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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一下,答案是可以的。借助一个案例,我们慢慢讲清楚。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也为了方便大家区分当事人,本文名字皆为化名。
案情:
小花与小明于2005年登记结婚。在结婚十周年之际,小花发现丈夫与小燕有婚外情。由于工作性质,小明长期在承包的工地上留宿,并频繁与客户进行应酬。在娱乐场所的一次觥筹交错之间,小明与还未满20岁的小燕结识,两人关系迅速升温,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开始同居。2015年1月,小燕与小明生育一子。这段婚外关系持续期间,小明不仅情感出轨,更在财产上大肆转移。同年9月,小明部分出资20万元为小燕购入一套总价75万元的商品房。其后不久,小明又出资30万元为小燕购买了一辆轿车。这些举动无疑严重损害了合法配偶小花的权益。小花得知实情后,在悲愤交加之余,毅然诉至法院,要求小燕返还上述50万元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花与小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任何特别约定,因此,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二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小明向小燕赠与的购房款20万元以及购车款30万元,其资金来源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明在未征得妻子小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燕,这一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更直接侵犯了小花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因此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小花的诉讼请求,判令小燕向小花返还50万元。这一判决有力地维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权利。
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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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财产规定:
1、婚后所得财产没有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小花与小明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因此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推定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当然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某些财产为个人所有,或者约定为按份共有。但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法律为保障家庭生活的稳定和夫妻经济的共同体特征,直接规定为共同共有。小花与小明的婚内财产状况正是这种法定共有制的典型体现。
2、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一方无权擅自处分。
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二人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条关于平等处理权的规定,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主要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对于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开支,例如缴纳水电费、购买家庭日用品、普通的餐饮消费等,夫或妻任何一方均有权独立决定,这类开支金额较小、发生频繁,要求事事协商既不现实,也无必要。法律赋予夫妻双方在日常家事代理权,正是为了便利共同生活。然而,其二,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围的非一般性开支,特别是像案例中这样的大额财产赠与,就必须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决定。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案例中小明将巨额夫妻共有财产赠送给“第三者”小燕,完全没有经过妻子小花的同意,这不仅违背了夫妻间的信任,更构成了无效的民事行为。反过来想,如果小花本人,或许为了息事宁人,或者为了断绝丈夫与“小三”的往来,明确表示同意支付这笔钱作为“分手费”,那么这就变成了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小花事后也就无权再主张追回这笔财产了。
3、赠与行为违法,依法认定无效
小明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燕,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其行为应属无效。这一认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首先,从物权角度看,小明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他并未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所有权,其单方处分行为侵害了共有人小花的权利。其次,从法律原则看,这种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的赠与,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是维护社会基本道德和公共秩序的安全阀,任何民事行为都不得与之相悖。小明将夫妻共有财产赠送给“第三者”,既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挑战了道德底线,属于典型的“不法给付”,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赠与无效,并判决予以撤销,是完全正确的。
本案的判决也引申出一些值得思考的情形。例如,如果小明动用的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其明确归属个人的婚前财产或通过遗嘱、赠与明确指定只归其个人的财产,那么他将这部分个人财产赠与“小三”,就没有直接侵犯妻子小花的财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小花恐怕难以依据夫妻共同财产权被侵害为由向“小三”成功追讨财产。再比如,如果涉案财产是小明与小花约定为按份共有的财产(例如约定小明占60%,小花占40%),小明擅自将其所占份额或超出其份额的部分赠送给“小三”,小花则可以依据共有物处分规则,主张小明侵犯了其作为按份共有权人的优先购买权或处分了属于她的份额,从而请求撤销赠与或进行分割。而本案中最关键的一点在于,财产性质是夫妻共同共有,法律将这种关系视为一种不分份额的、紧密的共同体所有形式。这种制度设计深刻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的特殊保护,它有利于保障家庭生活的基本需要、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相比之下,在非婚同居关系中,财产关系通常按照一般共有处理,若能证明是各自出资则归各自所有。一方将其个人财产赠与第三方,另一方很难追回。即使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一方也有权转让自己名下的份额,而无须征得同居另一方同意。这正凸显了合法婚姻与非法同居在法律保护程度上的显著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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