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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人生启示录》——真正改变你一生的书!(摘录)

1.这是极为特殊的历史转折期,物质文明发展到这一步注定了精神(信仰)的缺失,灵魂空虚、物欲横流,人们的精神堕入虚无主义,只能沉浸在金钱物质欲望和肉体感官刺激中,有各种不安和痛苦。多少年轻人也失去了纯真的理想和纯美的爱情。这绝不仅是我们这个星球上的生命的悲剧,而是任何一种生命在文明发展进程中注定的悲哀。生命的意义到底是什么?我们到底该怎样活着?

2.“欲望的规律”:人生就是由欲望不满足而痛苦和满足之后无趣这两者所构成。你满心期待着未来的某个快乐,却未必理智认知到了它是短暂的而不会持久。人的本质是痛苦,快乐充满幻灭感,只是昙花一现。——这个描述有两种含义:一、人的欲望生发的规律显得生命充满无意义感;二、人的欲望实现后的感受的规律。感受只发生在“陌生”阶段,一旦“熟悉”了对象,大脑就不再接受刺激,感受就消失了。

3.我们总是害怕死亡,而如果人真的可以永远活着,我想人们同样会像害怕死亡一样害怕永恒,或厌倦永恒。

4.一种理想主义的人生观是:生命的长度无须受制于肉体自然的衰败,它应该是受你的心灵、你的快乐的需要而去自主选择。我们现在这样,“活着”等于“自然生命时间”,在其间被无常,被疾病,被死神奴役,有的人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而还要在沉重的道德压力下始终保持“活着”,这并不是人们的善,反而是恶。人们可真正去同情他们的大不幸?为了尊重生命,我们要自己决定自己的死亡以及死亡的方式。这死亡的权利让人与人之间绝对平等,让一切生活平等,让生和死平等。人获得最彻底的自由,人不会再被迫为物质生活、为世俗尊严而疲于奔命。每个人以他乐意的方式存在。(国家的公权力应该为“死亡权利”提供支持。)

5.人们总爱追问人生的意义,其实人生本无所谓意义,因为:存在先于本质,先有“存在”,然后才有对这个“存在”的本质是什么的描述,“意义”也属于描述的内容。

6.宇宙一切存在,本身是如何得以存在的?——这个问题足以摧垮你的无信仰主义。你不能不对自身以及对这个世界感到震惊。

7.现代文明里的人在成年后余生都在用大量的时间干一件事:治愈自己。包括但不限于画画、钓鱼、看足球、打游戏。它们已然不是一种兴趣爱好了,而是一种疗愈自己的方式。但这些方式都不能真正实现治愈,只是止痛药。很多人将目光转向宗教,由于他不能真信,因此宗教仅仅是安慰剂,连止痛药都不如。我(龚咏雨)写《重大人生启示录》其实就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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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会查第三者吗?

作者:人生智慧网 2025-06-30

起诉离婚会查第三者吗?——关于离婚诉讼中第三者调查的法律与实践分析

在婚姻关系破裂走向离婚的过程中,"第三者"往往是导致婚姻解体的重要因素之一。许多面临离婚困境的当事人都会关心一个问题:如果通过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主动调查第三者吗?作为专业法律人士,我将从法律程序、证据规则、实际操作等多个维度,全面解析离婚诉讼中涉及第三者调查的相关问题。

一、离婚诉讼中第三者问题的法律定位

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离婚的法定情形,其中"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是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这里的"与他人同居"通常就是指我们俗称的"第三者"问题。从法律角度看,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可能构成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

同居关系:指有配偶者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种情形下,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偶尔婚外性行为:虽然也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但尚未达到"同居"程度,一般不能单独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但可以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核心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第三者介入往往是证明感情破裂的重要证据。但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离婚诉讼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不会主动调查第三者情况,除非当事人提出相关主张并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二、法院在离婚诉讼中的调查权限与限制

法院的被动性: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会像公安机关那样主动介入调查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只有当一方当事人提出对方存在第三者并提供初步证据或证据线索时,法院才可能根据申请进行调查。

调查范围的有限性:即使法院同意调查,其调查范围也受到严格限制。通常仅限于:

调取酒店入住记录(需提供准确时间地点)

查询共同租房信息

调取特定时间段的通话记录

获取共同出行的交通记录等

隐私权保护的平衡:法院在调查过程中必须平衡婚姻过错调查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关系。过度侵入性的调查手段(如跟踪、偷拍私密场所)可能因侵犯隐私权而被排除。

证据的合法性要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第三者证据(如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器)不仅不会被法院采纳,还可能招致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当事人自行收集第三者证据的合法途径

