里所控诉事情的真假,对此我不做判断,这里涉及到的关键问题是:
索要分手费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什么情况下会构成敲诈勒索?以及如果碰到被索要“分手费”的事情,应当如何处理?
一、关于分手费在法律上的定性
“分手费”并非一个法律术语,不属于民法上的权利,在实践中经常以“青春损失费”、“青春补偿费”的形式出现。
关于”分手费“,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律对此既不禁止也不干涉,属于自然之债,是否实际履行全凭自愿,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换句话说,如果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作为补偿,另一方即使接受了也不会被认定为违法犯罪;但如果是想要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对方给付“分手费”,那么法院基本上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了一般也得不到支持。
那如果双方签订了关于“分手费”的协议,是否有效呢?
这个要分情况讨论。
1.如果是夫妻之间离婚时约定了分手费,那么实质上是属于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属于夫妻一方对于个人财产权利的自由处置,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得到支持。
这也是为什么同样是要钱,李靓蕾没事,而陈露却出事了。
毕竟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婚后财产是夫妻共有的,即使李靓蕾和王力宏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但相较于陈露索要巨额“分手费”的行为,李靓蕾的要求显得要合情合理得多。
不过,出于法律风险考虑,我建议大家还是不要这样约定。
如果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尽量还是不要出现有关“分手费”等类似的字眼,虽然这种约定在主流观点上是被认为合法的,但实践中也存在部分法院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而认定协议无效。
2.如果双方是属于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自愿签订了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那么此时的“分手费”可以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一般是认定为有效的。
那么,如果仅是签订了协议但还未实际履行呢?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能否拿着协议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一点,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在实际履行前,赠与人是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的。
而“分手费”这种东西在法律上是于法无据的,不属于民法上的权利,即使起诉到法院,法院也是不会受理的。
因此,尚未履行的“分手费”协议,从实质上来说也是无效的。
3.如果是因“婚外情”而产生的“分手费”协议,也即夫妻一方基于“非法同居”关系而给予“小三”的分手费,一般会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即使该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也应当予以返还。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部分人为了避免协议被认定为无效,而采取民间借贷的方式来约定”分手费“。
对于这些人,我只能说,你们实在把法律想得太简单了。
民间借贷的认定不仅要有形式要件,更重要的是要有实质要件。
换句话说,认定是否存在民间借贷事实,既要有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款合同、借条、借据等,还需要有实际借款的记录。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没有借条等证据,有转账记录也是可以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
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怎么办?
如果双方没有实际的借贷往来,仅通过一张所谓的”借条“或者”欠条“为分手费披上外衣,那么该借款合同也是无效的。
实际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深入调查双方的真实关系。比如通过审查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方式来还原事实真相。曾经有个案例,女方持有一张男方出具的50万元借条起诉到法院,但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双方曾是情侣关系,且男方能够证明这笔钱实为分手补偿,最终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这说明,试图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蒙混过关。
二、什么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要构成敲诈勒索,需要至少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行为人实施了威胁行为。
前文已经说过,“分手费”在法律上是于法无据的,除了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种特殊情况外,基本上不会得到支持。
而索要“不属于自身的合法权利(财产)”,在法律上就属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从这个角度来说,索要“分手费”显然是非法的。
这时候,有人可能会问了,那我恋爱期间给对方买了很多东西,也发了不少红包,花了很多钱,这些钱我难道不可以要回来吗?
我只能很遗憾地告诉你,不可以。
赠与行为履行了一般就不可以撤销的,何况,情侣间这种“你来我往”转账行为,本来就很难算得清,更加难以得到支持了。
一般来说,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人基本上都是实施了威胁或者恐吓的行为。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威胁或者恐吓的行为呢?
这个说实话,很难讲得请。毕竟现实情况很复杂,究竟威胁到什么程度就会达到刑法上的“威胁恐吓”标准,这个实在很难界定。
就拿陈露的行为举例,陈露以曝光了霍尊和朋友们的聊天记录为要挟,索要“分手费”是否能达到刑法上认定的“威胁恐吓”标准呢?
如果是普通人的话,曝光私人聊天记录虽然侵犯了对方的隐私,但由于普通人没有那么大的社会影响力,因此造成的伤害和影响也没那么大,能否构成威胁恐吓,存在较大的争议。
但霍尊不同,作为一个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歌手,陈露曝光其与朋友们聊天记录的行为,对其产生影响就很大了,而实际上也造成了霍尊不得不宣布退圈的后果。
从手段的非法性和后果的严重性来看,陈露的行为已经是达到了刑法上的“威胁恐吓”程度。
无论是索要巨额”分手费“还是威胁曝光聊天记录,陈露如果只是单独实施其中的一个,都不至于达到敲诈勒索的结果,但两者结合起来,其性质就完全不同了。
当然,虽然陈露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敲诈勒索的程度,但最终是否会被定罪,还要结合相关证据判断行为的恶劣程度,像这种涉及感情纠纷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的态度一般都是比较谨慎的。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威胁手段的严重程度、索要金额的大小等多个因素。比如,如果只是口头说要曝光隐私,但并未采取实际行动,且索要金额较小,可能就不会被认定为犯罪。但如果像陈露这样,不仅实施了具体的威胁行为,还索要了巨额财物,那就很可能触犯了刑法。
三、被索要”分手费“该怎么办?如何正确保护自己?
很简单,分两步走:
1.明确拒绝对方的不合理请求,并告知对方该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2.如果对方以曝光隐私或者其他方式相威胁,保存好证据,第一时间向警方报警。
这里要特别强调证据保存的重要性。包括对方索要钱财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以及威胁要曝光隐私的证据等,这些都是警方立案和后续诉讼的关键证据。如果对方已经开始实施威胁行为,比如在网络上散布不实信息,还要及时做好网页公证,确保证据不被灭失。
同时,也要做好心理准备,这类纠纷往往伴随着网络舆论的发酵。建议在报警的同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完整的应对策略,包括如何应对可能的网络舆情。记住,保持冷静、依法维权才是正确的处理方式。
好了,以上就是本期的全部内容了,最后允许我再啰嗦一句:
成年男女自愿在一起,不存在谁耽误了谁的青春,发现不合适了,趁早分开就是了,及时止损才是最正确的选择,如果企图通过恋爱获取什么经济上的利益,那么等待你的,或许将是牢狱之灾。
感情本就是两情相悦的事,用金钱来衡量感情的价值,不仅亵渎了爱情的真谛,更可能让自己陷入法律的雷区。与其在感情破裂后纠结于经济补偿,不如在恋爱期间就保持经济独立,这样在分手时也能更加洒脱。记住,真正健康的感情,从来都不是建立在金钱交易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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