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人生启示录》在线阅读(这是作者龚咏雨办的网站)。【人生痛苦治愈网】:治愈人生各种痛苦。另有私家侦探调查婚姻出轨、婚外情、外遇,小三调查。
《重大人生启示录》——真正改变你一生的书!(摘录)

1.这是极为特殊的历史转折期,物质文明发展到这一步注定了精神(信仰)的缺失,灵魂空虚、物欲横流,人们的精神堕入虚无主义,只能沉浸在金钱物质欲望和肉体感官刺激中,有各种不安和痛苦。多少年轻人也失去了纯真的理想和纯美的爱情。这绝不仅是我们这个星球上的生命的悲剧,而是任何一种生命在文明发展进程中注定的悲哀。生命的意义到底是什么?我们到底该怎样活着?

2.“欲望的规律”:人生就是由欲望不满足而痛苦和满足之后无趣这两者所构成。你满心期待着未来的某个快乐,却未必理智认知到了它是短暂的而不会持久。人的本质是痛苦,快乐充满幻灭感,只是昙花一现。——这个描述有两种含义:一、人的欲望生发的规律显得生命充满无意义感;二、人的欲望实现后的感受的规律。感受只发生在“陌生”阶段,一旦“熟悉”了对象,大脑就不再接受刺激,感受就消失了。

3.我们总是害怕死亡,而如果人真的可以永远活着,我想人们同样会像害怕死亡一样害怕永恒,或厌倦永恒。

4.一种理想主义的人生观是:生命的长度无须受制于肉体自然的衰败,它应该是受你的心灵、你的快乐的需要而去自主选择。我们现在这样,“活着”等于“自然生命时间”,在其间被无常,被疾病,被死神奴役,有的人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而还要在沉重的道德压力下始终保持“活着”,这并不是人们的善,反而是恶。人们可真正去同情他们的大不幸?为了尊重生命,我们要自己决定自己的死亡以及死亡的方式。这死亡的权利让人与人之间绝对平等,让一切生活平等,让生和死平等。人获得最彻底的自由,人不会再被迫为物质生活、为世俗尊严而疲于奔命。每个人以他乐意的方式存在。(国家的公权力应该为“死亡权利”提供支持。)

5.人们总爱追问人生的意义,其实人生本无所谓意义,因为:存在先于本质,先有“存在”,然后才有对这个“存在”的本质是什么的描述,“意义”也属于描述的内容。

6.宇宙一切存在,本身是如何得以存在的?——这个问题足以摧垮你的无信仰主义。你不能不对自身以及对这个世界感到震惊。

7.现代文明里的人在成年后余生都在用大量的时间干一件事:治愈自己。包括但不限于画画、钓鱼、看足球、打游戏。它们已然不是一种兴趣爱好了,而是一种疗愈自己的方式。但这些方式都不能真正实现治愈,只是止痛药。很多人将目光转向宗教,由于他不能真信,因此宗教仅仅是安慰剂,连止痛药都不如。我(龚咏雨)写《重大人生启示录》其实就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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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可以要求男方赔偿吗?

作者:人生智慧网 2025-07-15

一、法律关系的定性:婚外情中的权利义务边界
婚外情关系本质上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事实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意味着法律对已婚人士与第三者建立的亲密关系持否定性评价。但需注意的是,法律禁止的重点在于"有配偶者"的行为约束,而非直接否定第三者的人格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关系通常被认定为"不法原因给付"关系。即双方基于违反公序良俗的目的建立的财产给付关系,原则上不得请求返还。但这一原则存在例外情形:当给付财产明显超出正常交往范围,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法院可能根据个案情况作出不同裁判。

二、第三者主张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分析

赠与合同撤销权
原配妻子可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54条主张男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无效。但第三者作为受赠人,仅在特定情形下享有反向主张权利:

当赠与附有义务而男方未履行时(如承诺离婚后结婚但未兑现)

男方故意隐瞒已婚事实导致第三者陷入错误认识

2021年浙江某中院案例显示,当男方虚构离婚事实与第三者交往并致其怀孕流产,法院支持了第三者主张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实际损失赔偿,但驳回了青春损失费等抽象诉求。

