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人生启示录》在线阅读(这是作者龚咏雨办的网站)。人生痛苦治愈网:治愈人生各种痛苦。另有私家侦探出轨、婚外情、外遇调查取证,分离小三劝退。
《重大人生启示录》——真正改变你一生的书!(摘录)

1.这是极为特殊的历史转折期,物质文明发展到这一步注定了精神(信仰)的缺失,灵魂空虚、物欲横流,人们的精神堕入虚无主义,只能沉浸在金钱物质欲望和肉体感官刺激中,有各种不安和痛苦。多少年轻人也失去了纯真的理想和纯美的爱情。这绝不仅是我们这个星球上的生命的悲剧,而是任何一种生命在文明发展进程中注定的悲哀。生命的意义到底是什么?我们到底该怎样活着?

2.“欲望的规律”:人生就是由欲望不满足而痛苦和满足之后无趣这两者所构成。你满心期待着未来的某个快乐,却未必理智认知到了它是短暂的而不会持久。人的本质是痛苦,快乐充满幻灭感,只是昙花一现。——这个描述有两种含义:一、人的欲望生发的规律显得生命充满无意义感;二、人的欲望实现后的感受的规律。感受只发生在“陌生”阶段,一旦“熟悉”了对象,大脑就不再接受刺激,感受就消失了。

3.我们总是害怕死亡,而如果人真的可以永远活着,我想人们同样会像害怕死亡一样害怕永恒,或厌倦永恒。

4.一种理想主义的人生观是:生命的长度无须受制于肉体自然的衰败,它应该是受你的心灵、你的快乐的需要而去自主选择。我们现在这样,“活着”等于“自然生命时间”,在其间被无常,被疾病,被死神奴役,有的人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而还要在沉重的道德压力下始终保持“活着”,这并不是人们的善,反而是恶。人们可真正去同情他们的大不幸?为了尊重生命,我们要自己决定自己的死亡以及死亡的方式。这死亡的权利让人与人之间绝对平等,让一切生活平等,让生和死平等。人获得最彻底的自由,人不会再被迫为物质生活、为世俗尊严而疲于奔命。每个人以他乐意的方式存在。(国家的公权力应该为“死亡权利”提供支持。)

5.人们总爱追问人生的意义,其实人生本无所谓意义,因为:存在先于本质,先有“存在”,然后才有对这个“存在”的本质是什么的描述,“意义”也属于描述的内容。

6.宇宙一切存在,本身是如何得以存在的?——这个问题足以摧垮你的无信仰主义。你不能不对自身以及对这个世界感到震惊。

7.现代文明里的人在成年后余生都在用大量的时间干一件事:治愈自己。包括但不限于画画、钓鱼、看足球、打游戏。它们已然不是一种兴趣爱好了,而是一种疗愈自己的方式。但这些方式都不能真正实现治愈,只是止痛药。很多人将目光转向宗教,由于他不能真信,因此宗教仅仅是安慰剂,连止痛药都不如。我(龚咏雨)写《重大人生启示录》其实就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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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救了周立波?——兼看婚姻家事中私人取证问题

作者:人生智慧网 2025-08-28

美国当地时间5月24日上午,周立波涉毒持枪案在纽约进行了第10次开庭审理。

满面春风的周立波

周立波聘请的律师主张,周立波既不懂英语,警察又不能提供周立波同意搜车的证据,所以警察的搜车行为不具合法性,故从车里搜出的枪支以及毒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既然用于证明周立波非法持有枪支和毒品中的物证“枪支和毒品”无法作为证据呈现给法庭,故法庭决定撤销周立波藏毒持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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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和“毒树之果”

此消息一传回国内,舆论一片哗然。很多人都不理解,为什么明明从周立波的车里搜到了枪支和毒品,法官却要当作没有看见?

因为本案中,周立波的律师援引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不合理的搜查扣押获得的证据应当排除”。因为本案中警察未能证明其搜查履行了合法手续,故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证据应当排除,不能提供给法庭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在1792年就由美国当时的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正式宣布通过。之后,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又引申出了美国司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证据排除理论——“毒树之果”理论。

“毒树之果”是指,如果警察的取证行为不合法,那么不仅该行为直接导致的证据(原始证据,也就是“树”)被排除,而且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所有证据(派生证据,也就是“果实”)也必须被排除。192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Sliverthorne Lumber Co. v. U.S.一案中确立“毒树之果”规则。

以周立波的案件假设举例,如果警察将搜查得到的枪支做了弹道测试,发现这把枪的弹道痕迹与前一周在附近发生的某枪杀案的弹道痕迹一致,周立波就很有可能面临一级谋杀的指控。

但是,根据“毒树之果”理论,枪支是“树”,弹道痕迹是“果”,因为警察取得枪支的行为不合法,所以“树”和“果”都应该被排除。周立波不会面临非法持有枪支和毒品的指控,更不会面临一级谋杀的指控。

可能看到这里,还是会有人问,现在我明白了周立波的律师是依据美国宪法办事,但是这个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意义在哪里呢?这样不就让一个“违法犯罪”的人逃之夭夭了吗?

这就涉及司法的价值取向。首先,我们无法否认的是,百分之百抓住每一个犯人和百分之百不冤枉一个好人是无法做到的,这源于司法的成本、人类的认知手段等等历史局限性。

所以,我们就要对这两者进行取舍:是“宁愿错放一千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还是“宁愿错杀一千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政治背景下可能就有不同的选择。而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和“毒树之果”明显是偏向于前者。

中国有没有类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呢?答案是有的。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生效实施。

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后应当予以排除。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这两个《规定》是我国对《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程序法治观念增强的产物,顺应了人权保障不可逆的时代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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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中私人取证问题

我们在此花点篇幅,来探讨一下私人调查取证的问题。

在婚姻家事有关的纠纷中,有大部分是因为婚后配偶一方出轨、转移财产造成的。我国《婚姻法》确立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无过错方提出配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无过错方如何能够通过前期调查取证,掌握对方的证据,从而为今后的子女抚养权争夺、离婚财产分割、请求损害赔偿等取得优势呢?私人调查取证怎么才能合法并被法院采纳呢?

1993年,公安部颁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通知认为此类机构不当行使了国家执法部门的部门权力。私人不能委托“侦探”公司调查,但是个人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调查取证。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司法解释没有否认私人取证,私人可以取证,但是只有经过合法性渠道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那么怎么录音才合法?这要看说话者的相对方是否包括录音者,如果说话者是旨在让录用者本人听到(电话、面谈),或者在公开场合向不特定多数人发表言论时,原则上录音者可以不经对方同意录音。因为从本质上来说,用录音笔记录和用大脑记录没有什么区别。

说话者的目的是想让自己说出的话让对方听到,那么对方用大脑记忆和用机器辅助记忆对说话者来说并无区别。如果说话者是在对他人说话,并不想让录音者或其他人员听到的,录音者擅自录音就可能涉嫌违法。

所以,私人取证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比如,录音者非法潜入他人的房屋里安装窃听器录音,这就涉及非法入室和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总之,在此类案件中,无过错方要采取合法的形式取证,以便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科技的发展,私人取证的方式也在不断变化,例如通过社交媒体、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获取证据的情况日益增多。这些新型取证方式同样需要遵守合法性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通信秘密。在实践中,法院对于私人取证的合法性审查越来越严格,要求取证手段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因此,无过错方在取证过程中应当谨慎行事,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立法和司法机关也应当加强对私人取证的指导和规范,为公众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以平衡个人权益保护与证据收集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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