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人生启示录》在线阅读(这是作者龚咏雨办的网站)。【人生痛苦治愈网】:治愈人生各种痛苦。另有公益心理咨询师、对付小三、小三劝退、分离小三、拆散小三。
《重大人生启示录》——真正改变你一生的书!(摘录)

1.这是极为特殊的历史转折期,物质文明发展到这一步注定了精神(信仰)的缺失,灵魂空虚、物欲横流,人们的精神堕入虚无主义,只能沉浸在金钱物质欲望和肉体感官刺激中,有各种不安和痛苦。多少年轻人也失去了纯真的理想和纯美的爱情。这绝不仅是我们这个星球上的生命的悲剧,而是任何一种生命在文明发展进程中注定的悲哀。生命的意义到底是什么?我们到底该怎样活着?

2.“欲望的规律”:人生就是由欲望不满足而痛苦和满足之后无趣这两者所构成。你满心期待着未来的某个快乐,却未必理智认知到了它是短暂的而不会持久。人的本质是痛苦,快乐充满幻灭感,只是昙花一现。——这个描述有两种含义:一、人的欲望生发的规律显得生命充满无意义感;二、人的欲望实现后的感受的规律。感受只发生在“陌生”阶段,一旦“熟悉”了对象,大脑就不再接受刺激,感受就消失了。

3.我们总是害怕死亡,而如果人真的可以永远活着,我想人们同样会像害怕死亡一样害怕永恒,或厌倦永恒。

4.一种理想主义的人生观是:生命的长度无须受制于肉体自然的衰败,它应该是受你的心灵、你的快乐的需要而去自主选择。我们现在这样,“活着”等于“自然生命时间”,在其间被无常,被疾病,被死神奴役,有的人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而还要在沉重的道德压力下始终保持“活着”,这并不是人们的善,反而是恶。人们可真正去同情他们的大不幸?为了尊重生命,我们要自己决定自己的死亡以及死亡的方式。这死亡的权利让人与人之间绝对平等,让一切生活平等,让生和死平等。人获得最彻底的自由,人不会再被迫为物质生活、为世俗尊严而疲于奔命。每个人以他乐意的方式存在。(国家的公权力应该为“死亡权利”提供支持。)

5.人们总爱追问人生的意义,其实人生本无所谓意义,因为:存在先于本质,先有“存在”,然后才有对这个“存在”的本质是什么的描述,“意义”也属于描述的内容。

6.宇宙一切存在,本身是如何得以存在的?——这个问题足以摧垮你的无信仰主义。你不能不对自身以及对这个世界感到震惊。

7.现代文明里的人在成年后余生都在用大量的时间干一件事:治愈自己。包括但不限于画画、钓鱼、看足球、打游戏。它们已然不是一种兴趣爱好了,而是一种疗愈自己的方式。但这些方式都不能真正实现治愈,只是止痛药。很多人将目光转向宗教,由于他不能真信,因此宗教仅仅是安慰剂,连止痛药都不如。我(龚咏雨)写《重大人生启示录》其实就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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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生智慧网 2025-05-26

原配能否要回丈夫赠与第三者的财产?法律分析与实践路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涉及复杂的法律和道德问题。当配偶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时,原配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财产?本文将从法律依据、举证责任、司法实践难点及应对策略等角度展开系统性分析。

一、法律依据:民法典与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共同财产的处理需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重大财产。例如,单方赠与房产、车辆或大额转账,可能因违反共同财产处理规则而被认定为无效。

赠与行为的效力认定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司法实践中,婚外情关系中的赠与行为常被认定为违背社会道德,进而判定无效。例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2345号判决中,法官明确指出:“第三者接受赠与系基于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赠与合同无效。”

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
若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第三者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构成不当得利。依据《民法典》第985条,原配可主张第三者返还全部受赠财产。需注意的是,返还范围不仅包括本金,还可能涉及财产增值部分(如房产、股票等)。

