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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小三分离师、小三劝退师,东莞市拆散小三公司机构:小三的私生子不一定可以继承到遗产。虽然法律上规定私生子有继承权,但是现实中小三怀孕私生子想继承遗产,并没有那么容易,必须拿出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亲子关系才有继承权。因为继承案件属于民事案件,不是刑事案件,不具有强制性,法院也不能强迫其他子女必须配合。如果对方不配合,那么私生子就无法和婚生子女做亲子鉴定,不能得出归属于同一个父亲的结论。诉讼主体身份存在问题是无法继承遗产的。
所以你也不用太担心。
关于私生子,也即是法律上的非婚生子女,在证明和死者存在亲子关系的前提下,和其他婚生子女一样,属于法定继承人,可以合法继承遗产。但是综合新闻报道来看,现实中如何证明属于亲生的,诉讼主体身份存在很大的问题,往往成为继承案件中争议的焦点。
这种事情实际上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我们法律上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小三的私生子,即非婚生子女,要主张与死者存在亲子关系,必须提供一定的证据来证明。如果证据不够或者不充分,法官就无法认定存在亲子关系,那么该非婚生子女就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自然也就无法继承相应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由此可见,非婚生子女确实被法律纳入继承人范围,但关键在于能否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亲子关系。
生活中常见的能够证明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大致有以下几类:
1、出生证、户口本等法定文件。
出生证这个不必多说,一般登记的是亲生父母双方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这是很多法定机构认可的证据,在派出所上户口、出国签证等场合都要使用。所以如果出生证上登记有父亲的名字和身份证信息,甚至办理的时候有父亲的亲笔签字,那么自然可以有效证明存在亲子关系。
对于有些出生证上父亲一栏是空白的情况,可能就复杂些,需要做亲子鉴定并辅以其他证据配合。
户口本一般情况下,派出所登记户口也是根据出生证明或亲子鉴定来登记的。特别是非婚生子女要和父亲登记在一起,必须做亲子鉴定才行。所以大部分的私生子可能不会和父亲登记在同一户口本上,无法直接反映出父子关系。
根据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应符合一定条件:
(三)新生儿信息:
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
新生儿“出生地点”栏,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医疗机构名称”栏,按助产机构的全称填写。其他情形的填写“/”。
(四)新生儿父母信息:
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其姓名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他信息填写中文。
新生儿父母“年龄”栏,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实际年龄填写。
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在“国籍”栏分别填写“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
对于未提供民族信息的,“民族”栏可填写“/”。
“住址”栏填写新生儿父母户口地址或有效身份证件地址或现住址。有特殊情形的外籍人员可填写“/”。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栏按照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居民户口簿的号码填写。
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书》、父母双方和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经本人签字的不能提供父亲信息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对于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相关材料应留存。
2、DNA亲子鉴定报告、公证书。
亲子鉴定报告的准确率现在一般都比较高,这一点无需多说。但在法院实践中,学问可就多了。
因为继承案件属于民事案件,不是刑事案件,不具有强制性。说白了,其他子女是否配合做亲子鉴定完全看心情,可以配合,也可以不配合,法院也不能强迫其他子女必须配合。如果人家不配合,那么私生子就无法和婚生子女做亲子鉴定,不能得出归属于同一个父亲的结论。这一点不能和婚姻法律上的拒绝做鉴定直接推定认可的规定混同。
有些人可能会想到通过爷爷奶奶和私生子做亲子鉴定,但一方面对方可能不会配合,另一方面准确度肯定不如父子鉴定,毕竟属于隔代鉴定。
所以准确有效的亲子鉴定,最好是在死者生前,就和私生子做好亲子鉴定,这样才更可能被法院认可和采纳。
至于和死者遗体做鉴定,这种案例非常少见,理论上存在可能性,但现在普遍实行火化,不像古代可以开棺验尸,实际操作非常困难。
以下是一般亲子鉴定机构对于同父异母鉴定业务的介绍:
同父异母的半同胞鉴定分为:
同父异母的兄弟鉴定;
同父异母的姐妹鉴定;
同父异母的兄妹或姐弟鉴定。
同父异母的各种半同胞关系鉴定:
鉴定类型
兄弟鉴定
姐妹鉴定
兄妹或姐弟鉴定
使用的遗传标记 常规STR、Y-STR 常规STR、X-STR 常规STR
线粒体SNP
半同胞指数计算 √ √ √
鉴定意见 ①支持半同胞
②不支持半同胞
③不能确定 ①支持半同胞
②不支持半同胞
③不能确定 ①不排除全同胞
②不支持全同胞
③不能确定
鉴定总费用 5000元 5000元 3000元
备注:以上费用为2人次常规样本的打包价格。
公证书在有些场合也能起到证明作用。如果做过亲子关系的公证文书,这种也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说白了,这些鉴定结论和公证文书,最好是在死者生前就做好,形成得到认可的书面证据,可信度会比较高。
3、遗嘱、法定文书。
如果死者留有遗嘱,自然按照遗嘱来进行处理。遗嘱中保留有私生子份额的,无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私生子都有权利继承相应份额。
法定文书,例如有些法院判决书认定过外遇出轨行为,认定存在非婚生子女的事实文书,也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4、其他的视频、录音、证人证言、生活合照、墓碑等。
死者生前留下的视频、录音,如果其中认可存在亲子关系或者涉及遗产处分内容,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据。但这种证据的证明力度通常比较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有一定的见证人才有效。否则法院很难单独采信。
其他的如一般的生活合照、墓碑上的名字等,证明力度就更弱了,往往只能作为辅助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起到证明作用。
总之,关于私生子,也即是法律上的非婚生子女,在提供必备有效证据的基础上,法院才可能认定存在亲子关系。如果只是提供简单的间接证据,法院认可度就较低。如果无法提供以上证据,不能证明存在亲子关系,那么可能就要丧失继承权,无法继承遗产。
在实际操作中,此类案件往往耗时较长、举证难度大,不仅需要法律支持,还需要在适当的时候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并非所有非婚生子女都能顺利继承遗产,证据充分与否直接决定了最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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