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站首选服务推荐:
分离小三/小三劝退/拆散小三/小三调查
私家侦探婚外情/外遇/出轨调查取证
联系:18459194467(刘老师,微信同号)
郑州私家侦探外遇小三调查取证,郑州市婚外情出轨调查公司:私家正规侦探哪里可以找到?
记者:从你1993年3月在成都开办"协力民事事务调查所",一晃已经8年多了,当时正是中国民间调查行业萌芽发展的时期。据说您是西南地区首批取得正规执照的调查事务所之一?您一共接了多少个案子?侦破率是多少?
侦探:千万别用"侦破率"、"侦破"、"侦查"之类的词儿,这都是我的忌语,我只是在做"调查"。您可能不知道,九十年代初我们申请执照时,工商部门对这类新兴行业特别谨慎。在我的工商执照上,法定的经营范围就是"民事调查"和"经济信息调查",这两个经营范围是经过多次沟通才最终确定的。我们始终坚持"三不原则":不涉密、不越权、不违法,所有调查手段都严格限定在民事范畴内。
8年多我一共做了960多件委托,平均每年120件左右。这个数量在行业内属于中等偏上,但我们更注重质量而非数量。毫不夸张地说,成功率达到了99%,因为只有屈指可数的几件遇到了挫折。我记得最清楚的是1997年的一个案子,委托人要寻找失散多年的亲人,我们花了半年时间追踪线索,最后发现关键证人已经移民国外。而这几件之所以失利,几乎都是由于委托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比如说去年我在上海接过一个委托,委托人要我了解一个人的行踪,并表示他肯定还在上海。我们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情况进行了长达两个月的监视,出动调查员86人次,更换了3套监控方案,却一无所获。最后还是委托人认识到对象可能已经出国,自己提供的线索有误,提出放弃调查。这种情况我们都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因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调查失败,定金是不退还的。
■涉及隐私,两害相权取其轻
记者:对于你从事的侦探职业,社会各界一直存在着争议,特别是去年《南方周末》那篇《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调查员》的报道引发广泛讨论,对此你是怎么看的?
侦探:所谓的争议其实就是一句话,既得利益者大多反对,老百姓一致欢迎。那些反对者并没有说出真正的理由,那就是:我让他们担心了,担心见不得人的事情暴露于太阳底下。但您可能不知道,我们接到的锦旗中有三分之一是来自被调查对象。比如上个月就有位先生,最初是他妻子委托我们调查他,结果证明他是清白的,后来他专门来感谢我们还了他清白。这种案例在我们工作中不在少数。
记者:事情恐怕没有那么简单吧,你的调查行为,无法避免会与公民的隐私权产生冲突。说老百姓一致欢迎,是不是有些夸张了?据我了解,有些法律界人士认为你们的调查方式存在法律风险。
侦探:好多人都提出过隐私权的问题。个人隐私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可前提是你的隐私本身没有违法,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就像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指出的,当隐私权与其他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需要权衡孰轻孰重。合法婚姻关系也受法律保护,那些"第三者"或者"包二奶"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合法婚姻,对他人造成了损害。我所做的就是揭示事实的真相,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我们每个调查员都熟读《民法典》人格权编,在实际操作中会严格把握比例原则。
记者:你的说法当然也有一定的道理,不过有没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委托人要求你去调查配偶的婚外情,你的调查表明对象是清白的,但在调查过程中你有意无意地了解了他(她)另外一些"无害"的隐私。比如发现对方有特殊的饮食习惯,或者某些生活癖好。这算不算侵害了他人的隐私呢?
侦探:(沉吟)这应该算侵犯了他人隐私,我承认。这种情况我们遇到过不止一次。去年有个案例,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调查对象患有罕见疾病,这个信息显然与委托事项无关。
对于这种情况,我觉得可以用上"两害相权取其轻"这句话。我是调查对象配偶的合法代理人,我的工作可以解除这个家庭中的猜疑,维持它的圆满;作为代价,调查对象暴露了一些隐私。问题就是,你是要这个家庭呢,还是要维护你的隐私?我们在这方面有严格的操作规范,调查员发现与委托无关的隐私信息时,必须立即停止深入,并在报告中隐去这些内容。事实上,我们最近刚拒绝了一个委托,对方想要获取商业对手的私人生活习惯信息,这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
何况我们有严格的终身保密制度,所有员工入职时都要签署保密协议,违约者要承担高额赔偿责任。委托人的任何个人资料都不会有丝毫的泄漏,至于与案件本身无关的调查对象的隐私,我们也会妥善地加以保护。我们的档案室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所有案卷保存期限都有明确规定,超期档案会使用碎纸机进行物理销毁。这些措施都是为了在维护委托人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相关内容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