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人生启示录》在线阅读(这是作者龚咏雨办的网站)。人生痛苦治愈网:治愈人生各种痛苦。另有私家侦探出轨、婚外情、外遇调查取证,分离小三劝退。
《重大人生启示录》——真正改变你一生的书!(摘录)

1.这是极为特殊的历史转折期,物质文明发展到这一步注定了精神(信仰)的缺失,灵魂空虚、物欲横流,人们的精神堕入虚无主义,只能沉浸在金钱物质欲望和肉体感官刺激中,有各种不安和痛苦。多少年轻人也失去了纯真的理想和纯美的爱情。这绝不仅是我们这个星球上的生命的悲剧,而是任何一种生命在文明发展进程中注定的悲哀。生命的意义到底是什么?我们到底该怎样活着?

2.“欲望的规律”:人生就是由欲望不满足而痛苦和满足之后无趣这两者所构成。你满心期待着未来的某个快乐,却未必理智认知到了它是短暂的而不会持久。人的本质是痛苦,快乐充满幻灭感,只是昙花一现。——这个描述有两种含义:一、人的欲望生发的规律显得生命充满无意义感;二、人的欲望实现后的感受的规律。感受只发生在“陌生”阶段,一旦“熟悉”了对象,大脑就不再接受刺激,感受就消失了。

3.我们总是害怕死亡,而如果人真的可以永远活着,我想人们同样会像害怕死亡一样害怕永恒,或厌倦永恒。

4.一种理想主义的人生观是:生命的长度无须受制于肉体自然的衰败,它应该是受你的心灵、你的快乐的需要而去自主选择。我们现在这样,“活着”等于“自然生命时间”,在其间被无常,被疾病,被死神奴役,有的人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而还要在沉重的道德压力下始终保持“活着”,这并不是人们的善,反而是恶。人们可真正去同情他们的大不幸?为了尊重生命,我们要自己决定自己的死亡以及死亡的方式。这死亡的权利让人与人之间绝对平等,让一切生活平等,让生和死平等。人获得最彻底的自由,人不会再被迫为物质生活、为世俗尊严而疲于奔命。每个人以他乐意的方式存在。(国家的公权力应该为“死亡权利”提供支持。)

5.人们总爱追问人生的意义,其实人生本无所谓意义,因为:存在先于本质,先有“存在”,然后才有对这个“存在”的本质是什么的描述,“意义”也属于描述的内容。

6.宇宙一切存在,本身是如何得以存在的?——这个问题足以摧垮你的无信仰主义。你不能不对自身以及对这个世界感到震惊。

7.现代文明里的人在成年后余生都在用大量的时间干一件事:治愈自己。包括但不限于画画、钓鱼、看足球、打游戏。它们已然不是一种兴趣爱好了,而是一种疗愈自己的方式。但这些方式都不能真正实现治愈,只是止痛药。很多人将目光转向宗教,由于他不能真信,因此宗教仅仅是安慰剂,连止痛药都不如。我(龚咏雨)写《重大人生启示录》其实就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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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给小三发红包,老婆起诉返还不支持?

作者:人生智慧网 2025-08-23

案号
(2020)粤17民终733号(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一审诉讼请求
小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小红返还不当得利43298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小红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
小玲与小峰于2007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小玲称小峰与小红是情人关系,提供手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及视频拟作证明。

小玲还称从2017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小峰向小红转账92笔,金额一共是43298元,提供手机截图拟作证明。但小玲提供的手机截图显示:转账人不详,向“甲”、“乙”转账,每笔金额大小不等,多数为几百元,最大一笔为2000元,最小一笔50元,还有是手机充值、电影、超市购物的消费记录。且小玲提供的上述手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视频、手机截图均无提供原始数据予以核对。

小玲在庭前申请调查令到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微信号为乙(h……70)、丙,戊(1……46)、丁(w……2)的实名信息。

