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人生启示录》在线阅读(这是作者龚咏雨办的网站)。【人生痛苦治愈网】:治愈人生各种痛苦。另有公益心理咨询师、对付小三、小三劝退、分离小三、拆散小三。
《重大人生启示录》——真正改变你一生的书!(摘录)

1.这是极为特殊的历史转折期,物质文明发展到这一步注定了精神(信仰)的缺失,灵魂空虚、物欲横流,人们的精神堕入虚无主义,只能沉浸在金钱物质欲望和肉体感官刺激中,有各种不安和痛苦。多少年轻人也失去了纯真的理想和纯美的爱情。这绝不仅是我们这个星球上的生命的悲剧,而是任何一种生命在文明发展进程中注定的悲哀。生命的意义到底是什么?我们到底该怎样活着?

2.“欲望的规律”:人生就是由欲望不满足而痛苦和满足之后无趣这两者所构成。你满心期待着未来的某个快乐,却未必理智认知到了它是短暂的而不会持久。人的本质是痛苦,快乐充满幻灭感,只是昙花一现。——这个描述有两种含义:一、人的欲望生发的规律显得生命充满无意义感;二、人的欲望实现后的感受的规律。感受只发生在“陌生”阶段,一旦“熟悉”了对象,大脑就不再接受刺激,感受就消失了。

3.我们总是害怕死亡,而如果人真的可以永远活着,我想人们同样会像害怕死亡一样害怕永恒,或厌倦永恒。

4.一种理想主义的人生观是:生命的长度无须受制于肉体自然的衰败,它应该是受你的心灵、你的快乐的需要而去自主选择。我们现在这样,“活着”等于“自然生命时间”,在其间被无常,被疾病,被死神奴役,有的人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而还要在沉重的道德压力下始终保持“活着”,这并不是人们的善,反而是恶。人们可真正去同情他们的大不幸?为了尊重生命,我们要自己决定自己的死亡以及死亡的方式。这死亡的权利让人与人之间绝对平等,让一切生活平等,让生和死平等。人获得最彻底的自由,人不会再被迫为物质生活、为世俗尊严而疲于奔命。每个人以他乐意的方式存在。(国家的公权力应该为“死亡权利”提供支持。)

5.人们总爱追问人生的意义,其实人生本无所谓意义,因为:存在先于本质,先有“存在”,然后才有对这个“存在”的本质是什么的描述,“意义”也属于描述的内容。

6.宇宙一切存在,本身是如何得以存在的?——这个问题足以摧垮你的无信仰主义。你不能不对自身以及对这个世界感到震惊。

7.现代文明里的人在成年后余生都在用大量的时间干一件事:治愈自己。包括但不限于画画、钓鱼、看足球、打游戏。它们已然不是一种兴趣爱好了,而是一种疗愈自己的方式。但这些方式都不能真正实现治愈,只是止痛药。很多人将目光转向宗教,由于他不能真信,因此宗教仅仅是安慰剂,连止痛药都不如。我(龚咏雨)写《重大人生启示录》其实就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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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起诉男方要求赔偿

作者:人生智慧网 2025-05-29

看到你提到“小三起诉男方要求赔偿”的情况,我能理解这类问题带来的复杂情绪和现实困扰。这类案件确实处在法律、道德与人际关系的交汇点上,需要理性分析。从法律角度看,单纯以“青春损失费”、“感情欺骗赔偿”等理由起诉男方要求赔偿,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非常低,甚至可以说基本不会被支持。 不过,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以下是我梳理的关键点和可能涉及的情况:

核心法律原则:违背公序良俗的约定无效

  1.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核心观点: 基于婚外情关系产生的所谓“赔偿”、“补偿”、“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诉求,因其基础关系(婚外情)本身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婚姻家庭伦理道德),所以基于此关系产生的金钱给付约定或单方索赔请求,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法律不保护这种非法或不道德关系衍生的“权益”。

“小三”可能提出的诉求及法律分析

  1. 青春损失费、感情欺骗赔偿:

    • 法律态度:基本不支持。 法律上不存在“青春损失费”的概念。成年人之间的感情关系(即使是婚外情)是自愿行为,法律一般不介入感情纠纷的赔偿。声称被“欺骗感情”通常难以构成法律上的侵权(欺诈需要满足严格的法律要件,且证明难度极大)。

    • 结果: 此类诉讼请求几乎肯定会被驳回。

  2. 为男方怀孕、流产或生育子女产生的费用:

    • 费用必须合理且必要: 需要提供医疗单据、收入证明等证据。

    • 因果关系: 需要证明这些费用是因怀孕/生育男方子女直接产生的。

    • 抚养费: 如果生育子女,女方有权以子女名义起诉男方支付抚养费(这是子女的权利,不是女方个人的“赔偿”)。抚养费的计算有法定标准。

    • 不是“赔偿”性质: 法院支持的只是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分摊或法定的抚养义务,而非对感情或“青春”的赔偿。

    • 法律态度:可能部分支持(需具体分析)。 如果“小三”能证明因怀孕、流产或抚养非婚生子女确实产生了合理的、必要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抚养费等,并且男方对此负有责任(例如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那么法院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或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判决男方承担相应的实际经济损失

    • 关键点:

  3. 男方在婚外情期间赠与的财物(如房产、车辆、大额现金、奢侈品等):

    • 法律态度:争议较大,原配妻子有权追回的可能性高。

    • “小三”起诉索要赠与物: 如果男方曾赠与财物但后来反悔或未履行(如承诺过户房产但未办),女方起诉要求履行赠与合同或交付财物,法院通常会认定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 原配妻子起诉追回赠与物: 这是更常见的相关诉讼。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未经配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且该赠与行为因目的非法(维系婚外情)而违背公序良俗。原配妻子有权起诉“小三”,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返还全部赠与财产。此类诉讼中,原配胜诉的概率很高。

    • “小三”对抗原配追索: “小三”通常难以对抗原配的追索权。

  4. 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 法律态度:需严格证明。 如果“小三”能提供充分证据(如借条、借款合同、清晰的转账记录及备注、聊天记录证明借款合意等)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而非基于婚外情的赠与或补偿,那么她可以起诉要求男方偿还借款。

    • 难点: 在婚外情背景下,大额金钱往来容易被推定为赠与或“补偿”,而非借贷。证明借贷合意(双方当时都认为是借款)的证据要求很高。如果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或明确借款意思表示,很难被认定为借贷。

总结与建议

  1. 单纯基于“感情伤害”、“青春损失”索赔:基本无望胜诉。 法律不会支持此类违背公序良俗的诉求。

  2. 因怀孕、生育产生的合理费用/抚养费:有获支持的可能,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费用发生、必要性与男方的责任。 抚养费是子女的权利。

  3. 索要男方赠与的财物: 赠与合同很可能被判无效,难以获得支持。更要警惕原配妻子随时可能起诉追回。

  4. 存在真实借贷关系: 有获支持的可能,但需要极其扎实的证据链(借条+转账+借款合意证明),证明难度非常大。

  5. 隐私风险: 提起诉讼会将婚外情关系及相关隐私暴露在法庭上,可能带来更大的社会压力和名誉损害。

给当事人的建议(无论哪一方):

  • 咨询专业律师: 这是最重要的一步!带上所有相关证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协议、医疗单据等),向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咨询,律师会根据具体案情和证据给出最准确的法律评估和诉讼策略。不要仅依赖网络信息或道听途说。

  • 评估证据: 仔细梳理手头证据,看是否能有效支撑主张(尤其是实际发生的费用或真实借贷)。

  • 考虑非诉讼解决: 鉴于诉讼风险高、成本大且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尝试通过协商(可能通过中间人)解决纠纷可能是更实际的选择。但协商结果同样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原配妻子的权利: 如果你是男方的合法配偶,得知丈夫有赠与行为,应尽快咨询律师,评估追回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

法律的核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不会为违背基本道德伦理的关系提供强制力保障。 面对这种困境,寻求法律途径前务必三思,了解清楚法律立场和自己的实际处境。无论结果如何,保护好自己的情绪和隐私同样重要。 人生难免遇到坎坷,但每一次挑战都是重新审视生活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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