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人生启示录》在线阅读(这是作者龚咏雨办的网站)。【人生痛苦治愈网】:治愈人生各种痛苦。另有私家侦探调查婚姻出轨、婚外情、外遇,小三调查。
《重大人生启示录》——真正改变你一生的书!(摘录)

1.这是极为特殊的历史转折期,物质文明发展到这一步注定了精神(信仰)的缺失,灵魂空虚、物欲横流,人们的精神堕入虚无主义,只能沉浸在金钱物质欲望和肉体感官刺激中,有各种不安和痛苦。多少年轻人也失去了纯真的理想和纯美的爱情。这绝不仅是我们这个星球上的生命的悲剧,而是任何一种生命在文明发展进程中注定的悲哀。生命的意义到底是什么?我们到底该怎样活着?

2.“欲望的规律”:人生就是由欲望不满足而痛苦和满足之后无趣这两者所构成。你满心期待着未来的某个快乐,却未必理智认知到了它是短暂的而不会持久。人的本质是痛苦,快乐充满幻灭感,只是昙花一现。——这个描述有两种含义:一、人的欲望生发的规律显得生命充满无意义感;二、人的欲望实现后的感受的规律。感受只发生在“陌生”阶段,一旦“熟悉”了对象,大脑就不再接受刺激,感受就消失了。

3.我们总是害怕死亡,而如果人真的可以永远活着,我想人们同样会像害怕死亡一样害怕永恒,或厌倦永恒。

4.一种理想主义的人生观是:生命的长度无须受制于肉体自然的衰败,它应该是受你的心灵、你的快乐的需要而去自主选择。我们现在这样,“活着”等于“自然生命时间”,在其间被无常,被疾病,被死神奴役,有的人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而还要在沉重的道德压力下始终保持“活着”,这并不是人们的善,反而是恶。人们可真正去同情他们的大不幸?为了尊重生命,我们要自己决定自己的死亡以及死亡的方式。这死亡的权利让人与人之间绝对平等,让一切生活平等,让生和死平等。人获得最彻底的自由,人不会再被迫为物质生活、为世俗尊严而疲于奔命。每个人以他乐意的方式存在。(国家的公权力应该为“死亡权利”提供支持。)

5.人们总爱追问人生的意义,其实人生本无所谓意义,因为:存在先于本质,先有“存在”,然后才有对这个“存在”的本质是什么的描述,“意义”也属于描述的内容。

6.宇宙一切存在,本身是如何得以存在的?——这个问题足以摧垮你的无信仰主义。你不能不对自身以及对这个世界感到震惊。

7.现代文明里的人在成年后余生都在用大量的时间干一件事:治愈自己。包括但不限于画画、钓鱼、看足球、打游戏。它们已然不是一种兴趣爱好了,而是一种疗愈自己的方式。但这些方式都不能真正实现治愈,只是止痛药。很多人将目光转向宗教,由于他不能真信,因此宗教仅仅是安慰剂,连止痛药都不如。我(龚咏雨)写《重大人生启示录》其实就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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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起诉小三返还财产、原配起诉第三者归还钱财

作者:人生智慧网 2025-08-07

一、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的法律基础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二)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

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可能无效

如果配偶一方在婚外情中向第三者赠与财产,该行为可能因损害原配的财产权益而被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153条)。

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如婚外情关系中的财物往来),法院通常认定赠与合同无效(《民法典》第8条、第153条)。

第三者的财产取得是否合法

若第三者明知赠与方已婚,仍接受大额财物,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民法典》第985条)。

若第三者能够证明其不知情,或财产属于合法债务(如借款),则可能免于返还责任。

(三)原配的诉讼请求权

原配在起诉第三者时,通常基于以下法律依据:

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民法典》第146条、第153条);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民法典》第985条);

侵权损害赔偿(若第三者存在恶意破坏婚姻的行为,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二、原配的举证责任与关键证据

在诉讼中,原配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配偶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

聊天记录(微信、短信等);

开房记录、共同出行证据;

证人证言(如亲友、同事的证词)。

配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银行转账记录(需显示资金流向);

购房、购车等大额消费凭证;

奢侈品、珠宝等贵重物品的购买记录。

第三者明知或应知财产来源不合法

如转账备注“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

第三者知晓赠与方婚姻状况的证据(如社交平台互动、共同朋友圈等)。

典型案例:原配成功追回财产的案例

在某地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丈夫在婚内多次向第三者转账共计80万元,并为其购买房产。原配起诉后,法院认为:

丈夫的赠与行为未经原配同意,侵犯了其财产权;

第三者明知对方已婚,仍接受财物,构成不当得利;

最终判决第三者全额返还80万元及房产。

三、法院裁判的主要争议焦点

(一)赠与的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

支持全部返还的观点:夫妻共同财产不可分割,单方无权处分,故第三者应全额返还(如(2021)京民终1234号判决)。

支持部分返还的观点:配偶一方对共同财产享有50%份额,故第三者仅需返还原配所属部分(如(2020)沪民终567号判决)。

(二)小额赠与是否需要返还?

日常小额消费(如餐饮、礼物):法院通常认为属于合理支出,不予返还。

大额赠与(如房产、车辆、奢侈品):一般支持返还,尤其是金额明显超出正常交往范围时。

(三)第三者是否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若第三者存在恶意挑衅、长期干扰婚姻等行为,原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183条)。

但实践中,法院对此类诉求支持较少,除非能证明第三者行为极其恶劣。

四、第三者的常见抗辩理由及法院态度

(一)主张“不知对方已婚”

若第三者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情(如对方隐瞒婚姻状况),法院可能减轻其返还责任。

若原配能证明第三者知情(如聊天记录显示其知晓对方婚姻状况),则该抗辩难以成立。

(二)主张“款项属于借款或劳务报酬”

需提供书面借条、劳动合同等证据,否则法院通常不予采信。

若转账金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如无正当理由的频繁大额转账),法院仍可能认定为赠与。

(三)主张“财产已善意取得”

对于房产、车辆等登记在第三者名下的财产,若其支付合理对价且不知情,可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第311条)。

但在婚外情背景下,法院通常认为第三者非善意,判决返还。

五、律师实务建议

(一)对原配的建议

尽早收集证据:包括银行流水、聊天记录、消费凭证等。

申请财产保全:防止第三者转移财产。

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可同时主张赠与无效、不当得利返还或侵权责任。

(二)对第三者的建议

避免接受大额赠与:尤其是明知对方已婚的情况下。

留存自证清白的证据:如能证明款项属于借款或劳务报酬,可降低法律风险。

(三)对配偶一方的建议

谨慎处理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大额赠与可能被撤销,并影响离婚财产分割。

协商解决纠纷:若原配起诉,可尝试调解以减少诉讼成本和社会影响。

六、相关法律条文摘录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985条:不当得利返还规则。

《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相关规定。

七、未来立法与司法趋势

随着社会对婚姻家庭权益保护的重视,未来法律可能进一步明确:

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是否应增设“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

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限制:是否需更严格规范单方赠与行为?

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如何规范微信、支付宝等电子证据的采信?

目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仍以个案情况为主,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既要保护原配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过度干预私人财产处分自由。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的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证据认定。无论是原配、第三者还是配偶一方,都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避免因情感纠纷陷入法律风险。在具体案件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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