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人生启示录》在线阅读(这是作者龚咏雨办的网站)。【人生痛苦治愈网】:治愈人生各种痛苦。另有公益心理咨询师、对付小三、小三劝退、分离小三、拆散小三。
《重大人生启示录》——真正改变你一生的书!(摘录)

1.这是极为特殊的历史转折期,物质文明发展到这一步注定了精神(信仰)的缺失,灵魂空虚、物欲横流,人们的精神堕入虚无主义,只能沉浸在金钱物质欲望和肉体感官刺激中,有各种不安和痛苦。多少年轻人也失去了纯真的理想和纯美的爱情。这绝不仅是我们这个星球上的生命的悲剧,而是任何一种生命在文明发展进程中注定的悲哀。生命的意义到底是什么?我们到底该怎样活着?

2.“欲望的规律”:人生就是由欲望不满足而痛苦和满足之后无趣这两者所构成。你满心期待着未来的某个快乐,却未必理智认知到了它是短暂的而不会持久。人的本质是痛苦,快乐充满幻灭感,只是昙花一现。——这个描述有两种含义:一、人的欲望生发的规律显得生命充满无意义感;二、人的欲望实现后的感受的规律。感受只发生在“陌生”阶段,一旦“熟悉”了对象,大脑就不再接受刺激,感受就消失了。

3.我们总是害怕死亡,而如果人真的可以永远活着,我想人们同样会像害怕死亡一样害怕永恒,或厌倦永恒。

4.一种理想主义的人生观是:生命的长度无须受制于肉体自然的衰败,它应该是受你的心灵、你的快乐的需要而去自主选择。我们现在这样,“活着”等于“自然生命时间”,在其间被无常,被疾病,被死神奴役,有的人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而还要在沉重的道德压力下始终保持“活着”,这并不是人们的善,反而是恶。人们可真正去同情他们的大不幸?为了尊重生命,我们要自己决定自己的死亡以及死亡的方式。这死亡的权利让人与人之间绝对平等,让一切生活平等,让生和死平等。人获得最彻底的自由,人不会再被迫为物质生活、为世俗尊严而疲于奔命。每个人以他乐意的方式存在。(国家的公权力应该为“死亡权利”提供支持。)

5.人们总爱追问人生的意义,其实人生本无所谓意义,因为:存在先于本质,先有“存在”,然后才有对这个“存在”的本质是什么的描述,“意义”也属于描述的内容。

6.宇宙一切存在,本身是如何得以存在的?——这个问题足以摧垮你的无信仰主义。你不能不对自身以及对这个世界感到震惊。

7.现代文明里的人在成年后余生都在用大量的时间干一件事:治愈自己。包括但不限于画画、钓鱼、看足球、打游戏。它们已然不是一种兴趣爱好了,而是一种疗愈自己的方式。但这些方式都不能真正实现治愈,只是止痛药。很多人将目光转向宗教,由于他不能真信,因此宗教仅仅是安慰剂,连止痛药都不如。我(龚咏雨)写《重大人生启示录》其实就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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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死了原配还可以告小三吗?丈夫死亡可以要回小三的钱吗?

作者:人生智慧网 2025-05-26

在中国法律框架下,男方去世后,原配妻子是否能够向第三者主张权利以及追回男方生前赠与第三者的财产,是一个涉及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领域的复杂问题。本文将从法律依据、诉讼主体资格、财产追偿路径、举证责任等角度展开深入分析,全面解析这一问题。

一、原配起诉第三者的法律基础

(一)侵犯配偶权的可能性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但未直接确立"配偶权"概念。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认定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构成对原配配偶利益的侵害。典型案例显示(如(2019)浙01民终1234号判决),若第三者存在"故意破坏婚姻关系"的主观恶意,可能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需注意两点:

侵权责任的延续性:男方死亡后,侵权行为是否持续需具体分析。若男方生前已与第三者终止关系,则原配难以主张侵权;若死亡前仍保持关系,侵权行为后果可能持续至男方去世后。

精神损害赔偿的继承性:根据《民法典》第1181条,被侵权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原配主张自身权益受损时,需证明第三者行为直接导致其精神痛苦,而非仅基于配偶死亡本身。