侵权责任主张
第三者可能援引《民法典》第1165条主张侵权赔偿,但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
(1)损害事实:需举证存在具体人身或财产损害
(2)违法行为:男方行为需具有法律可责性
(3)因果关系:损害与男方行为存在直接关联
(4)主观过错:男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典型情形包括:

隐瞒性病传染导致健康损害

暴力行为造成人身伤害

公开隐私信息侵害名誉权

不当得利返还
当第三者因男方的欺诈行为遭受财产损失时,可依据《民法典》第985条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如北京朝阳区法院2020年判决的案例中,男方以投资为名骗取第三者钱财用于赌博,法院全额支持了返还请求。

三、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梳理
通过对近五年公开裁判文书的分析,法院处理此类纠纷呈现以下倾向:

区分"主动型"与"被动型"第三者

明知对方已婚仍主动介入婚姻的,原则上不支持任何赔偿请求

受欺骗不知对方婚姻状况的,可能获得部分救济

赔偿项目认定标准
法院普遍支持的赔偿项目:
√ 实际支出的医疗费(如流产费用)
√ 直接财产损失(有明确证据的借款)
√ 人身伤害赔偿(家庭暴力致伤)

原则上否定的赔偿请求:
× 青春损失费
× 情感抚慰金(除非构成严重精神损害)
× 机会成本损失(如声称放弃工作机会)

举证责任分配
第三者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亲密关系的存在(微信记录、转账凭证等)

损害事实的具体数额(医疗票据、收入证明)

男方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时间关联性证明)

四、特殊情形下的权利主张

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第三者可以子女法定代理人身份主张:

抚养费(通常按男方收入20-30%判决)

教育医疗特殊支出(需提供合理必要性证明)

继承权(需通过亲子鉴定确认关系)

共同财产分割
若第三者与男方存在共同经营、投资行为,需区分:

合法劳动所得(如共同经营店铺的分红)

违法性收入(如用于权钱交易的利益输送)

精神损害赔偿的例外情形
当男方行为达到《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标准时可能获支持,如:

长期隐瞒已婚事实致第三者错过最佳婚育年龄

以极端方式结束关系导致自杀未遂等后果

五、诉讼策略与证据准备

请求权竞合时的选择
建议优先选择举证难度较小的案由:

借贷纠纷(有明确借条时)

不当得利(大额转账无合理说明时)

侵权责任(存在人身伤害时)

关键证据类型
(1)书证:转账记录、房产赠与协议、医院病历
(2)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需原始载体)、开房记录
(3)视听资料:承诺结婚的录音、共同生活的录像
(4)证人证言:共同朋友、物业人员的证言

时效注意事项
普通债权请求适用3年诉讼时效,但需注意:

持续性侵权(如长期隐瞒婚姻状况)从行为终止起算

人身损害赔偿从损害确定之日起算

六、伦理与法律的平衡考量
法律对第三者权利的限制本质上是价值衡量的结果:

婚姻家庭保护优先原则
《民法典》第1041条明确"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司法政策倾向于保护合法婚姻关系。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建立关系,可能构成《民法典》第132条规定的权利滥用。

实质公平原则
在极端个案中,当第三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如被欺骗多年且生育子女),法院可能通过调解方式适当平衡利益。

七、风险防范建议
对于涉足此类关系的当事人,建议:

财产往来明确性质
大额转账需备注用途,避免表述为"借款"以外的暧昧用词。

及时固定证据
发现对方隐瞒婚姻状况时,立即通过公证等方式保存证据。

谨慎签署法律文件
避免签署内容模糊的"分手协议"、"补偿承诺"等文件。

理性评估诉讼风险
需预判可能面临的舆论压力及执行困难,2019年上海某案例显示第三者胜诉后仅执行到位的不足30%。

八、立法动态与趋势
《民法典》实施后呈现以下发展动向:

加强对婚姻欺诈的规制
部分地方法院开始探索将恶意隐瞒婚姻状况纳入欺诈范畴。

细化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北京高院2022年指导意见将"重大青春损失"纳入酌定赔偿范围。

强化子女权益保障
多地建立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先行垫付机制。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任何法律分析都不应被理解为对婚外情的变相认可。健康的亲密关系应当建立在尊重他人婚姻家庭的基础上,法律救济仅是权利受损后的补救措施,而非情感冒险的保障。当事人在情感关系中保持必要理性,才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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