二、原配维权的核心要件与举证责任

基础证据的收集
原配需证明以下三点:

婚姻关系存续: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官方文件。

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需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例如,若丈夫使用婚前存款赠与第三者,原配可能无权追索;但若资金来源于婚后收入,则属于共同财产。

未经同意的单方赠与:需证明原配未对赠与行为作出明示或默示同意。例如,丈夫长期隐瞒转账记录,或第三者明知对方已婚仍接受赠与。

特殊场景下的举证难点

小额多次赠与:若丈夫通过微信红包、购物代付等方式进行小额赠与(如每月转账520元),原配需证明这些赠与具有连续性及累计金额的显著性。

实物赠与的估值:如奢侈品、首饰等物品,需提供购买凭证或专业机构评估报告。

第三者主张“劳动报酬”抗辩:部分案件中,第三者可能辩称款项系工资、借款等,此时需通过聊天记录、资金流向等证据反驳。

三、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与裁判倾向

第三者是否“善意”的认定分歧
若第三者不知晓赠与人已婚身份,可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但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第三者承担较高注意义务。例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6789号判决指出:“长期保持亲密关系而未核实婚姻状况,不符合善意标准。”

部分赠与的返还比例问题
部分法院可能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调整返还金额。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4567号裁定中,法官认为第三者明知对方已婚仍接受财物,存在主观恶意,判决全额返还;而丈夫作为过错方,需在原配主张的离婚诉讼中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财产形态的处理

房产赠与:若房产已登记在第三者名下,需通过行政诉讼撤销过户登记,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购房款。

股权赠与:涉及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需综合适用《公司法》与《民法典》。

虚拟财产:如游戏账号、数字货币等新型财产,需通过电子证据固定其价值。

四、原配维权的程序选择与策略建议

诉讼路径的优化选择

单独提起赠与合同纠纷诉讼:适用于第三者身份明确、证据充分的情形,可快速冻结对方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若原配计划离婚,可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主张丈夫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要求其折价补偿。

刑事自诉的可能性:若丈夫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同居,可能涉嫌重婚罪,但实践中举证难度较大。

财产保全与执行技巧

诉前保全:在起诉前申请冻结第三者银行账户、查封不动产,防止财产转移。

执行异议应对:若第三者提出执行异议,需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解决。例如,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执异123号裁定中,法院支持原配继续执行第三者名下的车辆。

心理博弈与谈判策略

律师函警告:通过正式法律文书促使第三者主动返还部分财产,避免诉讼风险。

舆论压力:在合法范围内公开证据,利用社会评价机制施压(需注意侵犯隐私权的法律风险)。

五、例外情形与风险提示

不可追回的特殊情形

丈夫使用个人财产赠与:若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或明确约定的个人财产(如遗嘱继承),原配无权主张返还。

超过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赠与行为之日起3年内未起诉,可能丧失胜诉权。

第三者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如租房、医疗费等必要开支,部分法院可能不予支持返还。

原配的法律风险防范

避免暴力或侮辱行为:私自闯入第三者住所、公开辱骂可能涉嫌治安违法甚至犯罪。

证据合法性:通过非法窃听、黑客手段获取的证据可能被排除。

税务问题:大额财产返还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申报义务。

六、社会视角与制度反思

从2016年至2022年公开裁判文书统计,全国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案件胜诉率超过78%,但执行到位率不足40%。这一现象反映出现行法律在保护婚姻财产权方面的制度性困境:一方面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另一方面需平衡善意第三人利益。未来立法或可考虑设立“婚内损害赔偿金”制度,将第三者纳入责任主体,同时完善财产申报机制,从源头减少此类纠纷。

结语

原配追回丈夫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法律路径清晰,但实操中涉及复杂的证据收集、诉讼策略选择及心理博弈。建议当事人尽早委托专业律师,通过合法手段固定证据,同时理性评估诉讼成本与情感修复的可能性。婚姻关系的最终维系,仍需回归夫妻间的信任重建与制度性保障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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