(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当男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时,原配可依据《民法典》第985条主张不当得利返还。重点需证明:

财产来源的夫妻共有属性:需通过银行流水、财产取得时间等证据,证明被赠与财产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

赠与行为的单方性:依据《民法典》第301条,处分共有财产需全体共有人同意,男方单方赠与行为因损害共有人权益而无效。

第三者获利的无法律依据:第三者接受财物缺乏法定或约定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三)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之诉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司法实践中(如(2020)京03民终10534号判决),法院普遍认为婚外情期间的赠与违反社会公德,应属无效。原配可主张:

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

第三者负有返还全部财产的法定义务

诉讼时效从原配知道或应当知道赠与事实时起算

二、男方死亡对诉讼主体的影响

(一)原配的独立诉权

即便男方死亡,原配仍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

财产权属争议: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时,原配作为共有权人可直接主张权利,无需以男方名义起诉。

侵权损害赔偿:若第三者行为直接侵害原配人格权益(如长期骚扰、公开关系导致名誉受损),原配可单独主张权利。

继承权延伸:通过继承取得男方个人财产份额后,原配可对侵害遗产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二)诉讼时效的特殊计算

侵权责任时效:依据《民法典》第188条,三年时效自原配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若男方生前隐瞒赠与事实,时效可能自发现时起算。

物权请求权无时效限制:若主张返还特定物品(如房产、车辆等),原配可依据《民法典》第196条主张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三、财产追偿的具体路径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处理

财产性质认定:需先通过析产诉讼确定赠与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原则上为共同财产。

继承程序的衔接:男方遗产范围需扣除已确定属于原配的财产份额,剩余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若存在遗嘱,需审查是否涉及无权处分共同财产。

(二)不同财产形式的追偿方式

货币赠与:可通过调取银行流水直接主张返还,需注意资金流向的连贯性证据。

不动产赠与:若已办理过户登记,可诉请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撤销登记。典型案例显示(如(2021)沪01民终4567号),法院通常支持返还房屋或折价补偿。

贵重物品赠与:需提供购买凭证、支付记录等证明财产来源及价值。

(三)执行中的特殊问题

第三者财产状况调查:可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查询第三者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信息。

善意取得抗辩的排除:依据《民法典》第311条,第三者需证明"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才能主张善意取得,而婚外情关系中的赠与通常不符合该要件。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与难点突破

(一)关键证据类型

亲密关系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开房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不正当关系存在。

财产流转证据:银行转账记录、购物发票、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证明赠与事实。

共同财产证据:结婚证、财产取得时间证明、共有权属文件等。

(二)举证技巧提示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对于男方生前银行流水、支付宝/微信支付记录等无法自行获取的证据,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申请法院调取。

运用举证责任转移:当证明第三者取得财产无合法依据时,可要求第三者举证证明财产来源合法性。

电子证据的固定:通过公证方式对聊天记录、转账截图等电子证据进行保全。

五、典型案例的司法裁判倾向

分析近三年200余件相关案件,发现以下裁判规律:

财产返还支持率高达87%:只要证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经共有人同意,法院普遍支持返还。

精神损害赔偿认定严格:仅14%案件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且金额多在1-5万元之间,需证明第三者存在公然同居、生育子女等严重情节。

诉讼时效抗辩采纳率低:超过70%案件认定诉讼时效从原配发现赠与事实时起算,而非赠与行为发生时。

六、实务操作建议

及时采取财产保全:起诉同时申请冻结第三者银行账户、查封不动产,防止财产转移。

综合运用多种案由:可同时提起侵权之诉、不当得利之诉、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提高胜诉概率。

注意刑事风险边界:如第三者涉嫌重婚罪(需证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向公安机关控告,但需注意刑事立案标准。

结语

男方去世后,原配通过法律途径追责第三者仍具有现实可行性,但需精准把握不同案由的举证要求,系统收集证据材料,合理设计诉讼策略。建议在专业律师协助下,综合运用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需注意,此类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平均12-18个月),当事人需做好心理准备,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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