在法院不会主动调查第三者的现实下,无过错方往往需要自行收集相关证据。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合法取证方式:

通讯记录证据:

保存微信、短信等通讯记录(需注意不得篡改)

合法录制的电话录音(一方同意即可)

电子邮件往来证据

公共场所影像资料:

在公园、街道等公共场所拍摄的亲密照片或视频

共同进出特定场所的监控录像(可通过合法途径申请调取)

经济往来证据:

银行转账记录(显示给第三者的财物赠与)

共同消费的票据

为第三者购买贵重物品的凭证

书面材料:

过错方写的保证书、悔过书

第三者与过错方之间的情书、日记等

共同签署的租房合同等文件

证人证言:

邻居、朋友等知情人的证言

共同居住小区的物业人员证言

特别提示:在收集上述证据时,务必注意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避免因取证手段不当导致证据无效甚至自身涉诉。

四、私家侦探在第三者调查中的角色与法律边界

私家侦探行业在我国处于法律灰色地带,虽然不被明确禁止,但其调查活动必须严格限定在合法范围内。专业调查机构在离婚案件中可以提供以下合法服务:

公开信息调查:

通过企业信用系统查询第三者相关信息

检索公开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等信息

行踪调查:

在公共场所进行的跟踪观察

记录目标人物在公共场合的活动

背景调查:

收集目标人物的教育、工作经历等公开信息

查询商业登记、财产状况等公开记录

然而,私家侦探不得从事以下非法行为: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安装窃听、偷拍设备

黑客入侵他人电子账户

冒充他人身份获取信息

使用跟踪器、GPS等监控设备

当事人委托私家侦探时,必须确认其调查手段的合法性,否则不仅证据可能被排除,还可能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五、第三者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实际运用

收集到第三者证据后,如何在诉讼中有效运用同样至关重要:

证明感情破裂:即使不能证明"同居"关系,多次婚外情证据仍可有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主张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因"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影响财产分割: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过错方少分财产,但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法院分割财产时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三者证据可能影响财产分割比例。

子女抚养权考量:道德过错虽非法定抚养权考量因素,但严重道德问题可能影响法院对父母品行评估,从而间接影响抚养权归属。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存在差异。单独的酒店入住记录可能难以证明"同居"关系,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而直接证明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据(如邻居证言、共同缴纳水电费记录等)则更具说服力。

六、不同情形下第三者调查的策略差异

根据个案情况,调查第三者的策略应有所区别:

协议离婚情形:即使准备协议离婚,收集第三者证据仍有价值,可在谈判中作为筹码促使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抚养权等方面让步。

诉讼离婚情形:

若主要目标为快速离婚:可重点收集能够证明感情破裂的基本证据,不必过度深入调查。

若主张损害赔偿:需收集能够证明"同居"或重婚的较充分证据。

涉及重大财产分割:可能需要更全面的调查,包括第三者与过错方之间的财产往来。

涉及重婚罪情形:如果怀疑构成重婚罪(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考虑刑事自诉,此时证据要求更高,需收集如以夫妻相称的证据、共同生育子女的证据等。

七、涉外或涉港澳台离婚案件中的第三者调查

在涉外或涉港澳台离婚案件中,第三者调查面临更多挑战:

法律适用问题:不同法域对婚外情的法律认定存在差异,需根据准据法确定调查方向。

跨境证据收集:

境外形成的证据需经公证认证程序

受限于不同国家地区的隐私保护法律

调查成本显著增加

执行难度大:即使获得有利判决,跨境执行往往存在实际困难。

在此类案件中,建议寻求具有国际家事案件经验的律师协助,制定切实可行的证据收集方案。

八、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基于丰富的实务经验,对涉及第三者调查的离婚案件提出以下建议:

明确调查目的:不要盲目收集证据,应先与律师沟通确定调查方向和重点,避免资源浪费。

合理预期结果:第三者证据对离婚结果的影响有限,通常不会导致"净身出户",应保持理性预期。

防范法律风险:

切勿采取非法手段取证

对敏感信息谨慎处理,避免侵犯隐私权

注意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避免调查过程对其造成伤害

心理准备:调查过程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需做好心理建设或寻求专业心理支持。

综合考量成本:第三者调查可能耗费大量时间金钱,需权衡投入与预期收益。

在婚姻关系无法挽回时,建议当事人将精力更多地放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实际问题的解决上,而非过度执着于第三者调查。法律虽然为无过错方提供了一定保护,但修复情感创伤往往需要更长的时间和更全面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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