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服务:
【婚姻、情感咨询/挽回】:500元起/1小时
【婚姻调解/分离小三】:700元起/1小时
【离婚咨询/法律咨询】:500元起/1小时
联系:18459194467(刘老师,微信同号)
详细的服务说明、地址、费用请点击【这里】了解。
原配能否起诉小三,要求其停止侵权、终止与自己的配偶来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李鸥律师作如下解读:
阅读提示
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第三者插足别人婚姻的案例。第三者明知道对方有家庭,还仍旧不清不楚的和对方纠缠在一起,这给原配带来了很大精神痛苦,是对原配的配偶权的侵犯。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和有配偶一方共同居住的,有配偶一方会构成重婚罪。那么,原配是否有权利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呢?笔者搜索最高院、各省、市法院案例,汇总梳理如下:
裁判要旨
夫妻之间的配偶权是自然人身份权的一种,具有对世性。配偶权对外体现在,夫妻双方经过法定婚姻登记机关成为合法夫妻,双方相互享有特定的身份权利和地位,并基于夫妻关系对对方的身份利益享有绝对占有和支配,任何外人均无权侵犯和干涉该权利。第三者恶意妨害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配偶权,应承担何种责任?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拿小三也没办法)。但例外的是,如果侵害者行为达到降低夫妻一方社会评价、使其遭受名誉损害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如果影响非常恶劣,波及人数广,造成原配名誉降低,则应承担侵权责任)。从司法实践来看,单纯的情感介入难以被直接认定为法律上的侵权行为,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态度极为审慎,核心在于证据是否充分以及是否构成了法定的侵权要件。因此,原配在提起诉讼前,必须明确自己的诉求在法律上能否找到支撑点,而非仅仅基于情感上的伤害。
扩展案例
裁判规则一:原配起诉第三者,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一:陈某1与张某、陈某2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普宁市人民法院(2019)粤5281民初2986号案件
本院认为部分: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两被告的行为是导致其离婚的根本原因,也无法证明两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故原告请求两被告停止对原告造成的人格尊严伤害、消除对原告的名誉影响及要求被告张坤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及因诉讼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原告傅某与被告桑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4民初834号
本院认为部分:原告傅某认为被告桑某侵犯其一般人格权而提起诉讼,而庭审查明,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原告系基于高某原配偶身份认为被告侵犯其权益,其主张既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也不属于一般人格权范畴,故原告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雷某与文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1719号
本院认为部分: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侵害其一般人格权之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现原告提交的手机短信、微信记录等均为复制品,因原告未能在本院释明的期限内提交原始载体,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又不予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本院对手机短信、微信记录等不予采信。被告所为之书信,又系被告单方情感表露,缺乏李某的相关回应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因此确认李某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曾与被告形成持续性、实质性的不当交往。因此,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被告具体实施了相关侵害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其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裁判规则二:第三者散布不良信息,造成原配名誉权受损,法院判决第三者向原配赔偿精神损失费。
案例四:田某某与彭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隆回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4民初2158号
本院认为部分:本案原告田某某与肖某于2012年8月20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某某与肖某作为夫妻享有生育权等配偶的权利。被告彭某某作为田某某与肖某夫妻的姨父,不仅违反伦理道德与肖某保持多次的通奸关系,而且与肖某生育了小孩田某3(又名彭某1),因为被告彭某某隐瞒了其与肖某通奸的事实,而使得原告误认为田某3(又名彭某1)是其与肖某的婚生小孩并予以抚养,恶意妨碍原告实现的以配偶权利为核心的身份利益。后被告彭某某为了达到与其妻子阳某某协议离婚的目的,又将其与肖某私生小孩田某3(又名彭某1)的事实予以公开,致使原告精神受到打击。被告彭某某违反社会公德侵害原告的其他人格权益,原告作为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本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故对被告提出的原告只能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对肖某提起诉讼不能起诉插足的第三者(即被告)彭某某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主持。根据本案被告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8000元为宜。此案的特殊性在于第三者不仅存在通奸行为,更通过公开私生子事实的方式主动传播,直接导致了原配社会评价的降低和精神痛苦,从而构成了对名誉权的侵害。
裁判规则三:原配与第三者签订赔偿协议,法院认定有效,判决第三者向原配赔偿精神损失费。
案例五:姚某与林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武定县人民法院(2020)云XXX民初XX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2020年4月16日中午3时许,张某打电话给林某说:她怀孕了叫林某晚上去她住处商量,林某在4月16日22时许到张某租地处,当晚林某留宿在张某住处并发生不正当关系。4月17日凌晨1时许,原告姚某突然回家当场抓获林某与张某捉奸在床,被告张某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创伤,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2020年4月17日上午8时30分至9时30分,经证人张某1、张某2、张某3和原、被告共同协商,书写了《奸情处理书》交给原告收执,协议约定:“由被告林某、张某各赔偿原告姚某3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期限自今日至2020年4月23日。”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期限给付原告的精神损失费显属无理,原告主张被告林某赔偿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的精神抚慰金30000元的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该案例表明,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双方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合同效力,法院可予以认可并支持原配的诉求。
实务要点
1、一般情况下,原配无法直接起诉第三者停止侵权;因为情感关系本身不属于法律直接调整的范围,法院通常不愿介入此类私人情感纠纷。
2、例外情况,如第三者散播不良信息致使原配名誉权受损,原配可以起诉第三者停止侵犯名誉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关键在于证明第三者存在公开、诽谤、侮辱等行为,并导致了社会评价降低的实际后果。
3、原配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起诉配偶赔偿离婚损害赔偿金;这是《民法典》赋予无过错方的权利,但其追究的对象是配偶而非第三者。
4、第三者与出轨一方长时间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可能构成《刑法》第258条的重婚罪,判处刑事责任;但这属于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原配自行收集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他们对外以夫妻相称。
5、出轨一方私自赠与第三者的财产,构成无权处分,原配可以起诉要回;这是实践中原配维护自身财产权益最有效、最常见的法律途径,法院通常会支持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原配的部分。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相关内容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