一审法院依法发出调查令。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复函:微信号……70,实名小红 ,微信号w……2,实名小峰。

在一审开庭后,2019年12月9日,小玲再次提出申请调查令,拟查询微信号丙,戊(1……46)的实名信息及乙(h……70)、丙,戊(1……46)、丁(w……2)的转账明细。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规定,小玲主张小红与小峰属于情人关系,小峰向小红转账43298元,提供的手机照片、微信、QQ聊天记录及视频均未能提供原始数据核对,真伪不明,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应不予采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小玲在开庭后向一审法院申请调查令,已经过了举证期限,应不予准许。
退一步来说,即使小玲主张小峰给小红转账43298元属实,但上述92笔转账发生在2017年4月至2019年10月两年多的时间里,最大一笔为2000元,最小一笔50元,还有是手机充值、电影、超市购物的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小峰通过微信转账给小红,转账92笔,大部分金额较小,不能排除是日常生活需要和人际交往之间的转账。即使小玲取得转账明细亦未能举证证明小峰的上述转账行为侵害了小玲的合法权益,小红构成了不当得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规定,小玲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小玲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主张
小玲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首先小玲在一审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小峰在与小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红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小玲曾向桃源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考虑子女年幼,加之小峰真诚悔过,故在小峰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基础上,小玲和小峰调解和好。
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虽然夫妻一方确实有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前提是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消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日常生活需要。
三、一审程序违法。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复函缺少调查令中的调查事项,但一审法院没有补充发函给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只是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予以剥夺小玲请求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小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红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侵犯了小玲的合法权益,小峰通过微信转账92笔合计43298元给小红,小红没有合法理由取得该款项,已构成不当得利,应该退还。
小红没有提供答辩意见。
小峰没有提供诉讼意见。
被上诉人辩称
本院认为:本案是不当得利纠纷,小玲主张小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红存在不正当关系,小峰通过微信向小红转账支付了43298元,构成不当得利,小红应当予以返还。
即使小玲主张小红与小峰具有不正当关系属实,该关系违背了夫妻忠实原则,亦不符合公序良俗,但这些款项是男方为了发展维系这种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进行的给付或“赠与”,是男方明知不应为而为之,男方本就存在不当目的;加之这些款项发生时间跨度较大(从2017年4月至2019年10月),次数较多(92笔),数额不高(50元至2000元不等,多数为几百元),并没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故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小玲返还款项的诉请,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小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不当得利制度对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有调节作用,目的在于恢复民事主体之间在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的利益变动。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本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在民法中产生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

二是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

三是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

四是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五是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我国在1986年民法通则中就对不当得利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本法继承了民法通则的规定,于总则编中作了概括性规定,于合同编中单独专章对该制度的具体规则作了规定。根据本法的规定,构成不当得利,有以下几个要件:

一是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取得利益,是指财产利益的增加。既包括积极的增加,即财产总额的增加;也包括消极的增加,即财产总额应减少而未减少,如本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等。

二是民事主体他方受到损失。受到损失,是指财产利益的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即财产总额的减少;也包括消费损失,即应当增加的利益没有增加。

三是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四是没有法律根据。没有法律根据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要件。如果一方取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法律根据,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需要说明的是,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法总则一审稿曾延续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合法根据强调是否违法性,而不当得利的适用前提是指没有“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建议将“合法根据”改为“法律根据”。有的意见提出,本章规定的是民事权利,应当从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的权利角度考虑。因此,本条最终修改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涉及婚外情赠与或转账类的不当得利案件时,除了审查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还会综合考虑转账行为的性质、金额大小、时间跨度、资金用途以及是否明显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等因素。如本案所示,对于长期、多次、小额的转账,法院可能倾向于认定为日常人际交往或生活消费,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不当得利。此外,主张权利的一方需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对方取得财产“没有法律根据”且自己受有损失,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因此,在类似纠纷中,当事人应注意及时保存和收集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截图、聊天记录等,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必要时可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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