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人生启示录》在线阅读(这是作者龚咏雨办的网站)。人生痛苦治愈网:治愈人生各种痛苦。另有私家侦探出轨、婚外情、外遇调查取证,分离小三劝退。
《重大人生启示录》——真正改变你一生的书!(摘录)

1.这是极为特殊的历史转折期,物质文明发展到这一步注定了精神(信仰)的缺失,灵魂空虚、物欲横流,人们的精神堕入虚无主义,只能沉浸在金钱物质欲望和肉体感官刺激中,有各种不安和痛苦。多少年轻人也失去了纯真的理想和纯美的爱情。这绝不仅是我们这个星球上的生命的悲剧,而是任何一种生命在文明发展进程中注定的悲哀。生命的意义到底是什么?我们到底该怎样活着?

2.“欲望的规律”:人生就是由欲望不满足而痛苦和满足之后无趣这两者所构成。你满心期待着未来的某个快乐,却未必理智认知到了它是短暂的而不会持久。人的本质是痛苦,快乐充满幻灭感,只是昙花一现。——这个描述有两种含义:一、人的欲望生发的规律显得生命充满无意义感;二、人的欲望实现后的感受的规律。感受只发生在“陌生”阶段,一旦“熟悉”了对象,大脑就不再接受刺激,感受就消失了。

3.我们总是害怕死亡,而如果人真的可以永远活着,我想人们同样会像害怕死亡一样害怕永恒,或厌倦永恒。

4.一种理想主义的人生观是:生命的长度无须受制于肉体自然的衰败,它应该是受你的心灵、你的快乐的需要而去自主选择。我们现在这样,“活着”等于“自然生命时间”,在其间被无常,被疾病,被死神奴役,有的人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而还要在沉重的道德压力下始终保持“活着”,这并不是人们的善,反而是恶。人们可真正去同情他们的大不幸?为了尊重生命,我们要自己决定自己的死亡以及死亡的方式。这死亡的权利让人与人之间绝对平等,让一切生活平等,让生和死平等。人获得最彻底的自由,人不会再被迫为物质生活、为世俗尊严而疲于奔命。每个人以他乐意的方式存在。(国家的公权力应该为“死亡权利”提供支持。)

5.人们总爱追问人生的意义,其实人生本无所谓意义,因为:存在先于本质,先有“存在”,然后才有对这个“存在”的本质是什么的描述,“意义”也属于描述的内容。

6.宇宙一切存在,本身是如何得以存在的?——这个问题足以摧垮你的无信仰主义。你不能不对自身以及对这个世界感到震惊。

7.现代文明里的人在成年后余生都在用大量的时间干一件事:治愈自己。包括但不限于画画、钓鱼、看足球、打游戏。它们已然不是一种兴趣爱好了,而是一种疗愈自己的方式。但这些方式都不能真正实现治愈,只是止痛药。很多人将目光转向宗教,由于他不能真信,因此宗教仅仅是安慰剂,连止痛药都不如。我(龚咏雨)写《重大人生启示录》其实就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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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偷给小三转钱怎么办?作为原配的“我”如何把钱追回呢?

作者:人生智慧网 2025-08-25

据有关报道,目前00后群体的婚姻离结比居然已经达到了惊人的45%。尽管我比较怀疑数据的真实性,但是目前结婚率走低与离婚率持续增加确实是社会的痛点。出于对婚姻的维护,行政与司法上均设置了对离婚的障碍,比如离婚冷静期制度、法律第一审一般不判决离婚等。甚至在一些地方还存在一方出轨在外有孩子,法院仍不判决离婚的情况。

夫妻双方一方有外遇是大部分感情破裂乃至对簿公堂的导火索。上周一位家庭主妇(以下称呼“秦女士”)咨询了婚姻案件。秦女士表述的大体意思是自己在大学毕业后与丈夫结婚,之后就一直在家看孩子。近期秦女士发现其丈夫在外可能有外遇,微信以及银行卡每个月均有向同一名女士转账的记录。偶尔在节假日还会出现520等特定转款,前前后后转账高达十五万元。秦女士咨询律师的想法是看看律师有没有办法将丈夫转给小三的钱追回。

我给秦女士的答案是可以,因为这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处理。

以上法律条文换成“人话”的意思就是丈夫偷偷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行为,妻子可以到法院起诉将钱要回来。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案号:(2024)鲁1122民初8344号

裁判理由: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受赠方应将受赠财产予以返还。

也就是说在司法上,妻子的合理诉求是完全可以被支持的。但是在实践中,团队办案还真遇到过特殊情况。案件发生在去年,也是有一位阿姨发现丈夫出轨,要求“小三”将财产返还,但是“小三”却主张这是与阿姨丈夫的还款,不是赠与。并且还当庭掏出了在2021年向阿姨丈夫的转账记录,后来经过查明这是当时阿姨丈夫为了炒股才欠下的款项。惊险的是“小三”要反告阿姨还款,当然她的做法被我们依法进行了驳斥。因为阿姨丈夫的这种行为产生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结合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阿姨丈夫向“小三”借的钱并未让阿姨知晓,所借款项均用于个人虚无缥缈的炒股活动,因此其丈夫的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三”自然也无权向阿姨主张权利。

尽管案件因为双方息诉没有继续往下进行,但是我认为这位阿姨的案件仍有讨论的空间。假如这位阿姨要与丈夫离婚,其丈夫名下财产均用来偿还自己的个人债务了,阿姨名下的财产还需要分给其丈夫一半吗?我认为在此类问题的处理中应当延续《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精神,阿姨应当有权向其丈夫主张补偿。因此,在发现另一半有这种行为的时候,在离婚时一定要向法院提出,不能仅仅就当下财产进行分割,吃个哑巴亏。在实际操作中,除了关注财产返还和债务认定,无过错方还应重视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例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消费凭证等关键证据,往往成为法庭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同时,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全面的维权策略,避免因证据不足或诉讼时效等问题影响自身权益。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错综复杂,涉及情感、法律、道德等多重因素,理性应对、依法维权才是解决之道。每一段婚姻都值得尊重,但当感情不再,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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