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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人生启示录》——真正改变你一生的书!(摘录)

1.这是极为特殊的历史转折期,物质文明发展到这一步注定了精神(信仰)的缺失,灵魂空虚、物欲横流,人们的精神堕入虚无主义,只能沉浸在金钱物质欲望和肉体感官刺激中,有各种不安和痛苦。多少年轻人也失去了纯真的理想和纯美的爱情。这绝不仅是我们这个星球上的生命的悲剧,而是任何一种生命在文明发展进程中注定的悲哀。生命的意义到底是什么?我们到底该怎样活着?

2.“欲望的规律”:人生就是由欲望不满足而痛苦和满足之后无趣这两者所构成。你满心期待着未来的某个快乐,却未必理智认知到了它是短暂的而不会持久。人的本质是痛苦,快乐充满幻灭感,只是昙花一现。——这个描述有两种含义:一、人的欲望生发的规律显得生命充满无意义感;二、人的欲望实现后的感受的规律。感受只发生在“陌生”阶段,一旦“熟悉”了对象,大脑就不再接受刺激,感受就消失了。

3.我们总是害怕死亡,而如果人真的可以永远活着,我想人们同样会像害怕死亡一样害怕永恒,或厌倦永恒。

4.一种理想主义的人生观是:生命的长度无须受制于肉体自然的衰败,它应该是受你的心灵、你的快乐的需要而去自主选择。我们现在这样,“活着”等于“自然生命时间”,在其间被无常,被疾病,被死神奴役,有的人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而还要在沉重的道德压力下始终保持“活着”,这并不是人们的善,反而是恶。人们可真正去同情他们的大不幸?为了尊重生命,我们要自己决定自己的死亡以及死亡的方式。这死亡的权利让人与人之间绝对平等,让一切生活平等,让生和死平等。人获得最彻底的自由,人不会再被迫为物质生活、为世俗尊严而疲于奔命。每个人以他乐意的方式存在。(国家的公权力应该为“死亡权利”提供支持。)

5.人们总爱追问人生的意义,其实人生本无所谓意义,因为:存在先于本质,先有“存在”,然后才有对这个“存在”的本质是什么的描述,“意义”也属于描述的内容。

6.宇宙一切存在,本身是如何得以存在的?——这个问题足以摧垮你的无信仰主义。你不能不对自身以及对这个世界感到震惊。

7.现代文明里的人在成年后余生都在用大量的时间干一件事:治愈自己。包括但不限于画画、钓鱼、看足球、打游戏。它们已然不是一种兴趣爱好了,而是一种疗愈自己的方式。但这些方式都不能真正实现治愈,只是止痛药。很多人将目光转向宗教,由于他不能真信,因此宗教仅仅是安慰剂,连止痛药都不如。我(龚咏雨)写《重大人生启示录》其实就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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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轨给小三的钱可以要求退回吗?老公给小三的现金能要回来吗?老公丈夫转给小三的钱可以全部要回来吗?

作者:人生智慧网 2025-09-24

男方出轨给小三的钱可以要求退回吗?老公给小三的现金能要回来吗?老公丈夫转给小三的钱可以全部要回来吗?

先说一下,答案是可以的。借助一个案例,我们慢慢讲清楚。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也为了方便大家区分当事人,本文名字皆为化名。

案情:

小花与小明于2005年登记结婚。在结婚十周年之际,小花发现丈夫与小燕有婚外情。由于工作性质,小明长期在承包的工地上留宿,并频繁与客户进行应酬。在娱乐场所的一次觥筹交错之间,小明与还未满20岁的小燕结识,两人关系迅速升温,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开始同居。2015年1月,小燕与小明生育一子。这段婚外关系持续期间,小明不仅情感出轨,更在财产上大肆转移。同年9月,小明部分出资20万元为小燕购入一套总价75万元的商品房。其后不久,小明又出资30万元为小燕购买了一辆轿车。这些举动无疑严重损害了合法配偶小花的权益。小花得知实情后,在悲愤交加之余,毅然诉至法院,要求小燕返还上述50万元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花与小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任何特别约定,因此,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二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小明向小燕赠与的购房款20万元以及购车款30万元,其资金来源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明在未征得妻子小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燕,这一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更直接侵犯了小花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因此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小花的诉讼请求,判令小燕向小花返还50万元。这一判决有力地维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权利。

案例解读

(如有法律问题,可以联系杭州律师免费咨询13757121201。)

涉及的财产规定:

1、婚后所得财产没有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小花与小明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因此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推定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当然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某些财产为个人所有,或者约定为按份共有。但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法律为保障家庭生活的稳定和夫妻经济的共同体特征,直接规定为共同共有。小花与小明的婚内财产状况正是这种法定共有制的典型体现。

2、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一方无权擅自处分。

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二人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条关于平等处理权的规定,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主要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对于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开支,例如缴纳水电费、购买家庭日用品、普通的餐饮消费等,夫或妻任何一方均有权独立决定,这类开支金额较小、发生频繁,要求事事协商既不现实,也无必要。法律赋予夫妻双方在日常家事代理权,正是为了便利共同生活。然而,其二,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围的非一般性开支,特别是像案例中这样的大额财产赠与,就必须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决定。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案例中小明将巨额夫妻共有财产赠送给“第三者”小燕,完全没有经过妻子小花的同意,这不仅违背了夫妻间的信任,更构成了无效的民事行为。反过来想,如果小花本人,或许为了息事宁人,或者为了断绝丈夫与“小三”的往来,明确表示同意支付这笔钱作为“分手费”,那么这就变成了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小花事后也就无权再主张追回这笔财产了。

3、赠与行为违法,依法认定无效

小明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燕,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其行为应属无效。这一认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首先,从物权角度看,小明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他并未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所有权,其单方处分行为侵害了共有人小花的权利。其次,从法律原则看,这种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的赠与,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是维护社会基本道德和公共秩序的安全阀,任何民事行为都不得与之相悖。小明将夫妻共有财产赠送给“第三者”,既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挑战了道德底线,属于典型的“不法给付”,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赠与无效,并判决予以撤销,是完全正确的。

本案的判决也引申出一些值得思考的情形。例如,如果小明动用的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其明确归属个人的婚前财产或通过遗嘱、赠与明确指定只归其个人的财产,那么他将这部分个人财产赠与“小三”,就没有直接侵犯妻子小花的财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小花恐怕难以依据夫妻共同财产权被侵害为由向“小三”成功追讨财产。再比如,如果涉案财产是小明与小花约定为按份共有的财产(例如约定小明占60%,小花占40%),小明擅自将其所占份额或超出其份额的部分赠送给“小三”,小花则可以依据共有物处分规则,主张小明侵犯了其作为按份共有权人的优先购买权或处分了属于她的份额,从而请求撤销赠与或进行分割。而本案中最关键的一点在于,财产性质是夫妻共同共有,法律将这种关系视为一种不分份额的、紧密的共同体所有形式。这种制度设计深刻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的特殊保护,它有利于保障家庭生活的基本需要、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相比之下,在非婚同居关系中,财产关系通常按照一般共有处理,若能证明是各自出资则归各自所有。一方将其个人财产赠与第三方,另一方很难追回。即使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一方也有权转让自己名下的份额,而无须征得同居另一方同意。这正凸显了合法婚姻与非法同居在法律保护程度上的显著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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